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的审理与裁判
字数 1335 2025-12-16 18:30:51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的审理与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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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定位
- “诉讼上抵销的审理与裁判”是民事诉讼法中一个专门的审理规则。它特指在诉讼进行中,被告向原告提出抵销抗辩(主张自己对原告也享有到期债权,用以抵销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时,法院应当如何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相应处理的一套程序和方法。
- 其核心在于,法院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不仅要审理原告提出的本诉请求,还要附带审理被告为进行抵销而提出的、在性质上相当于一个独立的反诉的“反对债权”(即被告对原告享有的债权)是否成立,并一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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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与审理的程序特点
- 提出方式:抵销抗辩是被告的一项防御方法,通常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它虽然在实体法上产生抵销的效果,但在程序上,并非必须作为一个独立的反诉提起。被告可以以“抗辩”的形式直接主张。
- 审理结构:这导致案件的审理呈现出“双重结构”。
- 本诉请求的审理: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动债权”)是否成立、应否支持。
- 反对债权的附带审理:对被告为抵销而主张的反对债权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到期,以及是否符合法定抵销条件(如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 独立性:法院对反对债权的审查,在程序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使原告撤回本诉,法院仍需就被告的抵销抗辩(即反对债权)是否成立作出判断,因为其已构成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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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方式与效力
- 抵销成立的裁判:经审理,若法院认定反对债权成立且符合法定抵销条件,抵销即告生效。裁判文书会在“本院认为”部分对抵销的成立进行认定,并在主文中体现其法律效果。例如,判决“被告欠付原告的X元债务,与原告欠付被告的Y元债务抵销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Z元”。
- 抵销不成立的裁判:若法院认定反对债权不成立或抵销条件不具备,则抵销抗辩不能成立。法院不会在判决主文中就反对债权单独作出“驳回被告抵销请求”的判决,因为抵销是作为抗辩提出的。法院只需在判决理由中阐明反对债权不成立的理由,并判决支持(全部或部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可。
- 裁判效力:
- 关于抵销(反对债权)成立的判断,具有既判力。即,当事人不得就该反对债权是否成立、能否抵销等问题另行起诉。
- 关于抵销不成立的理由判断,其既判力范围存在争议,但通说认为,如果法院对反对债权进行了实质性审理并作出了否定性判断,该判断也具有既判力,禁止当事人就该债权再行争议。这是诉讼上抵销审理的一个重要法律后果,体现了纠纷一次性解决的诉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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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概念的关键区别
- 与“诉讼上抵销”概念本身:“诉讼上抵销”是一个更上位的概念,泛指在诉讼中提出抵销主张这一行为或制度本身。而“诉讼上抵销的审理与裁判”特指法院对这一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程序规则和法律后果,是其制度运行的核心环节。
- 与“反诉”:两者功能有重叠,但程序性质不同。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有独立的诉讼请求,需缴纳案件受理费。抵销抗辩是防御方法,不是一个独立的诉,通常不单独收费。但在审理的实质化和裁判的既判力方面,两者在现代诉讼中日益接近。
- 与“诉讼外抵销”:诉讼外抵销是当事人自行实施的法律行为,无需法院介入。诉讼上抵销的审理与裁判则是将这一法律行为置于诉讼程序中,由法院进行权威性、终局性的确认,并产生强制执行力和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