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
字数 1577 2025-12-16 13:54:00

刑事上诉

刑事上诉,是指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或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这是两审终审制原则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救济权利。

第一步:上诉的主体与对象

  • 谁有权提出上诉(上诉权人):这是启动上诉程序的前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享有上诉权的人包括:
    1.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独立的上诉权,无需征得他人同意。
    2.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他们的上诉权是附条件的,不是独立的。
    3.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不影响刑事部分的生效。
  • 上诉针对什么(上诉对象):上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来寻求救济。对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不能上诉。

第二步:上诉的提起与撤回

  • 如何提起上诉(提起方式与途径):上诉人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通常需要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如果被告人在押,也可以通过看守所或监狱转交上诉状。
  • 上诉的撤回:上诉权是程序性权利,允许处分。在上诉期满前,上诉人可以撤回上诉,此时一审判决、裁定是否生效取决于其他上诉人的行为。上诉期满后,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反之,则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第三步:上诉案件的审判

  • 审判组织:上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实行独任制。
  • 审理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对于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等,必须开庭审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上诉人仅对适用法律、量刑提出异议,或者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发回重审后事实已查清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审理范围:我国实行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并处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不仅要审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要审查刑事诉讼部分,以正确确定民事责任。
  • 审理结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裁判:
    1.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
    2. 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或者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第二审法院查清了事实的。
    3.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如违反公开审判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等)的。注意:因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原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步:上诉的核心原则

  • 上诉不加刑原则:这是保障被告人上诉权、消除其上诉顾虑的关键原则。其核心内容是: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如果人民检察院同时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或者案件经二审发回重审后,在重新一审中依法加刑,则不适用此原则。
刑事上诉 刑事上诉,是指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或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这是两审终审制原则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救济权利。 第一步:上诉的主体与对象 谁有权提出上诉(上诉权人) :这是启动上诉程序的前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享有上诉权的人包括: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享有独立的上诉权,无需征得他人同意。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他们的上诉权是附条件的,不是独立的。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不影响刑事部分的生效。 上诉针对什么(上诉对象) :上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只能通过 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来寻求救济。对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不能上诉。 第二步:上诉的提起与撤回 如何提起上诉(提起方式与途径) :上诉人可以通过 原审人民法院 提出,也可以直接向 上一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通常需要提交 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如果被告人在押,也可以通过看守所或监狱转交上诉状。 上诉的撤回 :上诉权是程序性权利,允许处分。在上诉期满前,上诉人可以撤回上诉,此时一审判决、裁定是否生效取决于其他上诉人的行为。 上诉期满后 ,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 第二审人民法院 审查决定。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反之,则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第三步:上诉案件的审判 审判组织 :上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 进行审理,不能实行独任制。 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方式以 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对于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等, 必须开庭审理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上诉人仅对适用法律、量刑提出异议,或者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发回重审后事实已查清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审理范围 :我国实行 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 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并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 部分提出上诉的,不仅要审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要审查刑事诉讼部分,以正确确定民事责任。 审理结果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裁判: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 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或者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第二审法院查清了事实的。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如违反公开审判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等)的。 注意 :因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原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步:上诉的核心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 :这是保障被告人上诉权、消除其上诉顾虑的关键原则。其核心内容是: 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但是,如果人民检察院同时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或者案件经二审发回重审后,在重新一审中依法加刑,则不适用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