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期间的社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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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是指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因特定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导致劳动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主要是劳动给付和报酬支付)暂停履行,但劳动合同关系在法律上依然存续的状态。在此状态下,一个核心衍生问题便是社会保险费用(以下简称“社保”)应由何方、以何标准承担。“履行中止期间的社保缴纳”特指在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或依约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规则、责任划分及法律后果。 -
法律依据与核心原则
我国《劳动合同法》本身未对履行中止期间的社保缴纳作出直接、具体的规定。但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其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处理此问题的核心法律原则是: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劳动关系并未消灭,故双方的社会保险关系原则上也应处于存续状态,而非必然中断。 社保缴纳的具体安排,需结合导致劳动合同中止的具体事由、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来确定。 -
根据不同中止事由的具体规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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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中止(如事假、旷工等):
通常认为,在此期间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无支付工资的义务。社保费用的承担原则上遵循“谁受益,谁承担”的惯例。 实践中,社保费用中本应由单位承担的部分,通常仍由用人单位缴纳,因为其涉及企业社会责任及劳动关系稳定性;而社保费用中本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则可能出现不同处理:用人单位可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双方约定,从劳动者后续工资中扣回,或与劳动者协商由劳动者另行支付。若规章制度无规定且无约定,处理上易产生争议。 -
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中止(如停工停产、放假待岗等):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支付生活费。在此类中止期间,由于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且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单位有义务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社保费用(单位和个人部分)通常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并从支付给劳动者的生活费或工资中代扣个人应缴部分。 -
因双方均无过错或基于客观情况导致的中止(如劳动者应征入伍、被限制人身自由但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因客观情况导致履行暂时不能等):
此类中止事由较为特殊,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可能有专门规定。例如,劳动者应征入伍的,其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基本原则仍是保持社保关系的连续性。 具体缴纳责任方需依据相关规定或双方协商确定,可能涉及单位、劳动者个人,或由国家、其他机构(如征兵部门)承担。若无明确规定,则需由双方协商解决。 -
因双方协商一致中止:
劳动合同双方可协议中止履行,并应在协议中明确中止期间社保缴纳的承担主体、缴费基数、补缴责任等关键事项。明确的书面约定是解决此类中止社保问题的关键,可有效避免后续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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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与缴费状态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即使仍需缴纳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也与正常工作状态不同。通常,缴费基数可依据双方约定、中止前的缴费基数、当地社保政策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或中止期间发放的生活费/工资标准来确定。实践中,以当地政策规定或双方明确约定为准。此外,社保账户状态应为“参保缴费”而非“停保”,以确保社保权益(特别是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连续性不受影响。 -
未依法缴纳的法律后果
若在劳动合同履行中止期间,负有缴费义务的一方未依法或依约缴纳社保费用,将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对劳动者:可能导致社保缴费年限中断,影响其医疗保险报销、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购房购车资格(如地方政策与社保连续缴纳挂钩)等切身权益。
- 对用人单位:劳动者有权要求其补缴。社保行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罚款。因未缴社保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如无法报销的医疗费),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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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要点总结
- 首要依据法律规定:查看导致中止的具体事由是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家、地方)。
- 重视书面协议:对于协商中止或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形,务必签订书面中止协议,详细载明社保(含各项险种)的缴纳主体、承担比例、缴费基数、支付方式等。
- 明确责任归属:厘清中止原因的责任方,是判断和约定社保缴纳责任的基础。
- 确保连续参保:无论费用如何分担,目标应是确保社保账户处于连续缴费状态,避免“停保”。
- 保留支付凭证:各方均应妥善保留社保缴费凭证、生活费或工资支付记录、协议文本等,以备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