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中的仲裁员指定与资格》
字数 1678 2025-12-16 13:16:54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中的仲裁员指定与资格》

第一步:理解ICSID仲裁员指定的基础背景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是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专门解决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的国际机构。其仲裁程序的核心是仲裁庭,而仲裁庭的公正性与专业性首先取决于仲裁员的指定。与普通国际商事仲裁不同,ICSID仲裁的仲裁员指定程序主要由其基本法——《华盛顿公约》及其附属的《ICSID仲裁规则》所规定,形成了一个自给自足的封闭体系,通常排除国内法院的干预。

第二步:厘清仲裁庭的组成结构与指定时限

  1. 标准组成:除非当事方另有约定,仲裁庭应由双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即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协商共同指定。
  2. 关键时限:《ICSID公约》第37条第2款设定了“90天规则”。即,在仲裁登记后90天内,若双方未能就仲裁庭组成(包括人数和指定方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通知中心,将启动公约规定的“自动备用程序”。
  3. 重要性:此规则旨在防止被申请人(通常是东道国)通过拖延指定程序阻碍仲裁启动,是ICSID程序效率的重要保障。

第三步:深入掌握“自动备用程序”的具体步骤
若“90天规则”触发,将严格按以下步骤进行:

  1. 当事人无法指定:任何一方(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应在期限内指定其仲裁员。若一方未指定,中心行政理事会主席(由世界银行行长兼任)应在对方请求下,从ICSID仲裁员名册中指定该仲裁员。此指定具有强制性,且主席不受任何名单限制。
  2. 双方无法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如果双方在指定各自仲裁员后,于规定的后续期限内(通常为60天)未能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任何一方可请求中心启动“指定机制”。此时,主席并非直接指定,而是启动一个复杂的“名单程序”:
    • 中心向双方提供一份至少包含三名候选人的名单。
    • 每一方可以无理由否决名单中的任何候选人,并对剩余候选人按偏好排序。
    • 中心根据双方的排序,尝试任命双方可共同接受的首席仲裁员。
    • 若此方法失败,主席方可行使剩余权力,从ICSID仲裁员名册中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员,且不受名单限制。

第四步:明确ICSID仲裁员的特殊资格要求
ICSID仲裁员不仅需具备公认的法律、商业、工业或金融方面的能力,还需满足《公约》第14条规定的、高于一般商事仲裁的道德标准:

  1. 独立性与公正性:仲裁员可以被“信任能作出独立判断”。这强调的不仅是形式上的“独立性”(与当事人无关联),更是实质上的“公正性”(不预设立场)。在实践中,ICSID仲裁员的披露义务非常严格。
  2. 国籍限制:根据《公约》第39条,如果仲裁庭全部或多数成员是争端一方缔约国国民或其国民是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国民,另一方可要求从非此类国家的国民中指定。这旨在保障仲裁庭的中立性外观。但经双方协议任命的仲裁员不受此限。
  3. 名册制度:中心备有仲裁员名册,但指定权限并不局限于名册内人员(如主席在特定情况下可指定名册外人员)。不过,名册是资质的重要参考,入选者通常是在国际公法、投资法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

第五步:认识指定程序中的核心原则与潜在争议

  1. 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在90天内,当事方可自由约定仲裁员人数、指定方法甚至具体人选,这是首要原则。
  2. 效率与公正的平衡:“90天规则”和主席的指定权保障了效率;“名单程序”和严格的资格要求则旨在保障公正。
  3. 常见争议点
    • 指定权滥用:一方(特别是被申请人国)可能策略性不指定仲裁员,迫使主席代为指定,从而规避自身责任。
    • 仲裁员挑战:基于对仲裁员独立性/公正性的质疑,当事人可在仲裁庭组成后提出回避申请。ICSID的回避决定由仲裁庭其他未受质疑的成员作出,若涉及全体或人数不足,则由中心主席决定。这是程序中的一个高风险环节。
    • “小条约,大池子”问题:在双边投资条约(BIT)未明确规定时,完全适用《公约》默认程序,可能导致仲裁员指定与具体条约缔约方的预期不完全吻合。

