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交付替代货物救济
字数 1869 2025-12-16 14:52:28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交付替代货物救济

  1. 基本概念定位
    交付替代货物,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46条第2款规定的一种买方救济方式。它是指在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构成根本违约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交付一批符合合同约定的新货物,以替换原先交付的不符货物。这是一种较为严厉的救济措施,旨在使合同恢复到如同卖方最初就正确履行了一般的状态。

  2. 核心适用前提
    买方行使此项权利并非任意,必须同时满足两个严格的法定条件:

    • 条件一:货物不符构成根本违约。 这是首要前提。根据CISG第25条,根本违约指违约行为“实质上剥夺了另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除非违约方未能预见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也无法预见。具体到货物不符,通常指缺陷非常严重,使得货物无法实现买方购买的基本目的(例如,机器完全无法运转,食品已腐败),而非一般的质量瑕疵或数量微差。
    • 条件二:买方及时提出要求。 买方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要求交付替代货物的意图通知卖方。此通知应依据CISG第39条关于货物不符通知的规则进行,否则可能丧失主张货物不符的权利。通知中应明确表达要求更换货物的意思,而非仅仅提出异议。
  3. 行使的程序性要求与限制
    即使满足上述实质条件,买方权利的行使还受到以下重要程序性限制:

    • 必须与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相结合。 CISG第46条第2款明确规定,买方要求交付替代货物的通知,必须与第39条(货物不符通知)的规定“同时”发出,或者在该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这意味着,买方不能无限制拖延,在提出货物不符很久之后才突然主张更换。
    • 必须给予卖方补救机会的限制(学理解释与争议)。 尽管条文未明确规定,但基于CISG强调的减轻损失原则(第77条)和合作的理念,许多学者和仲裁裁决认为,如果卖方在接到买方不符通知后,立即且合理地提出自行补救(如修理),且补救不会给买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迟延,买方可能不能立即坚持要求交付替代物,而应给予卖方合理的补救机会。但这并非绝对义务,需视个案情况(如时间紧迫性、货物性质)而定。
    • 需考虑货物可返还性。 实践中,买方要求交付替代物时,通常需要将原先收到的不符货物退还给卖方。因此,货物必须处于基本可返还的状态。如果货物因买方行为(非检验所需)导致无法原状返还,可能影响此项权利的行使。
  4. 与类似救济措施的关键区分
    理解此项救济,需明确其与CISG下其他买方救济措施的边界:

    • 与“修理”救济(第46条第3款)的区别: 修理适用于货物不符尚未构成根本违约,或虽构成根本违约但通过修理可以弥补且更为便捷经济的情形。交付替代物则是更彻底的更换,适用于缺陷严重、修理不可行或不经济的情况。买方通常享有选择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卖方立即提出有效修理),选择权可能受到合理限制。
    • 与“宣告合同无效”(第49条)的区别: 两者都适用于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形。但法律效果不同:宣告合同无效是终止合同,双方返还已交货物和价款,彻底解除合同关系;而要求交付替代物是维持合同,但要求卖方以全新、相符的履行来替换原有的瑕疵履行,旨在继续履行合同。买方需在这两种救济中做出选择,不能同时主张。
    • 与“减价”(第50条)的区别: 减价适用于任何程度的货物不符(无论是否根本违约),买方通过按比例降低价款来接受不符货物。这是一种“接受但有瑕疵”的救济。而交付替代物则是拒绝接受不符货物,要求得到完全相符的履行。
  5. 实践中的考量与影响
    在实务中,买方是否选择此项救济需综合权衡:

    • 商业必要性: 买方是否急需该批相符货物?市场是否有替代来源?等待新货物交付的时间成本。
    • 证据准备: 买方需承担证明货物不符构成“根本违约”的举证责任,这通常需要专业的技术检验报告。
    • 费用与风险: 返还不符货物的运输、保险、关税等费用由谁承担?CISG未明确规定,通常依据合同约定或由违约方(卖方)承担的原则处理。在返还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也需根据合同或相关条款确定。
    • 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即使买方成功获得了替代货物,其仍有权就因货物不符所遭受的任何进一步损失(如因延迟获得相符货物导致的利润损失、检验费用等)依据CISG第74条及以下条款向卖方主张损害赔偿。

