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运用规则与证据审查
字数 1880 2025-12-16 09:23:44

行政处罚的“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运用规则与证据审查

  1. 概念界定与基本属性

    • 定义:执法记录仪记录,是指行政主体(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处罚调查、检查、取证、送达等职责过程中,利用具有同步录音录像功能的便携式设备所客观形成的视听资料证据。
    • 证据属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证据分类中,它属于“视听资料”。其核心特征在于能动态、连续、直观地再现特定时空内的执法活动场景、过程、对话及结果。
    • 核心功能:一方面,它是对外固定违法事实、记录证据取得过程的工具;另一方面,它也是对内部控制执法风险、规范执法行为、防范执法争议的内部监督手段,是“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重要技术载体。
  2. 记录的制作与形成规则

    • 启动原则:在直接涉及重大权益(如人身自由、重大财产权益)或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环节,原则上应当开启记录。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听证、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以及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场合。
    • 全程与同步性:记录应遵循“从执法开始到执法结束”的全程原则,确保记录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原始性,不得任意中断、剪接或事后补录。记录的时间、地点信息应自动生成或准确无误。
    • 告知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如秘密调查)或紧急情况外,执法人员开启记录时,通常应当以明显方式(如口头告知)告知当事人正在进行录音录像,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并体现程序的正当性。
    • 存储与归档:记录形成的电子数据应及时上传至专用存储管理系统,实行集中存储、统一管理,并设置相应权限和防篡改技术措施。记录资料应作为案卷材料的一部分,按规定期限保存。
  3. 记录的证明效力与证据资格审查

    • 证明内容:主要用以证明两方面事实:一是实体性事实,即违法行为的存在、状态、情节等客观情况;二是程序性事实,即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如是否出示证件、是否告知权利、取证过程是否合法、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
    • 证据“三性”审查重点
      • 客观性:审查记录是否原始、完整、未经编辑或篡改。设备的时间戳、地理位置信息是否连贯合理。内容是否反映执法的自然过程。
      • 关联性: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与待证行政处罚事实(违法事实或程序事实)存在内在联系。
      • 合法性:这是关键审查环节。包括:1) 主体合法,是否为具备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2) 程序合法,是否在法定职权和程序内进行记录,是否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3) 方式合法,是否存在以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记录的情形。
    • 证明力强弱:完整的、未经中断的、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执法记录,通常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对于程序性事项,其证明力往往高于事后形成的书面说明。
  4. 记录运用的核心规则与限制

    • “全程记录”与“选择性提供”:行政机关有义务在内部管理和可能的司法审查中保存完整记录。但在对当事人或外界提供时,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执法工作秘密,需依法进行技术处理后提供或决定不予提供相关片段,但应说明理由。
    • 记录缺失或瑕疵的后果:如果法律规定应当对关键环节(如调查询问、听证、贵重物品清点)进行记录而未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关键内容缺失,导致主要事实不清、程序合法性无法证明的,该部分事实可能不被认定,相关证据可能被排除,甚至导致程序违法。
    • 与书面笔录的关系:执法记录仪记录是视听资料,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是书面证据。二者可以相互补充、印证。当记录与书面笔录在关键内容上存在实质性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时,记录的证明力通常更高。但记录不能完全取代书面笔录,特别是需要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内容。
    • 当事人权利: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尤其是在听证、复议或诉讼阶段,当事人有权申请查阅、复制与案件相关的执法记录仪记录(依法需保密的部分除外),以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5. 实践中的争议与处理

