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附条件许可的撤销
字数 1438 2025-12-16 15:34:49
行政许可的附条件许可的撤销
首先,理解“附条件许可”本身。它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时,附加了特定的条件,只有当被许可人持续满足该条件时,许可才持续有效。这与“附期限许可”(到期自动失效)和“附义务许可”(被许可人需履行特定行为)是不同类型的附款。
其次,明确“附条件许可的撤销”的特殊性。这里的撤销对象,并非行政许可决定本身,而是该决定所“附带的条件”。其核心法律问题是:当被许可人违反许可所附条件时,行政机关如何处置?这通常触发撤销许可的程序,而非直接撤销条件本身。
具体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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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成就与核查:撤销的前提是“条件不成就”,即被许可人违反了行政许可决定书中载明的附加条件。例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能附有“项目开工前需完成周边古树保护方案”的条件。若建设单位未完成保护方案即开工,则违反了所附条件。行政机关需通过检查、举报、监控等手段发现并核实该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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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撤销程序:行政机关经核查,确认违反所附条件的事实成立,且该违反行为足以达到“情节严重”或“影响许可目的实现”的程度(根据相关法律或决定书约定),便可依职权启动对“该行政许可”的撤销程序。注意,此时撤销的标的是整个行政许可,理由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或“对法定条件、标准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一种具体化表现(违反关键承诺条件可视同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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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法定程序:撤销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及相关规定。关键步骤包括:
- 调查取证:全面收集被许可人违反所附条件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 告知与听证: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决定前,必须告知被许可人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必须依法组织听证。
- 作出决定:在充分听取被许可人意见后,行政机关对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复核,最终作出是否撤销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决定书需载明撤销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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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一旦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产生以下后果:
- 许可效力溯及既往:被撤销的行政许可自始无效。这意味着从许可被撤销那一刻起,视为该许可从未被授予过。
- 恢复原状与赔偿:因撤销许可给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但是,如果是因被许可人自己的违法行为(即违反所附条件)导致撤销,则其基于该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且可能被要求恢复至许可前的状态,并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如行政处罚)。
- 信赖保护原则的例外适用:在此情况下,由于被许可人自身存在过错(违反条件),行政机关撤销许可不违反信赖保护原则,无需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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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吊销”的区别:吊销是合法取得许可后,因实施严重违法行为而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对象是许可本身。而此处源于违反“条件”的撤销,其性质更偏向于因许可基础(即遵守条件这一前提)丧失而使许可效力自始消灭,其法律依据和程序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最终结果都是许可失效。
- 与“撤回”的区别:撤回是针对合法有效的许可,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提前终止其效力,并给予补偿。撤销附条件许可是因被许可人过错,无补偿。
- 与“注销”的区别:注销是行政许可因撤销、吊销、撤回、有效期届满等法定原因失效后,行政机关办理的注明效力的程序性手续。撤销决定作出后,需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