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惯常居所地法 (The Law of the Habitual Residence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字数 1803 2025-12-16 22:10:15
国际私法中的惯常居所地法 (The Law of the Habitual Residence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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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引入
- 我们先从一个核心概念——“惯常居所”开始。在国际私法中,惯常居所 是一个关键的法律连结点,用于将特定法律关系与某个国家的法律体系连接起来。它指的是自然人在一段时间内,以定居意图而经常、实际居住的地点。与住所(强调永久居住意图和户籍中心)和国籍(强调政治归属)相比,惯常居所更侧重于事实层面的、持续的居住状态,意图因素要求较低,更客观,也更容易认定。
- 那么,惯常居所地法,顾名思义,就是指自然人的惯常居所所在国家(或法域)的实体法律。它是一个属人法 的范畴,即与人的身份、能力、家庭关系、继承等密切相关的法律。其核心功能是:当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如结婚能力、离婚、监护、继承等)需要确定准据法时,如果冲突规范规定以“惯常居所”为连结点,则应适用该人惯常居所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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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重要及其优势
- 理解“惯常居所地法”的兴起,需要看到传统连结点“国籍”和“住所”的局限性。在全球化时代,人口流动频繁,许多人长期居住在与国籍国或法定住所地不同的地方。此时,适用国籍国法或住所地法可能与当事人的生活中心、社会联系和合理预期严重脱节,导致不公正或不便的结果。
- “惯常居所地法”的优势在于:1. 事实性:便于法院根据居住时间、家庭、工作、财产等客观事实进行认定,减少了“主观意图”证明的困难。2. 统一性:有助于减少因对“住所”概念理解不同(特别是英美法与大陆法系之间)而产生的法律冲突。3. 中立性:对于难民、无国籍人或频繁迁徙者,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和公平的法律连接点。因此,它被越来越多的国际公约(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系列公约)和各国立法采纳,尤其在家庭法和继承法领域,成为与“国籍”并列甚至优先的连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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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选择中的具体应用
- 在冲突规范的条文里,“惯常居所地法”的应用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
- 作为主要连结点:例如,在关于亲子关系、监护、扶养等身份能力的法律适用中,许多现代立法直接规定“适用被监护人、被扶养人的惯常居所地法”。这表明立法者认为,与个人福祉最密切相关的法律是其实际生活中心地的法律。
- 作为选择性或补充性连结点:例如,在合同和侵权领域,当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选择无效时,最密切联系原则下的“特征性履行”一方,其惯常居所地法常被推定为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又如,在继承领域,可能规定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
- 其应用逻辑是:寻找与当事人生活具有最真实、最稳定联系的法律环境,并适用该地的法律来调整其身份、家庭等基本法律关系。
- 在冲突规范的条文里,“惯常居所地法”的应用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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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标准与潜在难题
- 适用“惯常居所地法”的前提是准确认定“惯常居所”。虽然强调客观事实,但认定标准并非全球统一。核心考察因素通常包括:居住的持续性(需达到一定期限,并非短暂停留)、规律性、稳定性以及将此地作为生活中心的意图(尽管此意图的证明标准低于住所)。法院会综合评估个人的家庭、职业、社会活动、财产所在地等。
- 主要难题包括:1. 时间点的确定:惯常居所可能随时间改变。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取决于哪个时间点的惯常居所?(如“结婚时”、“死亡时”、“诉讼时”)。冲突规范本身会指定这个关键时间点。2. 儿童与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惯常居所通常取决于其法定代理人的惯常居所,或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地方,这涉及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考量。3. 多重惯常居所:虽然理论上罕见,但如果某人在两个地方交替规律居住,可能产生认定困难,需要根据主要生活中心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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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住所地法”的关系及发展趋势
- “惯常居所地法”与传统的“住所地法”功能相似,都属于属人法范畴。其关系是补充、竞争乃至逐步替代的关系。在英美法系,住所地法仍是重要的属人法,但惯常居所的概念日益重要。在大陆法系,传统上以国籍国法为主,但现在越来越多的领域(特别是海牙公约影响的领域)引入惯常居所作为替代或首要连结点。
- 总体趋势是,在家庭法和继承法等涉及个人核心身份关系的领域,“惯常居所地法”的地位不断上升,因为它更好地反映了全球化时代个人生活的现实,更能实现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它代表了国际私法从形式化、僵化的连结点向更灵活、更注重实质生活联系的连结点发展的现代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