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与认定
字数 1723 2025-12-16 21:48:36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与认定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一个旨在通过人为制造或改变连接点,以逃避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从而适用对其更有利的另一法律的行为。要认定某一行为构成法律规避,通常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构成要件,并且遵循特定的认定步骤。这不同于简单地选择适用某一法律(后者可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接下来,我们将循序渐进地解析其构成要件与认定过程。
第一步:主观要件 —— 存在规避特定法律的故意
这是法律规避行为的主观核心。
- 意图的对象:当事人意图逃避的不是笼统的、任意国家的法律,而是一个特定的、本应对其法律关系有强制适用性的法律规范。例如,某国法律禁止某种交易,或对其有严格的程序或实质要求。
- 意图的性质:这种意图必须是“规避”,而不仅仅是“选择”。即当事人的主要或唯一目的,就是为了脱离某一法律体系的约束,而非基于其他商业、家庭或生活便利的合理考量。在司法实践中,这种主观意图通常需要从当事人的客观行为中进行推定。
第二步:客观要件一 —— 实施了制造或改变连接点的行为
这是实现规避意图的客观手段。
- 行为的对象: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是刻意地制造、改变或消灭冲突规范中所使用的某个或某几个连接点。常见的连接点包括:国籍、住所、居所、公司注册地、合同缔结地、财产所在地、行为地等。
- 行为的性质:这种行为通常是“人为的”、“虚构的”或“缺乏真实实质联系的”。例如,仅在形式上加入某国国籍但不在该国生活;在避税地设立“纸上公司”但无实际经营;将动产移至另一法域仅为了改变物之所在地法。
第三步:客观要件二 —— 行为的时间性:规避行为发生在争议产生之前
这是一个关键的时间要件。
- 事前行为:当事人改变连接点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有关争议的法律事实(如合同签订、侵权行为、婚姻缔结、设立遗嘱等)发生之前或发生之时,目的是为了预先安排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 目的:此要件旨在区分“法律规避”和事后为诉讼策略考虑而提出的法律选择主张。如果是在争议发生后才主张适用另一法律,通常不被视为法律规避,而属于诉讼中的法律选择或抗辩策略问题。
第四步:客观结果要件 —— 达到了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法律的实际效果
这是规避行为成功的客观标志。
- 结果状态:由于连接点的改变,根据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指引,最终确实适用了另一个对当事人更为有利的实体法,而原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被排除。
- 因果关系:适用新法律这一结果,与当事人改变连接点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该行为,原法律将被适用。
第五步:被规避法律的性质要件 —— 所规避的是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
这是认定法律规避并施以否定性后果的价值基础。
- 法律类型:当事人意图逃避的,必须是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那个法律体系中的强制性规则、禁止性规定或体现该国公序良俗的根本性法律原则。如果规避的仅是任意性规范,则通常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不构成法律规避。
- 判断视角:被规避法律的性质,有时从法院地国的法律观念来判断,有时也需要考虑该外国法自身的定性。关键在于,该规则是否旨在保护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基本原则或特定群体(如消费者、劳动者)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第六步:认定与处理
当上述要件均满足时,即可认定构成法律规避。
- 认定的主体:由审理案件的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主动审查或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查。
- 法律后果:一旦认定,在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实践中,将产生“排除适用当事人意图援引的法律,转而适用其意图规避的原法律”的后果。即,法律规避的行为无效,其制造的法律适用状态不被承认。
- 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法律规避是当事人主动行为导致的适用法不当;公共秩序保留是法院在被动适用外国法后,发现其结果不可接受而予以排除。两者在启动原因和作用机制上不同,但都可能最终导致适用法院地法。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中对法律规避的认定是一个严密的逻辑过程,必须同时考察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时间顺序、实际结果以及所涉法律的强制性,缺一不可。其制度目的在于遏制当事人滥用选择自由,维护法律适用的严肃性和各国强制性法律规则的效力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