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证券发行中的代销”
字数 1565 2025-12-16 12:12:59
证券法中的“证券发行中的代销”
第一步:核心定义与基本定位
证券发行中的“代销”是一种证券承销方式。在这种方式下,证券公司(即承销商)接受发行人(如拟上市的公司)的委托,代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销售新发行的证券。其最核心的法律特征是销售风险完全由发行人承担。承销商不承担购买未售出证券的义务,它的角色本质上是发行人的销售代理人。
第二步:与“包销”的关键区别(明确其独特法律性质)
理解“代销”必须与另一种主要承销方式“包销”进行对比:
- 法律关系:在代销中,承销商与发行人是委托代理关系;在包销中,双方是买卖关系(全额包销)或先代理后购买关系(余额包销)。
- 风险承担:这是根本区别。代销模式下,发行期结束时,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不承担任何发行失败或证券滞销的风险。而在包销下,承销商需购入全部(全额包销)或未售出部分(余额包销)的证券,自行承担后续持有或处置的风险。
- 费用与激励:代销商的报酬是固定的“代理佣金”,其收入与销售总量挂钩,但与证券上市后的价格波动无关,因此其核心目标是完成约定的最低销售任务。包销商的收入主要来自买卖差价(承销折扣),与发行成功与否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直接相关,因此有更强的动力确保发行完全成功。
第三步:代销的具体运作流程与各方权利义务
- 签订代销协议:发行人与承销商签订《证券代销协议》,明确代销证券的种类、数量、发行价格、代销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代销费用、资金划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 宣传与销售:承销商利用其销售网络和客户资源,以发行人的名义进行路演、询价、簿记建档(如需)和公开销售。它必须如实向投资者介绍发行人的情况,不得进行虚假陈述。
- 资金与证券的流转:在代销期内,投资者认购款项通常先存入承销商指定的专用账户。承销商不垫付资金。
- 期满后的处理:代销期届满,存在两种情形:
- 达到预定发行规模:承销商将收到的认购资金在扣除佣金后划转给发行人,并将成功发售的证券登记至投资者账户。发行成功。
- 未达到预定发行规模:承销商将已募集的资金划给发行人,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发行人。此时构成“发行失败”,发行人需按协议及法律规定(如中国《证券法》规定)向已认购的投资者返还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步:代销的适用场景与法律意义
- 适用场景:
- 发行人自身对发行成功有较强信心,或发行主体(如某些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信用等级极高,市场认购预期明确。
- 发行规模相对较小,或采用“储架发行”(分期分批发行)时。
- 发行人希望最大程度控制成本,不愿为“风险保障”(即包销)支付更高对价。
- 法律意义:
- 明确风险分配:法律通过界定代销与包销,清晰划分了发行环节的核心商业风险(销售风险)由谁承担,这是证券发行合同的基础。
- 保护发行人自主权:发行人保留了证券的最终所有权,在销售不理想时,可以选择终止发行或另寻融资渠道,避免了被迫以不理想条件将证券“卖断”给承销商的情况。
- 界定承销商责任边界:在代销中,承销商的法律责任主要集中于其作为代理人的勤勉尽责义务(尽职调查)和销售过程的合规性,而不对发行结果提供担保。这区别于包销商所承担的“定价与销售”双重责任。
第五步:在中国的特殊规定与实践
中国《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必须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代销是法定的承销方式之一。在实践中,由于A股市场IPO(首次公开发行)通常要求发行必须成功,因此绝大多数IPO采用余额包销方式,代销方式在股票IPO中应用不多,但常见于债券发行(特别是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特定领域,因为这些发行对成功性的绝对要求相对较低,或发行对象更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