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货物保全义务
字数 1675 2025-12-17 03:49:15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货物保全义务

  1. 基本概念与法律定位
    货物保全义务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为买卖双方设定的一项核心附属义务。它并非合同的主要给付义务(如交货或付款),而是在特定风险或意外情况发生后,为防止货物损失或价值减损扩大而要求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占有或控制货物的一方)必须采取的合理措施。其法律定位是一种法定的诚信义务,目的在于减少因违约或履行障碍造成的整体社会财富浪费,体现了公约促进国际贸易合作与公平的基本原则。

  2. 义务的触发条件
    保全义务的触发不依赖于任何过错,而是基于客观事实状态。主要触发情形包括:

    • 买方拒收货物时:当卖方在约定地点或时间交付货物,而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例如,错误地认为货物不符合同),货物风险可能尚未转移或虽已转移但货物仍在卖方控制下,此时占有货物的一方有义务保全货物。
    • 买方行使退货权时:当买方因卖方根本违约(如交付的货物存在根本不符)而宣告合同无效并意图退回货物,但在买方实际返还前,货物仍在买方控制下,买方有义务保全货物。
    • 卖方行使中途停运权时:根据CISG第71条第2款,当卖方发现买方有丧失履约能力等明显缺陷时,即使货物已交承运人且风险可能已转移,卖方仍可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此时,货物处于一个“悬置”状态,控制货物的一方(可能是承运人,但卖方作为指示方)负有保全义务。
    • 双方均面临履行障碍时:例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均无法履行,货物处于某一方保管之下。
  3. 义务的具体内容与合理措施标准
    一旦触发,负有保全义务的一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何为“合理措施”是一个事实问题,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 货物性质:易腐烂货物需要冷藏或尽快出售,工业设备可能需要防锈和基本维护。
    • 商业惯例:遵循同类货物贸易中的通常保管和处理方式。
    • 成本效益:所采取的措施应与货物的价值相称,不要求义务人承担过高的、不合理的费用或风险。
    • 可用的设施:义务人可利用自己现有的仓储设施,或委托第三方(如仓库)保管。
      具体措施可能包括:将货物存入仓库、为易腐货物寻找买家、对机器设备进行必要的防尘防潮处理等。
  4. 寄存与出售货物的特殊权利
    为平衡义务人的负担,CISG第87条和第88条赋予了义务人两项关键权利:

    • 寄存权(第87条):如果保全货物会引致不合理的不便或费用,义务人可将货物寄存于第三方仓库,费用由对方承担,但需通知对方。这实质上是将保管责任和主要费用转移。
    • 出售权(第88条):这是更积极的权利,分为两种:
      (1)紧急出售:对易迅速变坏或保全费用过高的货物,义务人有合理理由必须尽力通知另一方后,可以出售货物。
      (2)合理期限后出售:在对方迟延收取货物、迟延付款或迟延履行其他义务后,义务人在发出合理通知后,可以出售货物。
      出售所得在扣除保全和销售费用后,必须代另一方保存(即托管)。
  5. 义务的履行与费用补偿
    负有保全义务的一方履行义务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有权要求另一方偿还。这里的“合理费用”包括仓储费、保险费、为防止货物贬值进行的必要维护费,以及行使出售权时产生的销售费用等。费用的求偿权独立于合同的其他索赔(如损害赔偿)。但若义务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其可能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责任,并可能影响其费用求偿权。

