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后评估的实施程序
字数 1564 2025-12-16 16:28:14

行政许可的设定后评估的实施程序

  1. 基本概念界定

    • 是什么:行政许可的设定后评估的实施程序,是指立法机关或者设定机关,在某一项行政许可被设定并实施一段时间后,为了检验其设定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际效果,而依法启动、组织、进行并完成评估工作所应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的总称。它不是对设定许可本身的审查,而是对“设定”这一立法或决策行为的事后监督与科学验证。
  2. 程序的启动

    • 启动主体: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设定机关自身(如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等),可以基于监督职责主动启动。二是实施机关(如具体负责审批的政府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可建议启动。三是通过公众参与渠道,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评估建议,经设定机关研究认为有必要时启动。
    • 启动条件/时机:通常包括:行政许可已实施满一定年限(如《行政许可法》原则性规定,具体由设定文件或相关法规明确);经济社会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实施中普遍反映存在突出问题(如阻碍市场活力、增加不合理负担);定期评估计划安排等。
  3. 评估的组织与准备

    • 确定评估主体:通常由设定机关负责组织。可以成立专门的评估工作组,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学会等第三方独立进行,以保证评估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 制定评估方案:方案应明确评估的目标、具体内容、采用的方法、时间安排、经费保障、参与方职责等。核心评估内容包括:(1)必要性:设定的许可事项是否仍有存在必要,能否通过市场、行业自律等其他方式解决。(2)适当性:设定的许可条件、程序、时限等是否合理、公平、高效。(3)实施效果:包括正面效果(如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安全等)和负面效应(如增加制度性交易成本、可能存在的寻租等)。(4)与上位法协调性
  4. 评估的具体实施

    • 信息收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全面收集信息,包括:调取实施机关的许可档案和统计数据;向申请人、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发放问卷或组织座谈;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听取相关领域专家论证;分析典型案例;对比研究国内外同类管理制度等。
    • 分析论证: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综合评判许可设定的综合效益。重点分析许可设定的预设目标是否实现,以及是否存在“过度干预”或“监管不足”的问题。
    • 形成评估报告:报告应客观、全面、清晰地反映评估过程和结论。内容需包括:评估工作基本情况、许可实施现状、各项评估内容的具体分析、综合评估结论(如保留、修改、废止或强化监管等建议),以及详细的理由和依据。
  5. 评估结果的运用与后续处理

    • 报告的提交与公开:评估报告应提交给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审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评估报告及结论建议应当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 作出处理决定:设定机关应根据评估报告,依法对相关行政许可作出处理:(1)保留:经评估认为必要且适当的,决定继续实施。(2)修改:对部分条件、程序等进行调整优化。(3)废止:对于已无必要或可通过其他方式管理的,启动程序予以废止。(4)强化监管或简化程序:根据评估发现的实施中的具体问题,采取配套改进措施。
    • 反馈与监督:设定机关应将基于评估结果作出的最终决定及理由向社会公布。相关处理决定涉及修改或废止许可的,应依法启动相应的立法或规范性文件修订程序。上级行政机关或权力机关可对该程序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6. 程序的核心价值与定位

    • 该程序是连接行政许可“设定”与“动态调整”的关键环节,是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工具。它将行政许可的管理从静态的“一设了之”转变为动态的“评估-反馈-优化”闭环,确保行政许可制度能够与时俱进,始终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和提高治理效能的具体体现。
行政许可的设定后评估的实施程序 基本概念界定 是什么 :行政许可的设定后评估的实施程序,是指立法机关或者设定机关,在某一项行政许可被设定并实施一段时间后,为了检验其设定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际效果,而依法启动、组织、进行并完成评估工作所应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的总称。它不是对设定许可本身的审查,而是对“设定”这一立法或决策行为的事后监督与科学验证。 程序的启动 启动主体 :主要包括三类。一是 设定机关自身 (如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等),可以基于监督职责主动启动。二是 实施机关 (如具体负责审批的政府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可建议启动。三是通过 公众参与渠道 ,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评估建议,经设定机关研究认为有必要时启动。 启动条件/时机 :通常包括:行政许可已实施满一定年限(如《行政许可法》原则性规定,具体由设定文件或相关法规明确);经济社会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实施中普遍反映存在突出问题(如阻碍市场活力、增加不合理负担);定期评估计划安排等。 评估的组织与准备 确定评估主体 :通常由设定机关负责组织。可以成立专门的评估工作组,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学会等第三方独立进行,以保证评估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制定评估方案 :方案应明确评估的目标、具体内容、采用的方法、时间安排、经费保障、参与方职责等。核心评估内容包括:(1) 必要性 :设定的许可事项是否仍有存在必要,能否通过市场、行业自律等其他方式解决。(2) 适当性 :设定的许可条件、程序、时限等是否合理、公平、高效。(3) 实施效果 :包括正面效果(如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安全等)和负面效应(如增加制度性交易成本、可能存在的寻租等)。(4) 与上位法协调性 。 评估的具体实施 信息收集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全面收集信息,包括:调取实施机关的许可档案和统计数据;向申请人、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发放问卷或组织座谈;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听取相关领域专家论证;分析典型案例;对比研究国内外同类管理制度等。 分析论证 :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综合评判许可设定的综合效益。重点分析许可设定的预设目标是否实现,以及是否存在“过度干预”或“监管不足”的问题。 形成评估报告 :报告应客观、全面、清晰地反映评估过程和结论。内容需包括:评估工作基本情况、许可实施现状、各项评估内容的具体分析、综合评估结论(如保留、修改、废止或强化监管等建议),以及详细的理由和依据。 评估结果的运用与后续处理 报告的提交与公开 :评估报告应提交给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审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评估报告及结论建议应当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作出处理决定 :设定机关应根据评估报告,依法对相关行政许可作出处理:(1) 保留 :经评估认为必要且适当的,决定继续实施。(2) 修改 :对部分条件、程序等进行调整优化。(3) 废止 :对于已无必要或可通过其他方式管理的,启动程序予以废止。(4) 强化监管或简化程序 :根据评估发现的实施中的具体问题,采取配套改进措施。 反馈与监督 :设定机关应将基于评估结果作出的最终决定及理由向社会公布。相关处理决定涉及修改或废止许可的,应依法启动相应的立法或规范性文件修订程序。上级行政机关或权力机关可对该程序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程序的核心价值与定位 该程序是连接行政许可“设定”与“动态调整”的关键环节,是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工具。它将行政许可的管理从静态的“一设了之”转变为动态的“评估-反馈-优化”闭环,确保行政许可制度能够与时俱进,始终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和提高治理效能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