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证券发行中的初步询价”
字数 1654 2025-12-16 20:17:48
证券法中的“证券发行中的初步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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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理解“初步询价”在证券发行流程中的基本定位
- 在证券(主要指股票)公开发行过程中,尤其是在采用市场化定价机制的注册制下,确定一个合理的发行价格是核心环节。这个过程通常分步进行,“初步询价”是整个发行定价流程的初始和关键步骤。
- 简单来说,“初步询价”是主承销商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正式的发行申请文件(如招股意向书)后,向特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即“网下投资者”,如公募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进行的,旨在收集其对新股认购意愿和价格判断的市场调研行为。 其核心目的是“探路”,为后续的定价提供一个市场化的价格区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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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拆解“初步询价”的具体运作机制
- 发起主体:通常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同负责组织和实施。
- 对象:仅限于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网下投资者。他们必须具备专业的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能是普通公众投资者。
- 主要文件:在初步询价阶段,发行人会公布招股意向书和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招股意向书是核心信息披露文件,但通常不包含确定的发行价格。
- 询价内容:主承销商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通过交易系统等方式,征求其对发行股票的预估价格范围。网下投资者在规定的价格区间内(此区间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研究拟定,但范围通常较宽)进行报价,并表明其拟认购的数量。
- 结果形成: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根据所有有效报价,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行业市盈率、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一个“发行价格区间”。这个区间是下一步“累计投标询价”(如果有)或最终定价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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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明确“初步询价”的法定要求和核心规则
- 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询价过程中,必须确保向所有参与询价的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信息必须公平地提供给所有询价对象,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或私下暗示价格。
- 禁止行为:网下投资者在参与初步询价时,其报价必须有充分的定价依据和严格的决策流程,禁止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提供虚假报价等操纵发行价格的行为。
- 定价约束:初步询价后确定的发行价格(或区间),最终不得超出《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市盈率、市净率等“四数孰低”等定价限制(即需参考同行可比公司市盈率等指标),以防止定价过高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 与累计投标询价的关系:在A股市场实践中,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简称“累计询价”)常结合使用。简单区分:初步询价是“问价”,重在确定价格区间;累计投标询价是“下单”,投资人在价格区间内正式申报认购价格和数量,是最终定价和配售的依据。 有时,对于发行规模大或市场关注度高的项目,会分步进行;对于其他项目,可能在初步询价后直接基于询价结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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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认识“初步询价”制度的法律意义和监管重点
- 市场化定价的基石:初步询价制度是证券发行从核准制转向注册制后,价格由市场决定这一核心原则的具体体现。它让专业的机构投资者用“真金白银”的报价意愿来发现公司价值。
- 连接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桥梁:通过专业机构的报价,初步询价使得发行价格能更贴近公司内在价值和二级市场预期,有助于减少新股上市后股价的异常剧烈波动,维护市场稳定。
- 监管的核心领域:证券监管机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对此环节高度关注。监管重点在于确保询价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严厉打击串通报价、哄抬发行价、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投资者,可采取列入限制名单、暂停其参与询价资格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前端防线:一个经过充分、真实市场博弈形成的发行价格,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发行价格被不合理地抬高,从而避免上市后因价格泡沫破裂而导致普通二级市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遭受损失,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前端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