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中的海关估价》
字数 1574 2025-12-16 20:07:05

《国际贸易法中的海关估价》

  1. 核心概念与目标:海关估价,简而言之,是指一国海关为征收从价关税(即按货物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征税),依据法定的准则和程序,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行为。其核心目标是在国际贸易中建立一个公平、统一、中性的估价制度,防止因任意或虚构的估价而变相提高关税,构成非关税壁垒,从而保障关税减让的成果,促进贸易自由化。

  2. 法律框架与核心原则:当前国际通行的海关估价规则主要体现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又称《海关估价协定》。它确立了一套优先采用的、严格的、以商业实际为基础的估价方法,其核心原则是: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的首要依据。这里的“成交价格”特指货物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通常表现为发票价格,但必须满足协定规定的若干条件。

  3. 首要方法:成交价格法:这是最基本、最优先适用的方法。要使用成交价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a) 买方对货物的处置或使用未受到限制(除非协定允许的限制);(b) 货物的销售或价格未受到某些无法确定价值的影响(如搭售安排);(c) 买方处置货物的收益不直接或间接返还给卖方(除非可进行合理调整);(d) 买卖双方之间无特殊关系,或虽有特殊关系但该关系未影响价格。海关在审查时,重点是核实价格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性。

  4. 价格调整因素(加项与扣项):确定成交价格后,需对其进行调整以得出完税价格。必须加入的费用包括:(i) 由买方负担但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佣金和经纪费;(ii) 与进口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iii) 包装材料和劳务费用;(iv) 买方免费或低价提供的、用于货物生产的物品和服务价值;(v) 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vi) 卖方因货物转售、处置或使用而获得的直接或间接收益。不得计入的费用包括:货物进口后的运输、保险、装卸等费用;进口后的关税和国内税。

  5. 其他五种依次适用的估价方法:当成交价格法不适用时,海关必须按以下顺序依次使用后续方法,不得跳跃:

    • 方法二: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采用与被估货物在同一时间或大约同一时间、从同一出口国出口至同一进口国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 方法三: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采用与被估货物具有类似特性、材料和声誉,并能发挥相同功能、在商业上可互换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 方法四:倒扣价格法: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货物在进口国转售给独立买方的最大销售单价为基础,扣除相关的利润、税费、佣金、运保费等后的价格。
    • 方法五:计算价格法:通过计算被估货物的生产成本(材料、制造、加工费)、利润及一般费用、运保费等各项的总和来得出价格。该方法通常需要生产商提供数据,使用较少。
    • 方法六:合理方法:在上述方法均无法使用时,可使用符合本协定原则的合理方法,并依据在进口国可获得的数据进行灵活估价。但严禁使用武断或虚构的价格,如进口国自产货物的售价、两种备选价格中的较高价、货物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等。
  6. 特殊关系与信息权利:针对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如母子公司、控股关系等),协定并非直接否定其成交价格,而是要求海关审查该关系是否影响了价格。如果海关有合理怀疑,应给进口商申辩机会。进口商可提供测试价格(如转售给无关系买方的价格、按倒扣法或计算法得出的价格)来证明其价格符合商业惯例。同时,海关享有获取所有必要信息的权利,进口商有义务进行合作。

  7. 实施与影响:《海关估价协定》统一了全球主要贸易经济体的估价规则,极大地增强了贸易环境的可预测性,减少了贸易摩擦。它限制了海关的自由裁量权,将估价从一种潜在的贸易保护工具转变为一种技术性的、以商业发票为基础的行政行为。各国海关必须在本国法律中转化实施这些规则,并接受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的监督。

《国际贸易法中的海关估价》 核心概念与目标 :海关估价,简而言之,是指一国海关为征收从价关税(即按货物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征税),依据法定的准则和程序,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行为。其核心目标是在国际贸易中建立一个 公平、统一、中性 的估价制度,防止因任意或虚构的估价而变相提高关税,构成非关税壁垒,从而保障关税减让的成果,促进贸易自由化。 法律框架与核心原则 :当前国际通行的海关估价规则主要体现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又称《海关估价协定》。它确立了一套优先采用的、严格的、以商业实际为基础的估价方法,其核心原则是: 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的首要依据 。这里的“成交价格”特指货物 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 ,通常表现为发票价格,但必须满足协定规定的若干条件。 首要方法:成交价格法 :这是最基本、最优先适用的方法。要使用成交价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a) 买方对货物的处置或使用未受到限制(除非协定允许的限制);(b) 货物的销售或价格未受到某些无法确定价值的影响(如搭售安排);(c) 买方处置货物的收益不直接或间接返还给卖方(除非可进行合理调整);(d) 买卖双方之间无特殊关系,或虽有特殊关系但该关系未影响价格。海关在审查时,重点是核实价格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性。 价格调整因素(加项与扣项) :确定成交价格后,需对其进行调整以得出完税价格。 必须加入的费用 包括:(i) 由买方负担但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佣金和经纪费;(ii) 与进口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iii) 包装材料和劳务费用;(iv) 买方免费或低价提供的、用于货物生产的物品和服务价值;(v) 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vi) 卖方因货物转售、处置或使用而获得的直接或间接收益。 不得计入 的费用包括:货物进口后的运输、保险、装卸等费用;进口后的关税和国内税。 其他五种依次适用的估价方法 :当成交价格法不适用时,海关必须按以下顺序依次使用后续方法,不得跳跃: 方法二: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 :采用与被估货物在同一时间或大约同一时间、从同一出口国出口至同一进口国的 相同货物 的成交价格。 方法三: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采用与被估货物具有类似特性、材料和声誉,并能发挥相同功能、在商业上可互换的 类似货物 的成交价格。 方法四:倒扣价格法 :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货物在进口国 转售给独立买方的最大销售单价 为基础,扣除相关的利润、税费、佣金、运保费等后的价格。 方法五:计算价格法 :通过计算被估货物的生产成本(材料、制造、加工费)、利润及一般费用、运保费等各项的总和来得出价格。该方法通常需要生产商提供数据,使用较少。 方法六:合理方法 :在上述方法均无法使用时,可使用符合本协定原则的合理方法,并依据在进口国可获得的数据进行灵活估价。但 严禁使用 武断或虚构的价格,如进口国自产货物的售价、两种备选价格中的较高价、货物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等。 特殊关系与信息权利 :针对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如母子公司、控股关系等),协定并非直接否定其成交价格,而是要求海关审查 该关系是否影响了价格 。如果海关有合理怀疑,应给进口商申辩机会。进口商可提供测试价格(如转售给无关系买方的价格、按倒扣法或计算法得出的价格)来证明其价格符合商业惯例。同时,海关享有获取所有必要信息的权利,进口商有义务进行合作。 实施与影响 :《海关估价协定》统一了全球主要贸易经济体的估价规则,极大地增强了贸易环境的可预测性,减少了贸易摩擦。它限制了海关的自由裁量权,将估价从一种潜在的贸易保护工具转变为一种技术性的、以商业发票为基础的行政行为。各国海关必须在本国法律中转化实施这些规则,并接受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