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
字数 1397 2025-11-08 23:07:17

行政立法

  1. 基本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其核心特征是,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而非国家立法机关(如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这些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是行政法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2. 主要特征
    行政立法具有从属性、立法性和规范性三大特征。

    • 从属性:行政机关的立法权源于宪法、法律的授权,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因此,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得与上位法(宪法、法律、法规等)相抵触,是从属于法律之下的“准立法”行为。
    • 立法性:行政立法行为遵循类似的立法程序(如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决定、公布),其成果——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不同于针对特定人、特定事的具体行政行为。
    • 规范性:行政立法的结果是创制出明确的行为规范,为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定权利和义务,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3. 制定主体与类型
    在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 职权立法: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赋予的职权进行的立法。主要包括:
      •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如根据《立法法》,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或为履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 特定地方政府制定规章: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 授权立法:指行政机关根据特定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国家权力机关的专门授权决定进行的立法。例如,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就某些本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4. 基本原则
    行政立法活动必须遵循若干基本原则,以确保其公正性与合法性。

    • 合法性原则:包括权限合法、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制定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法,内容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 民主原则:在立法过程中应广泛听取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保障公众参与。例如,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民意。
    • 科学原则:立法内容要尊重客观规律,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具备可操作性,并保持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
  5. 基本程序
    行政立法通常遵循一套严格的程序,以规范立法行为。主要环节包括:

    • 立项: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需要制定的法规、规章项目。
    • 起草:由主管部门或法制机构负责草拟文本,并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 征求意见:将草案向社会公布或发送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对重大利益调整的还需组织听证。
    • 审查:法制机构对送审稿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合法性、协调性等。
    • 决定与公布:经制定机关的正式会议(如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行政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并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6. 监督机制
    为防止行政立法权滥用,保障法制统一,设立了多种监督机制。

    • 立法机关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
    •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有监督权,国务院可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司法监督:在我国,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规章。这意味着法院对规章具有一定的审查权,若认为规章与上位法冲突,可不予以适用,但不能直接宣告其无效。对行政法规,法院目前尚不能进行司法审查。
行政立法 基本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其核心特征是,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而非国家立法机关(如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这些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是行政法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特征 行政立法具有从属性、立法性和规范性三大特征。 从属性 :行政机关的立法权源于宪法、法律的授权,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因此,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得与上位法(宪法、法律、法规等)相抵触,是从属于法律之下的“准立法”行为。 立法性 :行政立法行为遵循类似的立法程序(如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决定、公布),其成果——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不同于针对特定人、特定事的具体行政行为。 规范性 :行政立法的结果是创制出明确的行为规范,为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定权利和义务,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制定主体与类型 在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职权立法 :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赋予的职权进行的立法。主要包括: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如根据《立法法》,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或为履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特定地方政府制定规章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授权立法 :指行政机关根据特定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国家权力机关的专门授权决定进行的立法。例如,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就某些本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基本原则 行政立法活动必须遵循若干基本原则,以确保其公正性与合法性。 合法性原则 :包括权限合法、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制定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法,内容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民主原则 :在立法过程中应广泛听取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保障公众参与。例如,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民意。 科学原则 :立法内容要尊重客观规律,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具备可操作性,并保持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 基本程序 行政立法通常遵循一套严格的程序,以规范立法行为。主要环节包括: 立项 :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需要制定的法规、规章项目。 起草 :由主管部门或法制机构负责草拟文本,并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征求意见 :将草案向社会公布或发送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对重大利益调整的还需组织听证。 审查 :法制机构对送审稿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合法性、协调性等。 决定与公布 :经制定机关的正式会议(如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行政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并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监督机制 为防止行政立法权滥用,保障法制统一,设立了多种监督机制。 立法机关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有监督权,国务院可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司法监督 :在我国,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规章。这意味着法院对规章具有一定的审查权,若认为规章与上位法冲突,可不予以适用,但不能直接宣告其无效。对行政法规,法院目前尚不能进行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