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
字数 1350 2025-12-16 17:21:27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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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 定义: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并由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使劳动合同成立并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时间点。
- 法律意义:它是判断劳动合同成立、生效(除非当事人约定了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关键事实节点,是计算劳动关系建立、试用期、服务期、劳动合同期限等时间段的起始依据,也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法定的及时签约义务的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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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义务时限
- 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 法律解读:
- “用工之日”是劳动关系实际建立的起点,是法定义务计算的时间原点。
- “一个月”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的“宽限期”。在这个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不产生不利法律后果。
- 签订行为必须发生在这个“一个月”的期间内,而不仅仅是启动协商。签订时间晚于“一个月”,除非劳动者存在不配合等过错,否则用人单位将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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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签订的法律后果
-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满一年:如果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仍需支付最长不超过11个月(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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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劳动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 定义:“倒签”指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晚于实际用工时间,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生效日期或签字日期被追溯至实际用工之日或之前。
- 法律风险:
- 对二倍工资的影响:如果“倒签”行为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完成的,并且劳动者确认其权利义务自用工之日起算,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该合同已覆盖了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劳动者再主张“倒签”之前的二倍工资,可能难以获得支持。但这需要用人单位就协商一致完成“倒签”承担举证责任。
- 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定的影响:如果“倒签”日期是在用工满一年之后,即使合同将签订日期写为用工之日,也不能免除法律上“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因为该“视为订立”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核心:法律关注的是真实的、最终的合意达成时间,而非合同文本记载的日期。用人单位意图通过“倒签”规避二倍工资责任的,若无法证明劳动者自愿同意,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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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时间与劳动关系建立的时点区分
- 关键区别:
- 劳动关系建立时间:是“用工之日”,即劳动者实际开始提供劳动、接受管理之日。这是劳动关系权利义务事实上的起点。
- 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是双方完成书面合同签字盖章的日期。它应发生在“用工之日”后的一个月内。
- 实践意义:这两个时间点可能一致(用工当天即签约),也可能不一致。法律强制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使其统一于书面形式。计算年休假、经济补偿金工龄等,一般从“用工之日”起算,而非签约日。判断是否逾期签约,也以“用工之日”为基准。
- 关键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