不能未遂
字数 1966 2025-12-16 05:31:03
不能未遂
不能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特殊形态,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所使用的犯罪工具的性质或者其所针对的犯罪对象的特性,使得犯罪根本不可能达到既遂状态的情况。其核心在于行为自始就注定了无法造成法益侵害的实际危险或结果。
第一步:理解不能未遂在犯罪论体系中的位置
- 犯罪阶段回顾:一个完整的故意犯罪过程,通常包括犯意形成、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犯罪完成(既遂)等阶段。
- 犯罪未遂的定义: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它存在于“着手之后,既遂之前”的阶段。
- 不能未遂的归属:不能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下位概念,即它是未遂的一种具体类型。它同样满足“已经着手”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这两个基本要件。
第二步:辨析不能未遂与普通未遂(或称“能犯未遂”)的关键区别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导致未得逞的原因”是否在根本上排除了法益侵害的现实可能性。
- 普通未遂(能犯未遂):行为本身具有导致犯罪既遂的现实可能性,只是由于偶然的、外部的障碍而未得逞。
- 举例:甲开枪射杀乙,子弹打偏;或用刀砍乙,被乙夺下刀具。开枪和砍杀行为本身完全具有致人死亡的可能性,只是因枪法不准或对方反抗等偶然因素未成功。
- 不能未遂:行为本身因工具或对象的特性,自始就不具备导致犯罪既遂的现实可能性。
- 举例:丙以为白糖是砒霜,投入他人水杯中(工具不能犯);丁误将尸体当作活人开枪射击(对象不能犯)。投放白糖不可能毒死人,射击尸体不可能杀死人,行为在客观性质上就无法达成犯罪目的。
第三步:深入掌握不能未遂的核心分类与认定
不能未遂主要根据“不能”的原因分为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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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不能犯(方法不能犯):
- 定义:行为人由于对犯罪工具或方法的实际效能产生错误认识,使用了按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犯罪既遂的工具或方法。
- 关键点:工具本身是无效的。除了上述“白糖当毒药”的例子,还包括:用没有子弹的枪射击、用根本不会爆炸的假炸药进行爆炸、用不足以致人死亡的剂量投毒等。
- 认定核心:判断时所依据的是行为时存在的客观事实,而非行为人的主观想象。即从事后查明的科学法则看,该工具客观上能否实现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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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不能犯:
- 定义:行为人由于对犯罪对象的属性或存在状态产生错误认识,使得其行为指向了不可能实现犯罪既遂的对象。
- 关键点:对象本身不存在或缺乏受害属性。除了上述“尸体当活人”的例子,还包括:盗窃时伸手进入空口袋、误以为他人合法持有的财物是自己丢失的财物而“窃回”(对象不具有“他人性”)、贿赂罪中向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行骗者交付财物等。
- 认定核心:同样依据客观事实。对象在行为时是否实际存在并具备被侵害的可能性。
第四步:探讨不能未遂的可罚性及其理论依据
不能未遂是否应当受到处罚,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争议点。现代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和许多国家的立法实践采取 “具体危险说”或“客观危险说”的折中立场。
- 抽象的危险说(主观说):认为只要行为表现出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就具有抽象的危险性,应当处罚。此说处罚范围过宽,现已很少采用。
- 具体的危险说:以行为时一般人所能认识到的事实以及行为人所特别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从一般人的立场来判断行为是否有发生结果的具体危险。如有危险,则成立未遂犯,可罚。例如,一般人看到丙向杯子里倒白色粉末,会认为有中毒危险,则丙的行为具有具体危险,构成不能未遂。此说是德日等国的通说。
- 客观的危险说(绝对不能·相对不能说):从事后查明的所有客观事实出发,科学地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导致结果的危险性。绝对不能(如用白糖杀人)不构成未遂,不可罚;相对不能(如用剂量不足的毒药杀人)则构成未遂,可罚。此说标准严格,可能导致处罚范围过窄。
- 我国实践: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不能未遂具有可罚性。理由主要在于:行为人在犯罪故意支配下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其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已经通过行为表现出来;并且从一般社会观念看,这种行为同样破坏了法秩序,动摇了公众的法安全感。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能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处罚通常轻于能犯未遂。
第五步:总结不能未遂的要点与意义
- 本质: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具备未遂的基本特征,但“未得逞”的原因是行为在客观上根本无法既遂。
- 区分关键:与能犯未遂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法益侵害的客观现实可能性。
- 分类核心:工具不能犯(错在工具无效)与对象不能犯(错在对象不存在或不具备受害属性)。
- 处罚依据:主要基于行为所体现出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对法秩序的现实威胁(具体危险)。其可罚性已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所普遍接受。
- 实践意义:准确认定不能未遂,有助于精确区分罪与非罪(如与迷信犯的区别)、此罪与彼罪,并在量刑上实现罚当其罪,体现刑罚的公正性与谦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