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后果
我们来循序渐进地学习“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后果”这一词条。
第一步:概念界定
“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发起人为了设立公司而着手进行一系列法律行为,但最终因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未能完成必要程序(如未能获得登记机关的设立登记),导致公司法人资格未能依法取得的法律状态。这是一个结果性的概念,而非过程。其“法律后果”则是指在设立失败这一结果发生后,围绕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债务、财产等,相关当事人(主要是发起人)之间以及他们与第三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与财产处理问题。
第二步:公司设立失败的主要情形
理解其后果,需先明确哪些情况属于设立失败。主要包括:
- 设立无效:公司虽经登记机关登记成立,但事后因设立行为存在根本性瑕疵(如设立目的违法、发起人无行为能力、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缺失等),经法院判决予以撤销,使其设立自始无效。这实质上使已成立的公司“溯及既往”地被视为设立失败。
- 设立被撤销:类似设立无效,通常针对已登记成立的公司,因设立过程中存在较严重的瑕疵(如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登记),由登记机关或法院撤销其设立登记。
- 设立不能:在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前,因客观原因(如募股失败、未取得必要的行政许可)或主观原因(如发起人会议决定停止设立),导致设立程序中途停止,未能完成登记。
- 登记驳回: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公司设立法定条件,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三步:法律后果的核心原则——发起人责任
设立失败后,由于“公司”这一拟制的法律主体从未有效成立或被视为自始不存在,无法以其自身名义承担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责任。此时,法律将责任焦点集中于发起人。核心原则是:发起人应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发起人是设立行为的实际实施者和受益人(或预期受益人)。
第四步:具体法律后果的内容分解
该后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对设立费用的承担:为设立公司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验资费、登记代办费、租赁办公场所的押金等,因公司未能成立而无从由公司承担。这些费用应由全体发起人共同承担。发起人内部通常按照约定(如发起人协议)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由发起人平均分担。
- 对设立中债务的清偿责任:在设立阶段,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或未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如购买设备、租赁场地、聘用人员)所产生的债务。设立失败时:
- 对外责任:全体发起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全体发起人偿还全部债务。
- 对内责任:发起人内部按照前述承担设立费用的比例进行追偿。如果部分发起人对外承担了超出其应负担份额的清偿责任,有权向其他发起人追偿。
- 对已收股款或出资的返还:如果设立方式为募集设立(包括公开或定向募集),发起人已经向认股人募集的股款,或者发起人已缴纳的出资款,应当连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一并返还给认股人或发起人自身。发起人对此负有返还义务。
- 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果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因过错(如欺诈、重大过失)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如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定金),公司设立失败的,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步:发起人内部责任的划分与豁免
虽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发起人内部可依据《发起人协议》约定责任划分。若无约定,则按出资比例或过错程度分担。关键一点是,如果能证明某项债务或损失是由部分发起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导致,其他无过错的发起人在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全额追偿,从而实现内部责任的豁免。
第六步:特殊情形——“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在讨论设立失败后果时,常涉及“设立中公司”概念。它指自订立公司章程至登记完成前的组织体,非法人。其财产(发起人出资、募集的股款)具有独立性,视为发起人共有。当设立失败时,对该部分共有财产的处理,应优先用于清偿设立债务、返还出资,剩余部分再按发起人贡献或约定分割。这为处理设立失败的财产问题提供了法理基础。
总结: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后果,本质上是将设立阶段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关系,在缺乏“公司”这一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回溯并落实到具体的行为人——发起人身上,并以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为核心构建了一套责任体系,旨在保护债权人、认股人利益,并规范发起人的设立行为,警示其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