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损害”与中止行为的关系
字数 1273 2025-12-17 00:23:00

犯罪中止的“损害”与中止行为的关系

  1. 基本概念定位:在刑法中,“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满足“自动性”、“时间性”和“有效性”三个核心要件。其中,“损害”与“中止行为”是评价“有效性”要件的关键要素,二者存在密切的逻辑关联。

  2. “损害”在犯罪中止中的法律含义:此处的“损害”特指在行为人实施中止行为之前,其之前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的、独立于行为人最终追求的根本犯罪结果之外的危害后果。例如,在故意杀人过程中,为杀人而实施的暴力行为已造成被害人重伤,后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杀害并将被害人送医救治,最终被害人未死亡。这里的“重伤”即是犯罪中止制度中所讨论的“损害”,而“死亡”是行为人意图实现的、但被有效防止的根本犯罪结果。

  3. “中止行为”的核心要求:成立犯罪中止所要求的“中止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自动、彻底地停止继续实施犯罪,或者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做出了真挚、积极的努力。其核心在于“自动性”和“有效性”。有效性,即行为人的中止行为必须实际阻止了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

  4. 二者的逻辑关系分析:在犯罪中止的认定中,“损害”与“中止行为”的关系呈现为一种“前提”与“应对”的逻辑结构。

    • “损害”是中止行为发生和评价的背景前提: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已经造成的现实损害,是判断其后续行为是否属于“中止行为”、以及该中止行为是否具有“有效性”的现实基础。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中止(如着手前放弃),是单纯的中止;已造成损害后的中止,则是需要结合损害综合评价的中止。
    • “中止行为”是针对“损害”及“可能扩大结果”的积极应对:行为人实施中止行为,其目的不仅在于防止根本犯罪结果(如死亡)的发生,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其已造成的“损害”所可能引发的更严重后果的一种中断和防止努力。例如,造成伤害后积极送医,既是为了防止死亡结果,也是对伤害后果恶化的一种防止。
    • 关系对刑罚的影响: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这里的“损害”直接与刑罚后果挂钩。而“造成损害”后能否获得“减轻处罚”,其法律上的桥梁和依据正是行为人后续实施的“中止行为”。即,虽然造成了损害,但行为人通过真挚有效的中止行为,自动、彻底地放弃了犯罪,并实际防止了更严重的犯罪结果(既遂结果)发生,从而使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险性显著降低,这是法律对其予以宽宥(减轻处罚)的根本原因。因此,中止行为是连接“已造成损害”这一事实与“获得刑罚减免”这一法律后果的关键环节。
  5. 实务中的审查要点: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犯罪中止时,会分层审查:首先,确认在行为人中止之前,其犯罪行为是否已造成了何种“损害”;其次,独立审查行为人所实施的“中止行为”是否符合自动、彻底、真挚、有效的要求;最后,综合判断“损害”的存在与否、大小,以及“中止行为”的自动性与有效性程度,共同决定对行为人是从宽处罚(减轻)还是大幅从宽处罚(免除)。二者必须结合起来评价,不能孤立看待。

犯罪中止的“损害”与中止行为的关系 基本概念定位 :在刑法中,“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满足“自动性”、“时间性”和“有效性”三个核心要件。其中,“损害”与“中止行为”是评价“有效性”要件的关键要素,二者存在密切的逻辑关联。 “损害”在犯罪中止中的法律含义 :此处的“损害”特指在行为人实施中止行为之前,其之前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的、独立于行为人最终追求的根本犯罪结果之外的危害后果。例如,在故意杀人过程中,为杀人而实施的暴力行为已造成被害人重伤,后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杀害并将被害人送医救治,最终被害人未死亡。这里的“重伤”即是犯罪中止制度中所讨论的“损害”,而“死亡”是行为人意图实现的、但被有效防止的根本犯罪结果。 “中止行为”的核心要求 :成立犯罪中止所要求的“中止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自动、彻底地停止继续实施犯罪,或者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做出了真挚、积极的努力。其核心在于“自动性”和“有效性”。有效性,即行为人的中止行为必须实际阻止了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 二者的逻辑关系分析 :在犯罪中止的认定中,“损害”与“中止行为”的关系呈现为一种“前提”与“应对”的逻辑结构。 “损害”是中止行为发生和评价的背景前提 :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已经造成的现实损害,是判断其后续行为是否属于“中止行为”、以及该中止行为是否具有“有效性”的现实基础。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中止(如着手前放弃),是单纯的中止;已造成损害后的中止,则是需要结合损害综合评价的中止。 “中止行为”是针对“损害”及“可能扩大结果”的积极应对 :行为人实施中止行为,其目的不仅在于防止根本犯罪结果(如死亡)的发生,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其已造成的“损害”所可能引发的更严重后果的一种中断和防止努力。例如,造成伤害后积极送医,既是为了防止死亡结果,也是对伤害后果恶化的一种防止。 关系对刑罚的影响 :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这里的“损害”直接与刑罚后果挂钩。而“造成损害”后能否获得“减轻处罚”,其法律上的桥梁和依据正是行为人后续实施的“中止行为”。即,虽然造成了损害,但行为人通过真挚有效的中止行为,自动、彻底地放弃了犯罪,并实际防止了更严重的犯罪结果(既遂结果)发生,从而使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险性显著降低,这是法律对其予以宽宥(减轻处罚)的根本原因。因此,中止行为是连接“已造成损害”这一事实与“获得刑罚减免”这一法律后果的关键环节。 实务中的审查要点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犯罪中止时,会分层审查:首先,确认在行为人中止之前,其犯罪行为是否已造成了何种“损害”;其次,独立审查行为人所实施的“中止行为”是否符合自动、彻底、真挚、有效的要求;最后,综合判断“损害”的存在与否、大小,以及“中止行为”的自动性与有效性程度,共同决定对行为人是从宽处罚(减轻)还是大幅从宽处罚(免除)。二者必须结合起来评价,不能孤立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