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的可专利性条件
字数 2164 2025-12-16 08:46:27

知识产权法中的可专利性条件

  1. 基本定义与法律渊源
    可专利性条件,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要想获得专利权保护所必须满足的法定实质性要件。它是专利授权的“门槛”或“过滤器”,确保只有那些真正具备技术贡献和创新高度的发明才能被授予具有排他效力的专利权。其法律渊源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俗称“三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具有明显区别,且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

  2. 核心要件之一:新颖性

    • 概念: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后者被称为“抵触申请”)。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体现为“不属于现有设计”。
    • 关键概念解析
      • 现有技术/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或设计。其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如报告、展览、网络传播等),地域标准为“世界范围”(即“绝对新颖性标准”)。
      • 申请日:是判断新颖性的时间基准点。申请日以前公开的,丧失新颖性;申请日当天及以后公开的,不影响。
      • 抵触申请:是判断新颖性时的一种特殊情形。它虽然不是现有技术,但为了防止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两项专利权,法律将其视为损害新颖性的因素。
    • 判断方法:采用“单独对比”原则。将专利申请的每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的内容进行单独比对。如果二者在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上实质上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3. 核心要件之二:创造性(对发明/实用新型)或明显区别(对外观设计)

    • 创造性概念: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这是专利条件中最核心、最能体现“发明高度”的要件。
    • 明显区别概念:对于外观设计,要求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这相当于外观设计领域的“创造性”要求。
    • 判断方法
      • 创造性“三步法”(以发明为例):①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②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③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该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的常规手段或公知常识,则不具备创造性。
      • “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一个法律拟制的判断主体,他知晓申请日以前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获知该领域所有现有技术,并具有应用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不具备创造能力。判断是否显而易见,需站在他的角度。
      • 外观设计判断: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看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具有明显区别。将现有设计特征进行组合,如果这种组合是容易想到的,则不具备明显区别。
  4. 核心要件之三:实用性

    • 概念: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外观设计无独立的实用性要件,但其产品载体本身需能应用于产业并形成批量生产。
    • 内涵解析:实用性关注的是技术方案在产业中被实现和应用的可能性,而非其优劣程度。
      • 可实施性:技术方案是清楚、完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实现。
      • 可再现性:技术方案的实施不依赖随机的因素,能重复实现相同结果。
      • 有益性:技术方案的实施能带来预期的、积极的技术效果(如提高效率、节约能源、防治污染等)。
    • 不具备实用性的常见情形:违背自然规律(如永动机)、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如特定桥梁设计)、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测量人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等。
  5. 其他法定授权条件与禁止性规定
    除了“三性”或“明显区别”等核心实质性条件,一项发明创造还需满足其他法定条件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 属于可专利主题:必须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范畴。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疾病诊疗方法、动植物品种等被排除在外。
    • 符合法律、社会公德,不妨害公共利益:发明创造的目的、公开或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损害公共利益(如吸毒器具、伪造货币的设备)。
    • 不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如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 充分公开: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公开不充分是驳回专利申请的常见理由。
  6. 审查程序与法律后果

    • 审查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核心就是审查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可专利性条件。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任何人均可对其新颖性、创造性(明显区别)等提出挑战。
    • 法律后果
      • 授权:完全满足所有可专利性条件,则被授予专利权。
      • 驳回:经审查认为不满足可专利性条件,专利申请被驳回。
      • 无效:即使被授予专利权,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其不符合可专利性条件,均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因此,可专利性条件是贯穿专利申请授权、确权乃至维权全过程的基础性、决定性法律标准。
知识产权法中的可专利性条件 基本定义与法律渊源 可专利性条件,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要想获得专利权保护所必须满足的法定实质性要件。它是专利授权的“门槛”或“过滤器”,确保只有那些真正具备技术贡献和创新高度的发明才能被授予具有排他效力的专利权。其法律渊源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俗称“三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具有明显区别,且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 核心要件之一:新颖性 概念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后者被称为“抵触申请”)。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体现为“不属于现有设计”。 关键概念解析 : 现有技术/设计 :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或设计。其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如报告、展览、网络传播等),地域标准为“世界范围”(即“绝对新颖性标准”)。 申请日 :是判断新颖性的时间基准点。申请日以前公开的,丧失新颖性;申请日当天及以后公开的,不影响。 抵触申请 :是判断新颖性时的一种特殊情形。它虽然不是现有技术,但为了防止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两项专利权,法律将其视为损害新颖性的因素。 判断方法 :采用“单独对比”原则。将专利申请的每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 一份 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的内容进行单独比对。如果二者在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上 实质上相同 ,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核心要件之二:创造性(对发明/实用新型)或明显区别(对外观设计) 创造性概念 :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这是专利条件中最核心、最能体现“发明高度”的要件。 明显区别概念 :对于外观设计,要求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这相当于外观设计领域的“创造性”要求。 判断方法 : 创造性“三步法” (以发明为例):①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②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③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该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的常规手段或公知常识,则不具备创造性。 “本领域技术人员” :是一个法律拟制的判断主体,他知晓申请日以前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获知该领域所有现有技术,并具有应用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不具备创造能力。判断是否显而易见,需站在他的角度。 外观设计判断 :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看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具有明显区别。将现有设计特征进行组合,如果这种组合是容易想到的,则不具备明显区别。 核心要件之三:实用性 概念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外观设计无独立的实用性要件,但其产品载体本身需能应用于产业并形成批量生产。 内涵解析 :实用性关注的是技术方案在产业中被实现和应用的 可能性 ,而非其优劣程度。 可实施性 :技术方案是清楚、完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实现。 可再现性 :技术方案的实施不依赖随机的因素,能重复实现相同结果。 有益性 :技术方案的实施能带来预期的、积极的技术效果(如提高效率、节约能源、防治污染等)。 不具备实用性的常见情形 :违背自然规律(如永动机)、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如特定桥梁设计)、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测量人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等。 其他法定授权条件与禁止性规定 除了“三性”或“明显区别”等核心实质性条件,一项发明创造还需满足其他法定条件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属于可专利主题 :必须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范畴。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疾病诊疗方法、动植物品种等被排除在外。 符合法律、社会公德,不妨害公共利益 :发明创造的目的、公开或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损害公共利益(如吸毒器具、伪造货币的设备)。 不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如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充分公开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公开不充分是驳回专利申请的常见理由。 审查程序与法律后果 审查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核心就是审查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可专利性条件。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任何人均可对其新颖性、创造性(明显区别)等提出挑战。 法律后果 : 授权 :完全满足所有可专利性条件,则被授予专利权。 驳回 :经审查认为不满足可专利性条件,专利申请被驳回。 无效 :即使被授予专利权,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其不符合可专利性条件,均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因此,可专利性条件是贯穿专利申请授权、确权乃至维权全过程的基础性、决定性法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