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破产重整计划
字数 1371 2025-12-16 12:23:32
经济法中的破产重整计划
-
基本概念:破产重整计划,是指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由管理人或债务人制定的,旨在维持债务人企业继续营业、对其进行业务与债务重组,以谋求其重生并公平清偿债务的综合性方案。它是重整程序的核心法律文件,相当于重整程序的“施工蓝图”,其制定、表决、批准与执行直接决定了重整的成败。
-
制定主体与提交时限:
- 制定主体:通常由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主体制定。在重整期间,若管理人负责营业事务,则由管理人制定;若经法院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则由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制定。
- 提交时限: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有正当理由的,可申请延期三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计划的核心内容:重整计划草案必须包含法定内容,主要包括:
-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如何改善经营、恢复盈利能力的核心措施,如业务调整、资产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
- 债权分类:将债权依法分为不同组别,通常包括: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担保债权)、职工债权、所欠税款、普通债权。有时,普通债权中还可分设小额债权组。
- 债权调整方案:对每一类债权的清偿安排,这是核心中的核心。包括但不限于:减免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延长清偿期限、变更清偿方式(如债转股)、提供替代清偿等。
- 债权受偿方案:明确各类债权调整后的具体受偿数额、受偿比例、支付时间和方式。
-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明确计划执行完毕所需的总时间。
-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规定管理人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进行监督的期限。
- 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
表决与批准程序:
- 分组表决: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
- 法院批准:所有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该草案即为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申请法院批准。即使部分表决组未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的表决组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未通过且未获得通过,但符合法定条件的(如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不低于清算状态清偿率等),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批准。法院审查认为计划草案符合公平、公正原则,不损害各组债权人的既得清偿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可裁定批准。
-
效力与执行:
- 法律效力: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包括反对的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未依法申报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执行完毕后可按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
- 执行与监督: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向管理人报告执行情况。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应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 执行完毕的后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按照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企业获得新生。
- 不能执行或不予执行的后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前已清偿的债权继续有效,未清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