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取证公约》
字数 1422 2025-12-16 12:18:14
《海牙取证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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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的基本定位与目标。这是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中,一国司法机关如何向另一国调取证据的国际条约,全称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它的核心目标是建立一套高效的跨国取证合作机制,克服因各国法律程序不同导致的障碍,减少外交途径的耗时,促进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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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的核心机制:请求书制度。 这是公约最核心、最常用的取证方式。其运作流程如下:
- 提出: 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国的“中央机关”制作“请求书”,其中载明请求机关、当事人信息、需调取证据的性质(如询问证人、审查文件、勘验财产等)以及必要的案件基本事实。
- 传递: 请求书由请求国中央机关直接送交被请求国指定的中央机关。这种“中央机关对中央机关”的模式摒弃了传统的外交渠道,极大提高了效率。
- 执行: 被请求国中央机关收到后,转交本国主管机关(通常是法院)执行。执行将适用被请求国的本国法律程序。例如,请求美国法院依照《海牙取证公约》询问证人,证人宣誓程序将遵循美国联邦或州法。
- 特殊方式请求: 请求书可以请求采用特殊程序(例如,由请求国法官在场或通过视频连线进行),但被请求国可以拒绝,除非该特殊程序与其国内法不相抵触或实际上无法执行。
- 结果返回: 被请求机关制作执行证明,连同等取的证据材料,通过中央机关退回请求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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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取证方式:外交官员、领事代表和特派员取证。 除请求书外,公约允许在更有限条件下直接取证:
- 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取证: 缔约国可声明允许他国外交或领事官员在其境内,向本国国民(而不包括驻在国或第三国国民)调取证据,且通常不得采取强制措施。这是一种“在驻在国领土上,但为派遣国国民服务”的有限特权。
- 特派员取证: 经证据所在国事先许可,可委派特派员(如私人侦探、律师)前往该国调取证据。这比外交领事取证更灵活,但完全取决于被请求国的许可,且同样一般不能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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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限制与拒绝理由。 取证合作并非无条件的,被请求国在特定情况下可拒绝执行请求:
- 主权与安全: 如果执行请求“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或“损害其主权或安全”(“主权或安全”是常用拒绝理由,但公约未明确定义,留由各国解释)。
- 专属管辖权与域外取证: 一个重要争议点是“审前证据开示”。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审前证据开示”程序范围极广。其他国家常认为美国以此程序在境外搜集与案件无关的广泛信息,构成“ fishing expedition”(钓鱼取证),侵犯其司法主权。因此,许多缔约国依据公约第12条(执行请求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或第23条(声明对普通法系“审前文件开示”制度予以限制),对美国提出的宽泛取证请求进行限制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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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内法及其他条约的互动与实践挑战。
- 强制性: 对于缔约国而言,公约是进行跨国取证的主要渠道,但并非唯一排他渠道。实践中,法院可能允许当事人通过《海牙取证公约》之外的方式(如律师自行取证)获取境外证据,但该方式必须不违反证据所在国的法律。
- 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对比: 两者功能不同。《纽约公约》解决的是“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问题;而《海牙取证公约》解决的是“诉讼程序”中的跨境“取证”问题。仲裁取证通常不直接适用该公约,而由仲裁规则和仲裁地法调整。
- 电子取证挑战: 公约制定于纸质文件时代,当今海量电子数据的存储、传输地可能分散在全球多个司法管辖区,给请求书的范围界定、执行成本、主权争议带来了新的法律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