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交叉许可的终止与后续义务处理
字数 1809 2025-12-17 04:10:28
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交叉许可的终止与后续义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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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什么是权利交叉许可的终止?
- 权利交叉许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相互许可对方使用自己一项或多项知识产权的协议。其“终止”是指该许可协议因约定的期限届满、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或法定事由(如一方根本违约)的发生,而导致协议效力提前结束的法律状态。终止意味着被许可方继续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的基础丧失,除非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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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的触发事由:协议为何会结束?
- 终止事由通常分为三类:
- 约定终止:这是最主要的情形。包括:(1)期限届满:协议约定的固定许可期限结束;(2)条件成就:协议中约定的特定解除条件发生,例如一方未能按时支付许可费达到一定次数、被许可的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等;(3)协商一致:双方合意提前终止协议。
- 法定终止:基于法律规定,即使协议未明确约定,一方也可行使解除权。最常见的是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例如,许可方未按约定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或被许可方超出许可范围使用并造成严重损害。
- 当然终止:因特定客观事件导致协议自动或必然终止。例如,许可协议项下的核心知识产权因期限届满进入公有领域,或被依法强制无效,使得许可标的消失。
- 终止事由通常分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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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的程序与通知:如何合法地终止?
- 终止必须遵循法定或约定的程序,否则可能构成违法终止,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 行使解除权:对于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主张终止的一方通常需要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生效(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催告前置:如果一方违约未达到根本程度,或协议约定不明,守约方可能需要先行催告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只有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方可解除合同。
- 异议期:收到解除通知的一方如有异议,应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如收到通知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 终止必须遵循法定或约定的程序,否则可能构成违法终止,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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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的法律后果(核心部分):协议结束后会发生什么?
- 协议终止产生面向未来的效力,即自终止生效之日起,双方主要的给付义务(许可使用与支付许可费)停止。但围绕终止本身以及协议存续期间的行为,会产生一系列后续义务和责任,主要包括:
- 停止使用义务:被许可方自终止生效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被许可的知识产权,除非存在“甩卖期”(Sell-off Period)等例外约定。
- 返还与销毁义务:被许可方通常需要返还或销毁由许可方提供的、包含该知识产权的保密技术资料、原型、专用工具等有形载体。对于存储在电子设备中的资料,应进行不可恢复的删除。
- 结算义务:双方需要对终止生效前已发生的许可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进行最终清算和支付。对于分期支付或许可费与销售额挂钩的协议,结算可能较为复杂。
- 保密义务的存续:许可协议中的保密条款通常具有独立性,不因协议终止而失效。双方对在协议履行期间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在终止后仍须承担约定的保密责任。
- “售后库存”处理(甩卖期):许多协议会约定一个合理的“甩卖期” ,允许被许可方在协议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销售或处理在终止前合法生产的库存产品。这是对善意被许可方的一种保护,避免其因协议终止而承受不合理损失。
- 技术协助与过渡期义务:对于复杂的技术许可,协议可能约定终止后一段过渡期内,许可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协助,以确保被许可方平稳停止生产或转向其他技术。
- 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存续:协议中关于管辖、仲裁、法律适用等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独立性,其效力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仍适用于因合同终止及后续事宜产生的纠纷。
- 协议终止产生面向未来的效力,即自终止生效之日起,双方主要的给付义务(许可使用与支付许可费)停止。但围绕终止本身以及协议存续期间的行为,会产生一系列后续义务和责任,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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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与风险防范
- 共有知识产权的交叉许可:当许可标的是共有的知识产权时,协议终止可能涉及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终止程序和要求可能更为复杂。
- 标准必要专利(SEP)的交叉许可:此类许可的终止受到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限制,权利人在寻求终止救济(如禁令)时可能面临更严格的司法审查,以避免排除竞争。
- 后续改进技术的处理:协议终止时,对于在许可期间由一方或双方共同完成的后续改进技术的权利归属与使用问题,必须清晰界定,这是常见的争议焦点。
- 风险防范建议:在起草交叉许可协议时,应尽可能详尽、明确地约定终止事由、程序、通知方式以及各项后续义务的具体内容、时限和标准(如销毁的证明),这是减少终止纠纷最有效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