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的建构性
字数 1743 2025-12-16 12:55:22

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的建构性

  1. 基础概念:论辩情境是什么

    • 在之前的词条“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中,我们已初步了解,论辩情境是指法律论证(如在法庭辩论、判决说理、法学讨论中)所发生的具体背景和环境总和。它包括具体案件事实、涉及的法律规范、参与论证的各方(如法官、律师、当事人)、他们的目的、知识背景、以及更广泛的社会、制度和文化语境。
    • “论辩情境”并非一个完全客观、静态的“舞台”,等待论证者登场。本词条的核心——“建构性”——强调,论辩情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论证参与者通过其论证行为主动塑造和构建出来的
  2. 核心解析:什么是“建构性”

    • “建构性”是指,论证参与者并非被动地在一个既定的、清晰的“情境框”内说话。相反,他们通过提出主张、陈述事实、引用法条、选择修辞策略等具体的论证行为,共同定义和塑造了论证得以展开的“情境”本身
    • 例如,在诉讼中,原告律师通过起诉状和法庭陈述,不仅仅是在论证己方诉求,更是在建构一个关于“本案核心争议是什么”(是合同违约还是侵权?)、“关键事实有哪些”、“应适用哪部法律”的初始情境框架。被告律师的答辩,则是在试图解构对方框架的同时,建构另一个对己方有利的情境框架(如主张合同无效,或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 因此,论辩情境的边界、焦点、甚至“哪些是相关事实”、“哪条法律是争点”都不是预先绝对确定的,而是在论辩双方的言语互动中被不断协商、竞争和建构的。
  3. 在法律论证中的具体体现与过程

    • 事实建构:法律事实并非纯客观的“真相”,而是经过证据筛选、叙事组织、法律范畴(如“故意”、“过失”、“因果关系”)归摄后建构出来的故事版本。控辩双方会建构不同的事实叙事,从而将案件“置入”不同的情境理解中。
    • 争点建构:案件的核心争点(Issue)不是自动浮现的。律师通过其法律论证,将复杂的案件材料提炼、聚焦到某个或某几个法律问题上,这个过程就是争点建构。不同的争点建构方式,会导向完全不同的论证路径和裁判结果。
    • 规范框架建构:论证者通过解释和引用法律,不仅是适用法律,也是在建构本案应适用的规范体系。例如,是主张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还是主张新法体现了新政策应被适用?这都是在建构一个特定的规范适用情境。
    • 听众预期与角色建构:论证者会通过论证,来塑造甚至“教育”其听众(如法官、陪审团)。例如,通过强调某个先例的重要性,论证者试图将法官置于“遵循先例的守护者”这一角色情境中;通过唤起普遍正义感,则可能试图将听众建构为“衡平者”。
  4. 在法律职业考试(如法考)中的考核要点

    • 案例分析题中,考生需识别出试题材料背后隐含的、被出题人建构的论辩情境。例如,一个复杂的民商事案例,可能被建构为侧重于“合同效力”的争点,也可能被建构为侧重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争点。考生需准确识别这一被建构的核心框架。
    • 论述题或文书写作题(如起诉状、代理词要点)中,考生需主动展示建构有利论辩情境的能力。这要求:
      1. 精准提炼:从复杂事实中提炼出对己方最有利的核心事实与法律争点。
      2. 框架选择:为案件选择一个最具说服力的法律分析框架(如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主张构成此罪还是彼罪)。
      3. 叙事组织:将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则以符合逻辑且富有说服力的方式组织成一个连贯的“故事”或论证体系。
      4. 预判与回应:在建构己方情境时,需预判对方可能建构的反向情境,并在论证中预先设置回应或驳斥,以巩固己方建构框架的稳定性。
    • 考查考生是否能意识到,法律论证的成功不仅取决于逻辑正确,也取决于能否成功地说服听众(考官)接受你所建构的关于案件事实、法律与价值的“情境版本”。
  5. 理论延伸与实践意义

