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后评估的启动条件
字数 1535 2025-12-16 05:36:23

行政许可的设定后评估的启动条件

  1. 基础概念:什么是“设定后评估”

    • 在行政许可领域,“设定”指有权机关通过立法等方式,首次创设一项新的行政许可。“设定后评估”,顾名思义,就是对已经设定并实施了一段时间的行政许可制度,就其存在的必要性、实施的效果、产生的影响等进行系统性、回溯性的评价和分析的活动。其核心目的是检验行政许可是否仍然必要、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存在问题,从而为保留、调整或废止该许可提供决策依据。
  2. 与“设定评估”和“设定评价”的区分

    • 与“设定评估”的区分:您列表中已有“行政许可的设定评估”。两者常被混用,但在严谨语境下可做细微区分。“设定评估”通常指在行政许可设定之前或过程中,对拟设定许可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进行的预测性、前瞻性分析(类似于“事前评估”或“立法前评估”)。而“设定后评估”特指在许可实施之后进行的回溯性评价(“事后评估”)。
    • 与“设定评价”的区分:您列表中亦有“行政许可的设定评价”。它可能是一个更广义或等同于“设定后评估”的概念,但在一些法律文本中,“评价”也可能包含“评估”的内涵。为精确起见,本词条聚焦于明确具有“事后”特性的“设定后评估”,并探讨其启动的特定条件。
  3. 核心讲解:设定后评估的“启动条件”

    • “启动条件”是指引发或要求对某项行政许可开展设定后评估的具体情形、前提或法律要求。它不是评估的内容本身,而是评估程序得以开始的“扳机”。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和实践,启动条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 法定定期评估:这是最重要的一类启动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这意味着,设定机关负有法定的、周期性的主动启动评估的义务。虽然“定期”的具体年限法律未作全国统一规定,但许多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会加以明确(如每两年、每五年等)。一旦达到规定的年限周期,设定机关就应当自动启动评估程序。
    • 实施机关建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当具体负责实施许可的机关在实践中发现许可存在重大问题、与现实脱节或效果不佳时,可以向设定机关提出评价建议,这构成设定机关启动后评估的重要动因。
    • 社会公众反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或被规制对象,对于许可实施过程中的繁琐、不公、低效等问题有最直接的感受。他们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在行政机关征求意见时进行反馈,当这些意见集中反映某许可存在显著弊端时,可能促使设定机关启动后评估以回应社会关切。
    • 情势重大变更:行政许可的设定往往基于特定时期的社会经济条件和管理需要。如果因为法律法规修改、国家政策重大调整、科学技术进步、市场环境或行业状况发生根本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先设定该许可的前提和基础不复存在,或者许可的目标已通过其他方式实现,设定机关应当主动或依申请启动后评估,审视许可的存废。
    • 作为“调整或废止”的前置程序:当设定机关基于任何渠道的信息,初步认为某行政许可可能需要予以调整(如改变条件、程序)或废止时,通常应当先启动设定后评估,以获取系统、客观的证据和分析来支撑最终的调整或废止决定。此时,拟作出变更的意向本身构成了启动评估的条件。
  4. 总结与意义

    • 设定后评估的启动条件是多渠道、多来源的,融合了法定义务(定期)、实施反馈、公众参与和情势变化等多种因素。明确这些启动条件,有助于确保行政许可制度不是“一设了之”,而是能够动态调整、与时俱进,及时清理不必要或已失效的许可,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它构成了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一种重要的事后监督和自我纠错机制。
行政许可的设定后评估的启动条件 基础概念:什么是“设定后评估” 在行政许可领域,“设定”指有权机关通过立法等方式,首次创设一项新的行政许可。“设定后评估”,顾名思义,就是对已经设定并实施了一段时间的行政许可制度,就其存在的必要性、实施的效果、产生的影响等进行系统性、回溯性的评价和分析的活动。其核心目的是检验行政许可是否仍然必要、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存在问题,从而为保留、调整或废止该许可提供决策依据。 与“设定评估”和“设定评价”的区分 与“设定评估”的区分 :您列表中已有“行政许可的设定评估”。两者常被混用,但在严谨语境下可做细微区分。“设定评估”通常指在行政许可设定 之前或过程中 ,对拟设定许可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进行的预测性、前瞻性分析(类似于“事前评估”或“立法前评估”)。而“设定后评估”特指在许可实施 之后 进行的回溯性评价(“事后评估”)。 与“设定评价”的区分 :您列表中亦有“行政许可的设定评价”。它可能是一个更广义或等同于“设定后评估”的概念,但在一些法律文本中,“评价”也可能包含“评估”的内涵。为精确起见,本词条聚焦于明确具有“事后”特性的“设定后评估”,并探讨其启动的特定条件。 核心讲解:设定后评估的“启动条件” “启动条件”是指引发或要求对某项行政许可开展设定后评估的具体情形、前提或法律要求。它不是评估的内容本身,而是评估程序得以开始的“扳机”。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和实践,启动条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法定定期评估 :这是最重要的一类启动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这意味着,设定机关负有法定的、周期性的主动启动评估的义务。虽然“定期”的具体年限法律未作全国统一规定,但许多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会加以明确(如每两年、每五年等)。一旦达到规定的年限周期,设定机关就应当自动启动评估程序。 实施机关建议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当具体负责实施许可的机关在实践中发现许可存在重大问题、与现实脱节或效果不佳时,可以向设定机关提出评价建议,这构成设定机关启动后评估的重要动因。 社会公众反馈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或被规制对象,对于许可实施过程中的繁琐、不公、低效等问题有最直接的感受。他们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在行政机关征求意见时进行反馈,当这些意见集中反映某许可存在显著弊端时,可能促使设定机关启动后评估以回应社会关切。 情势重大变更 :行政许可的设定往往基于特定时期的社会经济条件和管理需要。如果因为法律法规修改、国家政策重大调整、科学技术进步、市场环境或行业状况发生根本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先设定该许可的前提和基础不复存在,或者许可的目标已通过其他方式实现,设定机关应当主动或依申请启动后评估,审视许可的存废。 作为“调整或废止”的前置程序 :当设定机关基于任何渠道的信息,初步认为某行政许可可能需要予以调整(如改变条件、程序)或废止时,通常应当先启动设定后评估,以获取系统、客观的证据和分析来支撑最终的调整或废止决定。此时,拟作出变更的意向本身构成了启动评估的条件。 总结与意义 设定后评估的启动条件是多渠道、多来源的,融合了 法定义务(定期)、实施反馈、公众参与和情势变化 等多种因素。明确这些启动条件,有助于确保行政许可制度不是“一设了之”,而是能够动态调整、与时俱进,及时清理不必要或已失效的许可,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它构成了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一种重要的事后监督和自我纠错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