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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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定义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环境治理领域的一种创新模式,指排污企业作为委托方,通过合同约定或其他形式,委托专业化的环境服务公司(即“第三方”)为其提供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以及污染物处理等服务。其核心在于将“谁污染、谁治理”的传统思路,转变为“谁污染、谁付费、专业化治理”的市场化、专业化路径。在这种模式下,排污企业支付治理费用,治理责任主体仍为排污企业,但具体的治理事务和运营风险转移给了具备专业能力的第三方。 -
法律基础与政策依据
该模式在我国的法律和政策体系中得到明确支持和规范。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首次在国家层面系统部署推行该模式。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虽未直接命名,但其中关于“支持环保产业发展”、“鼓励公众参与”等原则性规定为其提供了法律空间。更为直接的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单行法中,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维护”、“国家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第三方治理的法律政策框架。 -
主要模式与运作机制
实践中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委托运营服务”模式,排污企业自行建设治污设施,委托第三方专业运营;二是“建设-运营-移交”等特许经营模式,由第三方负责治污设施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合同期满后移交。其运作核心是治理合同,该合同需明确委托事项、治理标准(必须符合或严于法定排放标准)、费用支付、履约担保、违约责任、监督权责以及争议解决方式。通常引入履约保证金、治理效果担保等机制,以保障治理效果和合同履行。 -
各方主体责任关系
这是理解第三方治理的关键环节,其责任链条明确区分:- 排污企业(委托方/产污者):承担法定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最终的环境法律责任。即使委托第三方,其对污染排放达标、环境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其核心责任是选择合规、有能力的第三方,并履行付费和监督义务。
- 环境服务公司(第三方/治污者):承担约定的合同责任和运营过程的行为责任。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达标、稳定的污染治理服务。若因其运营不当导致超标排放或环境事故,需向排污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环境执法部门可依法直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政府部门(监管者):依法对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公司实施双重监管。监管重点在于核查排污企业是否履行了主体责任,以及环境服务公司的运营行为是否规范合法。政府部门根据与任何一方的行政法律关系,均可直接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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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与挑战
- 优势:提高污染治理的专业化、规模化水平和治理效率;降低排污企业的治污成本和运营风险;促进环保产业(服务业)的发展;有助于政府从具体治污事务中解脱,加强监管。
- 挑战与风险:合同双方的责任界定与风险分担若不清,易产生纠纷;第三方可能存在技术能力不足、为降低成本而违规操作的风险;排污企业可能因委托而产生依赖,放松自身环境管理;政府对第三方的监管能力和法规细则有待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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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趋势与制度完善
当前,该模式正从试点探索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未来的完善方向包括:制定更详细的合同范本和行业服务标准;建立健全第三方机构的信用评价和信息公开制度,方便排污企业选择;强化环境服务市场的准入、退出和全过程监管机制;明确在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排污企业与第三方之间的责任划分规则。其最终目标是构建一个“责任清晰、多元共治、激励有效”的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