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中的“关系人”授信集中度监管
字数 1536 2025-12-16 08:51:42

《商业银行法》中的“关系人”授信集中度监管

  1. 基本定义与法律出处:首先,你需要理解“关系人”授信集中度监管是一个复合概念,它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信贷风险的审慎管控。其核心是,商业银行向其“关系人”(通常指能对银行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或机构,如银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等)发放贷款时,必须施加比一般商业贷款更严格的限制,以防止利益输送和不公允交易,从而控制风险过度集中。这一点在《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有明确规定。

  2. “关系人”的具体界定:这是规则适用的前提。中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对“关系人”的范围进行了法定界定,主要包括两大类:

    • 内部人: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 关联方:前述内部人所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这意味着,即使借款人本身不是银行内部人员,但如果其主要被银行内部人员所控制或管理,也属于“关系人”范畴,其贷款将受到特殊监管。
  3. 核心监管要求——禁止性规定与例外:法律对“关系人”贷款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主要体现在:

    • 禁止提供信用贷款: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这里的信用贷款,指的是不需要借款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作为担保,仅凭其信用发放的贷款。这是最严格的禁止性条款。
    • 担保贷款条件不得优于非关系人:对于“关系人”申请“担保贷款”(即需要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的贷款),法律没有绝对禁止,但设置了“公平交易”红线。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时,所要求的担保条件(如抵押物的价值评估、质押率、保证人资格等)不得优于对其他借款人同种类贷款的条件。这意味着,银行不能通过降低担保标准,变相向关系人输送利益。
  4. “集中度”风险的双重内涵:此处的“集中度”风险具有双重含义,是其监管逻辑的关键:

    • 第一重:关联风险集中。将大量信贷资源集中投放于与银行内部人员有密切关联的特定主体群体,这本身就构成了一种特殊的风险集中。一旦这个“关系人”网络内的某个或某些主体经营出现问题,不仅会导致直接信用损失,还可能因利益纠葛和内部信息优势的滥用,引发内部道德风险,损害银行的独立判断和稳健经营。
    • 第二重:叠加于单一/集团客户集中度之上。银行的信贷集中度监管是一个体系,除了“关系人”集中度,还有“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等指标。“关系人”授信可能会同时触犯这些指标。例如,一个与多位银行高管有关联的大型企业集团,从该银行获得的贷款,既受到“关系人”贷款特殊规则约束,其贷款余额也会被计入“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需满足不超过银行资本净额一定比例(通常为15%)的上限要求。这构成了对高风险关联交易的多重、立体化约束。
  5. 监管程序与内部控制要求:为了落实上述法律规定,监管机构(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商业银行自身需建立一套执行机制:

    • 银行内控: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方的识别、认定、授信管理、信息披露等流程。发放任何一笔“关系人”贷款,都应遵循严格的审批程序,通常需要经过董事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特别批准,并确保完全遵守“禁止信用贷款”和“担保条件不优于”的规定。
    • 监管监测与处罚:监管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审慎评估报告、关联交易报告)和现场检查,持续监测银行“关系人”授信情况。对违反规定的银行,监管机构可依据《商业银行法》第八十八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法》中的“关系人”授信集中度监管 基本定义与法律出处 :首先,你需要理解“关系人”授信集中度监管是一个复合概念,它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信贷风险的审慎管控。其核心是,商业银行向其“关系人”(通常指能对银行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或机构,如银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等)发放贷款时,必须施加比一般商业贷款更严格的限制,以防止利益输送和不公允交易,从而控制风险过度集中。这一点在《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有明确规定。 “关系人”的具体界定 :这是规则适用的前提。中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对“关系人”的范围进行了法定界定,主要包括两大类: 内部人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关联方 :前述内部人所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这意味着,即使借款人本身不是银行内部人员,但如果其主要被银行内部人员所控制或管理,也属于“关系人”范畴,其贷款将受到特殊监管。 核心监管要求——禁止性规定与例外 :法律对“关系人”贷款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主要体现在: 禁止提供信用贷款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这里的信用贷款,指的是不需要借款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作为担保,仅凭其信用发放的贷款。这是最严格的禁止性条款。 担保贷款条件不得优于非关系人 :对于“关系人”申请“担保贷款”(即需要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的贷款),法律没有绝对禁止,但设置了“公平交易”红线。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时,所要求的担保条件(如抵押物的价值评估、质押率、保证人资格等) 不得优于 对其他借款人同种类贷款的条件。这意味着,银行不能通过降低担保标准,变相向关系人输送利益。 “集中度”风险的双重内涵 :此处的“集中度”风险具有双重含义,是其监管逻辑的关键: 第一重:关联风险集中 。将大量信贷资源集中投放于与银行内部人员有密切关联的特定主体群体,这本身就构成了一种特殊的风险集中。一旦这个“关系人”网络内的某个或某些主体经营出现问题,不仅会导致直接信用损失,还可能因利益纠葛和内部信息优势的滥用,引发内部道德风险,损害银行的独立判断和稳健经营。 第二重:叠加于单一/集团客户集中度之上 。银行的信贷集中度监管是一个体系,除了“关系人”集中度,还有“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等指标。“关系人”授信可能会同时触犯这些指标。例如,一个与多位银行高管有关联的大型企业集团,从该银行获得的贷款,既受到“关系人”贷款特殊规则约束,其贷款余额也会被计入“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需满足不超过银行资本净额一定比例(通常为15%)的上限要求。这构成了对高风险关联交易的多重、立体化约束。 监管程序与内部控制要求 :为了落实上述法律规定,监管机构(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商业银行自身需建立一套执行机制: 银行内控 :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方的识别、认定、授信管理、信息披露等流程。发放任何一笔“关系人”贷款,都应遵循严格的审批程序,通常需要经过董事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特别批准,并确保完全遵守“禁止信用贷款”和“担保条件不优于”的规定。 监管监测与处罚 :监管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审慎评估报告、关联交易报告)和现场检查,持续监测银行“关系人”授信情况。对违反规定的银行,监管机构可依据《商业银行法》第八十八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