    • 争议焦点:常见争议包括:记录的完整性争议(是否被剪辑)、合法性争议(是否违规偷录、是否侵犯隐私)、证明内容争议(记录是否清晰反映了待证事实)以及因设备故障、操作失误导致记录缺失的法律后果。
    • 审查与认定:复议机关或法院会对记录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合法性,重点审查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对于真实性,可能借助技术鉴定。对于证明力,会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因执法机关原因导致关键记录缺失,一般由执法机关承担不利后果。
    • 发展趋势:随着技术普及和制度完善,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运用正趋向规范化、标准化,其作为程序合法性证据和事实佐证证据的地位日益突出,是落实“阳光执法”、规范自由裁量、化解执法争议的关键工具。
行政处罚的“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运用规则与证据审查 概念界定与基本属性 定义 :执法记录仪记录,是指行政主体(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处罚调查、检查、取证、送达等职责过程中,利用具有同步录音录像功能的便携式设备所客观形成的视听资料证据。 证据属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证据分类中,它属于“视听资料”。其核心特征在于能动态、连续、直观地再现特定时空内的执法活动场景、过程、对话及结果。 核心功能 :一方面,它是对外固定违法事实、记录证据取得过程的工具;另一方面,它也是对内部控制执法风险、规范执法行为、防范执法争议的内部监督手段,是“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重要技术载体。 记录的制作与形成规则 启动原则 :在直接涉及重大权益(如人身自由、重大财产权益)或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环节,原则上应当开启记录。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听证、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以及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场合。 全程与同步性 :记录应遵循“从执法开始到执法结束”的全程原则,确保记录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原始性,不得任意中断、剪接或事后补录。记录的时间、地点信息应自动生成或准确无误。 告知义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如秘密调查)或紧急情况外,执法人员开启记录时,通常应当以明显方式(如口头告知)告知当事人正在进行录音录像,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并体现程序的正当性。 存储与归档 :记录形成的电子数据应及时上传至专用存储管理系统,实行集中存储、统一管理,并设置相应权限和防篡改技术措施。记录资料应作为案卷材料的一部分,按规定期限保存。 记录的证明效力与证据资格审查 证明内容 :主要用以证明两方面事实:一是实体性事实,即违法行为的存在、状态、情节等客观情况;二是程序性事实,即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如是否出示证件、是否告知权利、取证过程是否合法、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 证据“三性”审查重点 : 客观性 :审查记录是否原始、完整、未经编辑或篡改。设备的时间戳、地理位置信息是否连贯合理。内容是否反映执法的自然过程。 关联性 :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与待证行政处罚事实(违法事实或程序事实)存在内在联系。 合法性 :这是关键审查环节。包括:1) 主体合法,是否为具备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2) 程序合法,是否在法定职权和程序内进行记录,是否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3) 方式合法,是否存在以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记录的情形。 证明力强弱 :完整的、未经中断的、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执法记录,通常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对于程序性事项,其证明力往往高于事后形成的书面说明。 记录运用的核心规则与限制 “全程记录”与“选择性提供” :行政机关有义务在内部管理和可能的司法审查中保存完整记录。但在对当事人或外界提供时,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执法工作秘密,需依法进行技术处理后提供或决定不予提供相关片段,但应说明理由。 记录缺失或瑕疵的后果 :如果法律规定应当对关键环节(如调查询问、听证、贵重物品清点)进行记录而未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关键内容缺失,导致主要事实不清、程序合法性无法证明的,该部分事实可能不被认定,相关证据可能被排除,甚至导致程序违法。 与书面笔录的关系 :执法记录仪记录是视听资料,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是书面证据。二者可以相互补充、印证。当记录与书面笔录在关键内容上存在实质性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时,记录的证明力通常更高。但记录不能完全取代书面笔录,特别是需要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内容。 当事人权利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尤其是在听证、复议或诉讼阶段,当事人有权申请查阅、复制与案件相关的执法记录仪记录(依法需保密的部分除外),以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实践中的争议与处理 争议焦点 :常见争议包括:记录的完整性争议(是否被剪辑)、合法性争议(是否违规偷录、是否侵犯隐私)、证明内容争议(记录是否清晰反映了待证事实)以及因设备故障、操作失误导致记录缺失的法律后果。 审查与认定 :复议机关或法院会对记录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合法性,重点审查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对于真实性,可能借助技术鉴定。对于证明力,会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因执法机关原因导致关键记录缺失,一般由执法机关承担不利后果。 发展趋势 :随着技术普及和制度完善,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运用正趋向规范化、标准化,其作为程序合法性证据和事实佐证证据的地位日益突出,是落实“阳光执法”、规范自由裁量、化解执法争议的关键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