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范的生成性
字数 1710 2025-12-16 20:49:36
宪法规范的生成性
第一步:核心概念界定
“生成性”在此并非指规范从无到有的“创制”,而是指宪法规范在其静态文本之外,所具备的能持续催生、塑造、变革下位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乃至法律秩序的内在动力、机制与效果。它强调宪法不仅是“法律之法律”,更是一个动态的、具有生产能力的“规范框架”或“意义框架”,能够为法律体系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规范资源和指引方向。
第二步:生成性的具体表现形式
- 规范的具体化与衍生:这是最直接的生成表现。宪法中的原则性、纲领性条款(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被具体化为《民法典》《刑法》《行政诉讼法》等部门法中的具体权利、程序和制度。这个过程就是宪法规范“生成”出大量下位法规范的过程。
- 制度的建构性:宪法规范是建构国家根本制度(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础。这些制度框架一旦确立,其自身的运作和发展逻辑,又会“生成”出庞大而复杂的组织法、程序法和行为法体系,如《全国人大组织法》《立法法》《选举法》等。
- 价值的辐射性渗透:宪法确立的核心价值(如民主、法治、人权、平等)并非停留在宣示层面,而是作为一种“客观价值秩序”,向整个法律体系辐射。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解释中,这些价值成为衡量、解释和补充具体法律规范的尺度,从而“生成”出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理解和法律适用。例如,在解释私法中的“公序良俗”时,宪法的人权、平等价值就起到关键的填充作用。
- 对新兴权利的承认与保护:随着社会发展,会出现一些未被宪法文本明确列举的新型权利诉求(如环境权、数字人权、个人信息自决权)。一个具有“生成性”的宪法体系,能够通过宪法解释(包括司法审查或立法解释),从既有的宪法原则和权利条款中推导、确认这些新权利,从而“生成”出新的权利保护领域和法律制度需求。
第三步:生成性的内在机制与条件
- 规范的开放结构:宪法文本的语言具有一定程度的抽象性、原则性和不确定性。这种开放性不是缺陷,恰恰是生成性的前提。它为适应未来变化、容纳新的解释提供了“规范空间”。
- 解释机制的存在:生成性必须依赖有效的宪法解释机制(如宪法审查、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中符合宪法的法律解释)来激活。解释行为是连接静态文本与动态社会的桥梁,是将宪法的生成潜力转化为现实规范产出的关键环节。
- 法律体系的原则-规则结构:法律体系内部存在层级结构,宪法位于顶端,以基本原则和价值为特征。这种结构天然地要求下位法规则必须符合、体现和细化上位原则,从而形成一种从原则“生成”规则的内在逻辑。
- 社会变迁的驱动: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不断提出新的规范性需求。宪法的生成性正是在回应这些需求、解决新兴宪法性问题的过程中被激发和展现出来。社会现实是宪法规范“生成”新内容的动力源。
第四步:生成性的功能与意义
- 实现宪法适应性:在不频繁修改宪法文本的前提下,通过规范生成的过程,使宪法能够适应社会变迁,保持生命力与现实相关性。
- 保障法律体系的动态统一:确保不断制定和修改的下位法始终与宪法精神保持一致,维护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整体融贯性。
- 推动法治的实质化发展:生成性使宪法价值得以穿透形式法律条文,引导法治向着实现实质正义、保障人权、制约权力的方向发展,避免法治沦为机械的规则之治。
第五步:生成性的界限与控制
生成性并非无限的,否则会损害宪法的安定性和权威。其行使必须受到约束:
- 文本的框架约束:任何生成都不能完全脱离宪法文本的语义可能范围和基本框架。
- 宪法原则与根本制度的约束:生成不能抵触宪法中的其他基本原则和确立的根本制度。
- 民主原则与程序的约束:尤其是通过司法途径的生成(如违宪审查中的宪法解释),需警惕“司法僭越”,注意与民主立法机关的权限平衡。重大的规范性生成,原则上应通过立法或修宪的民主程序完成。
总结:宪法规范的生成性,揭示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动态面向。它不仅是“被适用”的高级法,更是能“主动产出”规范意义的“框架秩序”。理解生成性,是理解宪法如何从一本静态文件,演变为一个活的、生长的、持续塑造国家法律生活与社会秩序的根本规范总纲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