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案卷阅览权
字数 1339 2025-12-16 07:32:30

税收核定中的案卷阅览权

  1. 基础概念与权利来源
    首先,我们来明确“案卷阅览权”的基本含义。在税收核定程序中,它指的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收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为“当事人”),依法向作出核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查阅、抄录或复制与自身涉税事项相关的案卷材料的权利。其法律根源在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参与原则”和“程序公开原则”,旨在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使其能够了解税务机关作出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从而有效行使陈述、申辩、救济等后续权利。这是现代税收程序法赋予纳税人的一项重要程序性权利。

  2. 权利主体与行使条件
    接下来,我们明确谁可以行使这项权利以及在什么条件下行使。权利主体主要是税收核定程序中的当事人,即税收核定决定直接影响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在某些情况下,其合法委托的代理人(如税务师、律师)也可凭授权委托书代为行使。行使条件通常包括:1) 税收核定程序已经启动,直至相关法律救济期限届满前;2) 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要求阅览的案卷范围;3) 申请阅览的案卷材料属于依法应当公开或可以向当事人提供的部分。这项权利不能无限行使,需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范围。

  3. 阅览范围与例外限制
    这是理解案卷阅览权的关键。当事人可以阅览的案卷材料通常包括:税务机关收集的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证据材料(如合同、账簿凭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等)、税务机关内部形成的程序性文书(如案件受理通知书、检查通知书等)、拟作出的税收核定意见或决定草稿及其依据的法律法规、专家的鉴定意见等。然而,此项权利存在必要的例外限制,以下材料通常不属于阅览范围:1)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且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或依法解密的部分;2) 税务机关内部关于案件讨论、请示、汇报的过程性、内部管理性信息;3) 如果公开可能妨碍税收调查、检查或强制执行正常进行的材料;4)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税务机关需对不予提供的部分说明理由。

  4. 行使程序与法律保障
    然后,我们看如何具体行使这项权利。典型的行使程序为:当事人向负责核定的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如收到申请后一定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安排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阅览、抄录或复制,并可能派员在场→提供复制件时,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法律保障体现在:如果税务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限制当事人行使案卷阅览权,或者未告知相关决定及理由,该程序瑕疵可能成为当事人在后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主张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请求撤销或变更该税收核定的理由之一。

  5. 权利的价值与意义
    最后,从整体上理解这项权利的重要性。税收核定中的案卷阅览权并非简单的“查看资料”,其核心价值在于:1) 实现武器平等:平衡征纳双方在信息掌握上的不对称,使纳税人能够有针对性地准备陈述、申辩或举证。2) 保障防御权:是纳税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等防御性权利的基础和前提。3) 促进程序公正与结果可接受性:公开透明的程序能增强纳税人对核定过程与结果的信任,减少争议,提升税收执法的公信力。4) 强化监督:对税务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核定权形成一种程序上的监督和制约。因此,它是税收核定程序正义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税收核定中的案卷阅览权 基础概念与权利来源 首先,我们来明确“案卷阅览权”的基本含义。在税收核定程序中,它指的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收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为“当事人”),依法向作出核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查阅、抄录或复制与自身涉税事项相关的案卷材料的权利。其法律根源在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参与原则”和“程序公开原则”,旨在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使其能够了解税务机关作出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从而有效行使陈述、申辩、救济等后续权利。这是现代税收程序法赋予纳税人的一项重要程序性权利。 权利主体与行使条件 接下来,我们明确谁可以行使这项权利以及在什么条件下行使。 权利主体 主要是税收核定程序中的当事人,即税收核定决定直接影响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在某些情况下,其合法委托的代理人(如税务师、律师)也可凭授权委托书代为行使。 行使条件 通常包括:1) 税收核定程序已经启动,直至相关法律救济期限届满前;2) 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要求阅览的案卷范围;3) 申请阅览的案卷材料属于依法应当公开或可以向当事人提供的部分。这项权利不能无限行使,需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范围。 阅览范围与例外限制 这是理解案卷阅览权的关键。当事人可以阅览的案卷材料通常包括:税务机关收集的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证据材料(如合同、账簿凭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等)、税务机关内部形成的程序性文书(如案件受理通知书、检查通知书等)、拟作出的税收核定意见或决定草稿及其依据的法律法规、专家的鉴定意见等。然而,此项权利存在 必要的例外限制 ,以下材料通常不属于阅览范围:1)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且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或依法解密的部分;2) 税务机关内部关于案件讨论、请示、汇报的过程性、内部管理性信息;3) 如果公开可能妨碍税收调查、检查或强制执行正常进行的材料;4)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税务机关需对不予提供的部分说明理由。 行使程序与法律保障 然后,我们看如何具体行使这项权利。典型的 行使程序 为:当事人向负责核定的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如收到申请后一定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安排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阅览、抄录或复制,并可能派员在场→提供复制件时,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法律保障 体现在:如果税务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限制当事人行使案卷阅览权,或者未告知相关决定及理由,该程序瑕疵可能成为当事人在后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主张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请求撤销或变更该税收核定的理由之一。 权利的价值与意义 最后,从整体上理解这项权利的重要性。税收核定中的案卷阅览权并非简单的“查看资料”,其核心价值在于:1) 实现武器平等 :平衡征纳双方在信息掌握上的不对称,使纳税人能够有针对性地准备陈述、申辩或举证。2) 保障防御权 :是纳税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等防御性权利的基础和前提。3) 促进程序公正与结果可接受性 :公开透明的程序能增强纳税人对核定过程与结果的信任,减少争议,提升税收执法的公信力。4) 强化监督 :对税务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核定权形成一种程序上的监督和制约。因此,它是税收核定程序正义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