  6. 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 与风险转移的关系:货物保全义务与风险转移规则(CISG第66-70条)并行不悖。即使货物风险已转移给买方,若货物因买方违约(如拒收)而仍在卖方控制下,卖方仍需为买方的利益保全货物,费用由买方承担。
    • 与救济措施的关系:它是行使宣告合同无效、要求替代货物、减价等主要救济措施过程中的一项辅助性和预防性义务,确保在争端解决期间,货物价值得以维持,为后续的救济(如返还货物、折价赔偿)提供可能。
    • 与减轻损失义务的关系:它与CISG第77条的减轻损失义务精神一致,但适用阶段不同。减轻损失义务主要针对已发生违约后的损害扩大问题;而保全义务可能在违约明确认定前就已触发,更侧重于对货物物理状态的保护。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货物保全义务 基本概念与法律定位 货物保全义务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为买卖双方设定的一项核心附属义务。它并非合同的主要给付义务(如交货或付款),而是在特定风险或意外情况发生后,为防止货物损失或价值减损扩大而要求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占有或控制货物的一方)必须采取的合理措施。其法律定位是一种法定的诚信义务,目的在于减少因违约或履行障碍造成的整体社会财富浪费,体现了公约促进国际贸易合作与公平的基本原则。 义务的触发条件 保全义务的触发不依赖于任何过错,而是基于客观事实状态。主要触发情形包括: 买方拒收货物时 :当卖方在约定地点或时间交付货物,而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例如,错误地认为货物不符合同),货物风险可能尚未转移或虽已转移但货物仍在卖方控制下,此时占有货物的一方有义务保全货物。 买方行使退货权时 :当买方因卖方根本违约(如交付的货物存在根本不符)而宣告合同无效并意图退回货物,但在买方实际返还前,货物仍在买方控制下,买方有义务保全货物。 卖方行使中途停运权时 :根据CISG第71条第2款,当卖方发现买方有丧失履约能力等明显缺陷时,即使货物已交承运人且风险可能已转移,卖方仍可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此时,货物处于一个“悬置”状态,控制货物的一方(可能是承运人,但卖方作为指示方)负有保全义务。 双方均面临履行障碍时 :例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均无法履行,货物处于某一方保管之下。 义务的具体内容与合理措施标准 一旦触发,负有保全义务的一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何为“合理措施”是一个事实问题,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货物性质 :易腐烂货物需要冷藏或尽快出售,工业设备可能需要防锈和基本维护。 商业惯例 :遵循同类货物贸易中的通常保管和处理方式。 成本效益 :所采取的措施应与货物的价值相称,不要求义务人承担过高的、不合理的费用或风险。 可用的设施 :义务人可利用自己现有的仓储设施,或委托第三方(如仓库)保管。 具体措施可能包括:将货物存入仓库、为易腐货物寻找买家、对机器设备进行必要的防尘防潮处理等。 寄存与出售货物的特殊权利 为平衡义务人的负担,CISG第87条和第88条赋予了义务人两项关键权利: 寄存权(第87条) :如果保全货物会引致不合理的不便或费用,义务人可将货物寄存于第三方仓库,费用由对方承担,但需通知对方。这实质上是将保管责任和主要费用转移。 出售权(第88条) :这是更积极的权利,分为两种: (1) 紧急出售 :对易迅速变坏或保全费用过高的货物,义务人有合理理由必须尽力通知另一方后, 可以 出售货物。 (2) 合理期限后出售 :在对方迟延收取货物、迟延付款或迟延履行其他义务后,义务人在发出合理通知后, 可以 出售货物。 出售所得在扣除保全和销售费用后,必须代另一方保存(即托管)。 义务的履行与费用补偿 负有保全义务的一方履行义务所支出的 合理费用 ,有权要求另一方偿还。这里的“合理费用”包括仓储费、保险费、为防止货物贬值进行的必要维护费,以及行使出售权时产生的销售费用等。费用的求偿权独立于合同的其他索赔(如损害赔偿)。但若义务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其可能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责任,并可能影响其费用求偿权。 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与风险转移的关系 :货物保全义务与风险转移规则(CISG第66-70条)并行不悖。即使货物风险已转移给买方,若货物因买方违约(如拒收)而仍在卖方控制下,卖方仍需为买方的利益保全货物,费用由买方承担。 与救济措施的关系 :它是行使宣告合同无效、要求替代货物、减价等主要救济措施过程中的一项辅助性和预防性义务,确保在争端解决期间,货物价值得以维持,为后续的救济(如返还货物、折价赔偿)提供可能。 与减轻损失义务的关系 :它与CISG第77条的减轻损失义务精神一致,但适用阶段不同。减轻损失义务主要针对已发生违约后的损害扩大问题;而保全义务可能在违约明确认定前就已触发,更侧重于对货物物理状态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