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听证重新启动
字数 1367 2025-12-17 02:19:15

税收核定中的听证重新启动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基本内涵
税收核定中的听证重新启动,是指在税收核定程序已依法完成听证程序并作出决定后,因特定法定事由的出现,原已终结的听证程序被有权机关决定再次开启并重新进行听证活动的法律制度。它是听证程序终结性的一种例外,旨在纠正程序或实体上的重大瑕疵,保障纳税人获得公正听审的权利。

第二步:启动前提与法定事由
并非所有情况均可重新启动听证。其启动需满足严格的前提条件,通常包括:

  1. 程序重大违法:原听证程序存在违反法定强制性程序规定的情形,足以影响决定的公正性,例如听证主持人应回避而未回避、未依法通知关键利害关系人参会等。
  2. 依据新证据:在听证结束后、决定作出前,发现了对案件事实认定有决定性影响的新证据,且该证据在原听证时非因自身过错未能提交。
  3. 原决定依据的证据系伪造或变造:事后证实,作为原听证结论基础的关键证据是伪造、变造或不真实的。
  4. 其他严重瑕疵:如发现听证记录存在实质性遗漏或错误,导致无法真实反映听证过程;或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被撤销或变更等。

第三步:启动主体与程序

  1. 启动主体
    • 职权启动:原税收核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在发现存在上述法定事由时,可依职权决定重新启动听证。
    • 申请启动:纳税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担保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税收核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能证明存在法定重新启动事由的初步证据。
  2. 审查与决定:收到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线索后,有权机关需对是否满足重新启动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常采用书面形式,必要时可进行初步调查。审查后应作出是否重新启动听证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驳回申请的,应说明理由。

第四步:重新启动听证的程序特点
一旦决定重新启动,将进入一个新的听证程序,该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 程序完整性:通常需要重新履行完整的听证程序,包括发送新的听证通知、重新组织听证会、进行质证和辩论、制作新的听证笔录等。原听证程序的材料可能作为参考,但新程序独立进行。
  2. 范围特定性:重新听证的范围通常限于引发重新启动的特定事由所涉及的事实、证据或法律问题,而非全案重新审理。但若核心事实因新证据或虚假证据被推翻,则可能需对相关事实进行全面重新认定。
  3. 原决定效力处理:在重新听证期间,原税收核定决定的效力可能处于待定状态。常见做法是,决定重新启动听证的机关可同时裁定中止原决定的执行,直至新的听证程序作出结论。

第五步:重新听证的效力与救济

  1. 听证结论:根据重新听证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税收核定机关应作出新的决定或维持原决定。
  2. 最终效力:重新听证后作出的决定,取代原决定,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需据此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
  3. 权利救济:当事人对重新听证后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重新启动听证的决定本身,通常被视为程序性行为,一般不可单独对此提起诉讼,但对最终实体决定不服时,可将程序瑕疵作为理由之一提出。

总结:税收核定中的听证重新启动是一项纠错与救济并重的程序制度。它在维护程序终结性的同时,为因重大程序瑕疵或实体错误而受损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提供了补救渠道,是税收核定正当程序原则的延伸和深化体现。其实施需严格遵循法定事由和程序,以平衡行政效率与纳税人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

税收核定中的听证重新启动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基本内涵 税收核定中的听证重新启动,是指在税收核定程序已依法完成听证程序并作出决定后,因特定法定事由的出现,原已终结的听证程序被有权机关决定再次开启并重新进行听证活动的法律制度。它是听证程序终结性的一种例外,旨在纠正程序或实体上的重大瑕疵,保障纳税人获得公正听审的权利。 第二步:启动前提与法定事由 并非所有情况均可重新启动听证。其启动需满足严格的前提条件,通常包括: 程序重大违法 :原听证程序存在违反法定强制性程序规定的情形,足以影响决定的公正性,例如听证主持人应回避而未回避、未依法通知关键利害关系人参会等。 依据新证据 :在听证结束后、决定作出前,发现了对案件事实认定有决定性影响的新证据,且该证据在原听证时非因自身过错未能提交。 原决定依据的证据系伪造或变造 :事后证实,作为原听证结论基础的关键证据是伪造、变造或不真实的。 其他严重瑕疵 :如发现听证记录存在实质性遗漏或错误,导致无法真实反映听证过程;或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被撤销或变更等。 第三步:启动主体与程序 启动主体 : 职权启动 :原税收核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在发现存在上述法定事由时,可依职权决定重新启动听证。 申请启动 :纳税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担保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税收核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能证明存在法定重新启动事由的初步证据。 审查与决定 :收到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线索后,有权机关需对是否满足重新启动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常采用书面形式,必要时可进行初步调查。审查后应作出是否重新启动听证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驳回申请的,应说明理由。 第四步:重新启动听证的程序特点 一旦决定重新启动,将进入一个新的听证程序,该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程序完整性 :通常需要重新履行完整的听证程序,包括发送新的听证通知、重新组织听证会、进行质证和辩论、制作新的听证笔录等。原听证程序的材料可能作为参考,但新程序独立进行。 范围特定性 :重新听证的范围通常限于引发重新启动的特定事由所涉及的事实、证据或法律问题,而非全案重新审理。但若核心事实因新证据或虚假证据被推翻,则可能需对相关事实进行全面重新认定。 原决定效力处理 :在重新听证期间,原税收核定决定的效力可能处于待定状态。常见做法是,决定重新启动听证的机关可同时裁定中止原决定的执行,直至新的听证程序作出结论。 第五步:重新听证的效力与救济 听证结论 :根据重新听证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税收核定机关应作出新的决定或维持原决定。 最终效力 :重新听证后作出的决定,取代原决定,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需据此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 权利救济 :当事人对重新听证后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重新启动听证的决定本身,通常被视为程序性行为,一般不可单独对此提起诉讼,但对最终实体决定不服时,可将程序瑕疵作为理由之一提出。 总结 :税收核定中的听证重新启动是一项纠错与救济并重的程序制度。它在维护程序终结性的同时,为因重大程序瑕疵或实体错误而受损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提供了补救渠道,是税收核定正当程序原则的延伸和深化体现。其实施需严格遵循法定事由和程序,以平衡行政效率与纳税人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