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调查询问笔录”
字数 1444 2025-12-17 01:10:56
行政处罚的“调查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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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询问笔录的基本概念
- 定义:调查询问笔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依法对当事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的记载询问内容、过程及被询问人陈述的法律文书。
- 性质:它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属于言词证据或“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的书面载体。它不仅是获取案件事实信息的重要手段,也是固定言词证据、防止事后翻供的关键程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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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询问笔录的核心制作要求与程序
- 询问主体与资格:必须由两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进行,并在笔录中载明其姓名、执法证件编号。
- 告知义务:询问开始时,必须向被询问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如申请回避权)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如如实陈述义务)。
- 内容要求:
- 首部:应清晰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工作单位等)。
- 正文:采用问答形式,客观、全面、准确地记录询问内容。核心是围绕涉嫌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结果、动机、目的以及涉及的工具、财物等要素展开。
- 尾部:询问结束后,应将笔录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如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更正,并在修改处由被询问人捺指印或签章确认。
- 确认签字:经核对无误后,被询问人应在笔录末尾写明“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与我所说相符”等类似确认语,并逐页签名、捺指印、注明日期。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捺指印,办案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并邀请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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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与审查要点
- 合法性审查:
- 程序合法性:是否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 形式合法性:是否符合法定格式,是否有被询问人确认签字(或注明拒绝理由及见证)。
- 手段合法性:严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询问笔录。
- 真实性审查:
- 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是否存在矛盾或不合常理之处。
- 与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能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审查是否存在被询问人受到外力干扰(如胁迫、诱骗)而作出不实陈述的可能性。
- 关联性审查: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是否与待证案件事实(即涉嫌违法行为)存在客观联系,能否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性质、情节或责任划分。
- 证明力:一份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关联的询问笔录具有重要证明力。但其证明力可能受到被询问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认知能力、记忆清晰度等因素影响,通常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
- 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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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询问笔录在执法实践中的特殊问题与处理
- 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执法人员应注明情况,并尽可能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询问过程,或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字证明询问过程及被询问人陈述内容。
- 询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
- 笔录的修改:任何修改都应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捺指印或签章确认,不得由执法人员擅自涂改。
- 电子笔录:随着执法信息化发展,使用电子设备制作并电子签名的询问笔录,只要符合法律关于取证程序、身份确认、内容固定等要求,与传统纸质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需确保数据安全、不可篡改和可追溯。
- 与“陈述和申辩”的区别:调查询问笔录主要是在调查阶段为查明事实而进行的取证活动;而“陈述和申辩”通常发生在调查终结后、处罚决定作出前,是当事人针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发表意见、提供证据的权利行使环节,两者在目的、阶段和文书形式上均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