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实际履行救济
字数 1584 2025-12-16 13:38:05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实际履行救济
-
基本概念引入。实际履行,是指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非仅仅以金钱赔偿(损害赔偿)替代履行。在国际货物销售领域,这主要涉及要求卖方交付货物,或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作为一项救济措施,它是与宣告合同无效、减价、损害赔偿等并列的重要选项。
-
CISG中的核心规定。CISG关于实际履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46条(买方要求卖方履行的权利)和第62条(卖方要求买方履行的权利)。
- 买方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第46条):
- 交付替代货物:买方只有在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根本不符”(即构成根本违约)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但前提是买方已按规定发出货物不符的通知。这通常适用于货物存在严重缺陷、无法修复的情况。
- 修理: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对不符之处进行修理,除非结合当时所有情况,这个要求是不合理的。买方通常需要在发出货物不符通知的同时或之后提出修理要求。
- 一般性履行要求: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救济办法(例如,已宣告合同无效)。
- 卖方要求买方实际履行(第62条):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救济办法。
- 关键限制:CISG第28条规定了一个重要的限制性条款,即“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做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这意味着,在一方当事人依公约享有要求实际履行的权利时,审理案件的国内法院是否最终判决强制履行,需根据其本国法在类似情况下的实践来决定。
- 买方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第46条):
-
与宣告合同无效的关系。实际履行与宣告合同无效是两种相互排斥的救济方式。CISG明确规定了二者不能并用。例如,如果买方因卖方根本违约而宣告合同无效,其便丧失了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如交付货物、修理或交付替代物)的权利,反之亦然。选择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放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的权利。
-
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通常可以并存。CISG第45条第(2)款和第61条第(2)款规定,买方/卖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他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这意味着,即使买方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如修理),买方仍可就因货物不符引起的额外损失(如修理期间的停业损失)要求金钱赔偿。损害赔偿旨在填补实际履行本身未能弥补的损失。
-
适用中的实践难点。
- 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由于第28条的存在,CISG对实际履行的保护并非绝对的。普通法系国家(如美国、英国)的法院传统上对实际履行持谨慎态度,通常在损害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时(例如货物是独特物)才判令实际履行。而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的法院通常更倾向于支持实际履行的请求。因此,权利人在哪个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会直接影响其能否最终获得实际履行的判决。
- 履行的可行性:法院在考虑是否命令实际履行时,还会审查履行的可行性。如果履行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已不可能,或者履行成本与收益严重失衡,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实际履行的请求。
- 与国内法的互动: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依据CISG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实际履行,然后依据法院地国内程序法,决定是否做出强制履行的判决,以及如何执行该判决(如处以罚款、查封财产等)。
总结:CISG中的实际履行救济赋予了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原定义务的权利,尤其体现在交付、付款、修理等方面。然而,这一权利受到“不得与已采取的相抵触救济并用”的实体限制,以及“法院可依其本国法决定是否判令履行”的程序限制。这使得其在实践中的最终实现,成为CISG统一规则与国内法传统相互作用的一个复杂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