    • “建构性”观点深受法律现实主义、诠释学、语用学等理论影响,它挑战了法律论证仅是“将事实归入法条”的机械过程这一简单图景。
    • 它强调法律论证的创造性策略性一面。优秀的法律人不仅是法律知识的运用者,更是有利“法律现实”的建构者。
    • 在实践中,理解论辩情境的建构性,有助于法律人更敏锐地识别对手的论证策略,更有效地组织己方论证,并最终在说服裁判者、解决纠纷中占据主动。在考试中,则是高阶能力的体现,区分考生是机械套用知识,还是能策略性、创造性地运用知识解决问题。
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的建构性 基础概念:论辩情境是什么 在之前的词条“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中,我们已初步了解,论辩情境是指法律论证(如在法庭辩论、判决说理、法学讨论中)所发生的具体背景和环境总和。它包括具体案件事实、涉及的法律规范、参与论证的各方(如法官、律师、当事人)、他们的目的、知识背景、以及更广泛的社会、制度和文化语境。 “论辩情境”并非一个完全客观、静态的“舞台”,等待论证者登场。本词条的核心——“建构性”——强调,论辩情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论证参与者 通过其论证行为主动塑造和构建出来的 。 核心解析:什么是“建构性” “建构性”是指,论证参与者并非被动地在一个既定的、清晰的“情境框”内说话。相反,他们通过提出主张、陈述事实、引用法条、选择修辞策略等具体的论证行为, 共同定义和塑造了论证得以展开的“情境”本身 。 例如,在诉讼中,原告律师通过起诉状和法庭陈述,不仅仅是在论证己方诉求,更是在 建构 一个关于“本案核心争议是什么”(是合同违约还是侵权?)、“关键事实有哪些”、“应适用哪部法律”的初始情境框架。被告律师的答辩,则是在试图 解构 对方框架的同时, 建构 另一个对己方有利的情境框架(如主张合同无效,或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因此,论辩情境的边界、焦点、甚至“哪些是相关事实”、“哪条法律是争点”都不是预先绝对确定的,而是在论辩双方的言语互动中被不断协商、竞争和建构的。 在法律论证中的具体体现与过程 事实建构 :法律事实并非纯客观的“真相”,而是经过证据筛选、叙事组织、法律范畴(如“故意”、“过失”、“因果关系”)归摄后 建构 出来的故事版本。控辩双方会建构不同的事实叙事,从而将案件“置入”不同的情境理解中。 争点建构 :案件的核心争点(Issue)不是自动浮现的。律师通过其法律论证,将复杂的案件材料提炼、聚焦到某个或某几个法律问题上,这个过程就是争点建构。不同的争点建构方式,会导向完全不同的论证路径和裁判结果。 规范框架建构 :论证者通过解释和引用法律,不仅是适用法律,也是在 建构 本案应适用的规范体系。例如,是主张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还是主张新法体现了新政策应被适用?这都是在建构一个特定的规范适用情境。 听众预期与角色建构 :论证者会通过论证,来塑造甚至“教育”其听众(如法官、陪审团)。例如,通过强调某个先例的重要性,论证者试图将法官置于“遵循先例的守护者”这一角色情境中;通过唤起普遍正义感,则可能试图将听众建构为“衡平者”。 在法律职业考试(如法考)中的考核要点 案例分析题中,考生需识别出试题材料背后 隐含的、被出题人建构的论辩情境 。例如,一个复杂的民商事案例,可能被建构为侧重于“合同效力”的争点,也可能被建构为侧重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争点。考生需准确识别这一被建构的核心框架。 论述题或文书写作题(如起诉状、代理词要点)中,考生需 主动展示建构有利论辩情境的能力 。这要求: 精准提炼 :从复杂事实中提炼出对己方最有利的核心事实与法律争点。 框架选择 :为案件选择一个最具说服力的法律分析框架(如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主张构成此罪还是彼罪)。 叙事组织 :将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则以符合逻辑且富有说服力的方式组织成一个连贯的“故事”或论证体系。 预判与回应 :在建构己方情境时,需预判对方可能建构的反向情境,并在论证中预先设置回应或驳斥,以巩固己方建构框架的稳定性。 考查考生是否能意识到,法律论证的成功不仅取决于逻辑正确,也取决于能否成功地说服听众(考官)接受你所建构的关于案件事实、法律与价值的“情境版本”。 理论延伸与实践意义 “建构性”观点深受法律现实主义、诠释学、语用学等理论影响,它挑战了法律论证仅是“将事实归入法条”的机械过程这一简单图景。 它强调法律论证的 创造性 和 策略性 一面。优秀的法律人不仅是法律知识的运用者,更是有利“法律现实”的建构者。 在实践中,理解论辩情境的建构性,有助于法律人更敏锐地识别对手的论证策略,更有效地组织己方论证,并最终在说服裁判者、解决纠纷中占据主动。在考试中,则是高阶能力的体现,区分考生是机械套用知识,还是能策略性、创造性地运用知识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