通过以上步骤,你可以理解ICSID仲裁员指定是一个融合了高度制度化规则、严格资格标准与灵活应变机制的精密程序,是确保投资仲裁公信力与效率的第一道关键闸门。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中的仲裁员指定与资格》 第一步:理解ICSID仲裁员指定的基础背景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是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专门解决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的国际机构。其仲裁程序的核心是仲裁庭,而仲裁庭的公正性与专业性首先取决于仲裁员的指定。与普通国际商事仲裁不同,ICSID仲裁的仲裁员指定程序主要由其基本法——《华盛顿公约》及其附属的《ICSID仲裁规则》所规定,形成了一个自给自足的封闭体系,通常排除国内法院的干预。 第二步:厘清仲裁庭的组成结构与指定时限 标准组成 :除非当事方另有约定,仲裁庭应由双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即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协商共同指定。 关键时限 :《ICSID公约》第37条第2款设定了“90天规则”。即,在仲裁登记后90天内,若双方未能就仲裁庭组成(包括人数和指定方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通知中心,将启动公约规定的“自动备用程序”。 重要性 :此规则旨在防止被申请人(通常是东道国)通过拖延指定程序阻碍仲裁启动,是ICSID程序效率的重要保障。 第三步:深入掌握“自动备用程序”的具体步骤 若“90天规则”触发,将严格按以下步骤进行: 当事人无法指定 :任何一方(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应在期限内指定其仲裁员。若一方未指定,中心行政理事会主席(由世界银行行长兼任)应在对方请求下, 从ICSID仲裁员名册中 指定该仲裁员。此指定具有强制性,且主席不受任何名单限制。 双方无法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 :如果双方在指定各自仲裁员后,于规定的后续期限内(通常为60天)未能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任何一方可请求中心启动“指定机制”。此时,主席 并非直接指定 ,而是启动一个复杂的“名单程序”: 中心向双方提供一份至少包含三名候选人的名单。 每一方可以无理由否决名单中的任何候选人,并对剩余候选人按偏好排序。 中心根据双方的排序,尝试任命双方可共同接受的首席仲裁员。 若此方法失败,主席方可行使剩余权力,从ICSID仲裁员名册中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员,且不受名单限制。 第四步:明确ICSID仲裁员的特殊资格要求 ICSID仲裁员不仅需具备公认的法律、商业、工业或金融方面的能力,还需满足《公约》第14条规定的、高于一般商事仲裁的道德标准: 独立性与公正性 :仲裁员可以被“信任能作出独立判断”。这强调的不仅是形式上的“独立性”(与当事人无关联),更是实质上的“公正性”(不预设立场)。在实践中,ICSID仲裁员的披露义务非常严格。 国籍限制 :根据《公约》第39条,如果仲裁庭全部或多数成员是争端一方缔约国国民或其国民是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国民,另一方可要求从非此类国家的国民中指定。这旨在保障仲裁庭的中立性外观。但经双方协议任命的仲裁员不受此限。 名册制度 :中心备有仲裁员名册,但指定权限并不局限于名册内人员(如主席在特定情况下可指定名册外人员)。不过,名册是资质的重要参考,入选者通常是在国际公法、投资法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 第五步:认识指定程序中的核心原则与潜在争议 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 :在90天内,当事方可自由约定仲裁员人数、指定方法甚至具体人选,这是首要原则。 效率与公正的平衡 :“90天规则”和主席的指定权保障了效率;“名单程序”和严格的资格要求则旨在保障公正。 常见争议点 : 指定权滥用 :一方(特别是被申请人国)可能策略性不指定仲裁员,迫使主席代为指定,从而规避自身责任。 仲裁员挑战 :基于对仲裁员独立性/公正性的质疑,当事人可在仲裁庭组成后提出回避申请。ICSID的回避决定由仲裁庭其他未受质疑的成员作出,若涉及全体或人数不足,则由中心主席决定。这是程序中的一个高风险环节。 “小条约,大池子”问题 :在双边投资条约(BIT)未明确规定时,完全适用《公约》默认程序,可能导致仲裁员指定与具体条约缔约方的预期不完全吻合。 通过以上步骤,你可以理解ICSID仲裁员指定是一个融合了高度制度化规则、严格资格标准与灵活应变机制的精密程序,是确保投资仲裁公信力与效率的第一道关键闸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