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行使的基本原则
民事权利行使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现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益时应普遍遵循的根本性准则。理解这些原则,是理解民事权利动态运行、避免权利滥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
第一步:理解“民事权利行使”本身
民事权利行使,是指权利人为实现权利内容而实施特定行为的过程。例如,所有权人使用自己的房屋(使用权的行使)、债权人请求债务人还钱(请求权的行使)。行使是权利从“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利益”的关键环节。法律不仅确认静态的权利,更要规范动态的行使过程,为此设立了基本原则。
第二步:明确各项基本原则的具体内涵
这些原则并非单一,而是构成一个相互关联的体系,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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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这是首要原则,源于民法的意思自治。指权利是否行使、何时行使、以何种方式行使,原则上应由权利人按照其真实意愿自主决定,他人不得非法干涉。例如,是否起诉索债是债权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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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指权利行使应当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利益。它要求权利行使不得显失公平,在双方利益失衡时进行矫正。例如,在合同履行中,虽享有权利,但其行使若导致对方承受过重负担而自己获益极小,则可能违反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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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指权利行使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以善意的方式为之,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它要求权利人不得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行使权利,也不得在行使权利时违反自己先前创设的合理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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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特指权利人行使权利,明显超出合理界限,以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或行使权利所得利益微小而给他人或社会造成的损害重大,法律将不予保护,甚至可能认定为违法。例如,纯粹为了遮挡邻居采光而在自己边界建造高墙(“恶意建筑”),即构成所有权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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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指权利行使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是权利行使的外部边界,要求个人权利的实现不得与社会公认的伦理道德和基本秩序相冲突。例如,以他人隐私为内容订立合同并主张合同权利,会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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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原则:这是《民法典》新增的具有时代特色的原则。指民事权利行使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它要求权利人在行使其物权、债权等权利过程中,应负有一定的环境保护义务。例如,行使用益物权开发土地时,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生态破坏。
第三步:理解各项原则之间的关系与适用
这些原则并非孤立存在:
- 自愿原则是起点,确立了权利行使的自由基础。
- 公平、诚信、禁止滥用原则则构成对自由的内部约束,防止自由蜕变为任性,引导权利人善意、公平地行为。其中,诚实信用是积极指引,禁止滥用是消极底线。
- 公序良俗原则是外部约束,确保权利行使不逾越社会共同体最基本的价值底线。
- 绿色原则是特定领域的价值导向,融入现代发展理念。
在司法实践中,当具体法律规则存在空白或适用结果显失公平时,这些原则可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例如,在判断某种权利行使行为是否应受保护时,法院可援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或“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否定。
第四步:掌握违反基本原则的法律后果
权利人行使权利若违反上述基本原则,不仅可能无法实现预期目的,还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行使行为无效:如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权利主张,自始无效。
- 不产生预期法律效力:如滥用权利的行为,法律不予保护,相关请求不被支持。
- 可能构成侵权:因滥用权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权利受限或丧失:在特定情况下,持续性的权利滥用可能导致权利本身受到限制(如限制其行使方式)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失效。
综上,民事权利行使的基本原则构建了从自由行使到合理约束的完整框架,确保民事活动在有序、公正、诚信的轨道上运行,是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重要法律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