综上,CISG中的交付替代货物救济是买方在卖方根本违约时寻求彻底纠正履行的一种重要权利,但其适用受到“根本违约”、“及时通知”等严格条件的限制,并需在程序上谨慎操作,在策略上与其他救济措施进行比较选择。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交付替代货物救济 基本概念定位 交付替代货物,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46条第2款规定的一种买方救济方式。它是指在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构成根本违约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交付一批符合合同约定的新货物,以替换原先交付的不符货物。这是一种较为严厉的救济措施,旨在使合同恢复到如同卖方最初就正确履行了一般的状态。 核心适用前提 买方行使此项权利并非任意,必须同时满足两个严格的法定条件: 条件一:货物不符构成根本违约。 这是首要前提。根据CISG第25条,根本违约指违约行为“实质上剥夺了另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除非违约方未能预见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也无法预见。具体到货物不符,通常指缺陷非常严重,使得货物无法实现买方购买的基本目的(例如,机器完全无法运转,食品已腐败),而非一般的质量瑕疵或数量微差。 条件二:买方及时提出要求。 买方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要求交付替代货物的意图通知卖方。此通知应依据CISG第39条关于货物不符通知的规则进行,否则可能丧失主张货物不符的权利。通知中应明确表达要求更换货物的意思,而非仅仅提出异议。 行使的程序性要求与限制 即使满足上述实质条件,买方权利的行使还受到以下重要程序性限制: 必须与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相结合。 CISG第46条第2款明确规定,买方要求交付替代货物的通知,必须与第39条(货物不符通知)的规定“同时”发出,或者在该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这意味着,买方不能无限制拖延,在提出货物不符很久之后才突然主张更换。 必须给予卖方补救机会的限制(学理解释与争议)。 尽管条文未明确规定,但基于CISG强调的减轻损失原则(第77条)和合作的理念,许多学者和仲裁裁决认为,如果卖方在接到买方不符通知后,立即且合理地提出自行补救(如修理),且补救不会给买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迟延,买方可能不能立即坚持要求交付替代物,而应给予卖方合理的补救机会。但这并非绝对义务,需视个案情况(如时间紧迫性、货物性质)而定。 需考虑货物可返还性。 实践中,买方要求交付替代物时,通常需要将原先收到的不符货物退还给卖方。因此,货物必须处于基本可返还的状态。如果货物因买方行为(非检验所需)导致无法原状返还,可能影响此项权利的行使。 与类似救济措施的关键区分 理解此项救济,需明确其与CISG下其他买方救济措施的边界: 与“修理”救济(第46条第3款)的区别: 修理适用于货物不符尚未构成根本违约,或虽构成根本违约但通过修理可以弥补且更为便捷经济的情形。交付替代物则是更彻底的更换,适用于缺陷严重、修理不可行或不经济的情况。买方通常享有选择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卖方立即提出有效修理),选择权可能受到合理限制。 与“宣告合同无效”(第49条)的区别: 两者都适用于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形。但法律效果不同:宣告合同无效是终止合同,双方返还已交货物和价款,彻底解除合同关系;而要求交付替代物是维持合同,但要求卖方以全新、相符的履行来替换原有的瑕疵履行,旨在继续履行合同。买方需在这两种救济中做出选择,不能同时主张。 与“减价”(第50条)的区别: 减价适用于任何程度的货物不符(无论是否根本违约),买方通过按比例降低价款来接受不符货物。这是一种“接受但有瑕疵”的救济。而交付替代物则是拒绝接受不符货物,要求得到完全相符的履行。 实践中的考量与影响 在实务中,买方是否选择此项救济需综合权衡: 商业必要性: 买方是否急需该批相符货物?市场是否有替代来源?等待新货物交付的时间成本。 证据准备: 买方需承担证明货物不符构成“根本违约”的举证责任,这通常需要专业的技术检验报告。 费用与风险: 返还不符货物的运输、保险、关税等费用由谁承担?CISG未明确规定,通常依据合同约定或由违约方(卖方)承担的原则处理。在返还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也需根据合同或相关条款确定。 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即使买方成功获得了替代货物,其仍有权就因货物不符所遭受的任何进一步损失(如因延迟获得相符货物导致的利润损失、检验费用等)依据CISG第74条及以下条款向卖方主张损害赔偿。 综上,CISG中的交付替代货物救济是买方在卖方根本违约时寻求彻底纠正履行的一种重要权利,但其适用受到“根本违约”、“及时通知”等严格条件的限制,并需在程序上谨慎操作,在策略上与其他救济措施进行比较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