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补正
字数 954 2025-11-11 06:35:07
仲裁裁决的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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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仲裁裁决的补正,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因裁决书中存在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遗漏了已裁决事项,仲裁庭依当事人申请或自行发现,对裁决书中的这些技术性错误进行更正、补充的程序性行为。其核心特征是不涉及对裁决实体内容(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变更,仅对形式或表述上的瑕疵进行修补。 -
补正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及主流仲裁规则,补正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具体情形:- 书写、打印错误:指裁决书文本中出现的错别字、错误的标点符号、名称错误(如当事人名称、地名拼写错误)、数字错误等明显的文书错误。
- 计算错误:指裁决主文中关于款项、利息、违约金等金额的计算过程或最终结果存在数学上的错误。
- 遗漏已裁决事项:指仲裁庭已经在庭审中对某一事项作出了决定,但在制作裁决书的最终文本时,不慎将该事项的裁决结果遗漏,未写入裁决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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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补正的程序
补正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在收到裁决书后,可在法定期限内(通常是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补正申请。申请必须明确指出需要补正的错误及理由。
- 仲裁庭自行发起:仲裁庭在裁决书发出后的合理期限内(通常也是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发现裁决书中存在可补正的错误时,可以依职权决定对裁决书进行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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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的形式与效力
- 补正形式:补正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即制作一份独立的《补充裁决书》或《裁决书补正决定》。该文件是原裁决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 法律效力:补正裁决或决定作出后,其效力追溯至原裁决书作出之日。即补正后的内容与原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裁决,应将补正文书一并提交执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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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与撤销、不予执行的区别
这是理解补正制度的关键。三者性质完全不同:- 与撤销裁决的区别:裁决撤销是法院对存在严重程序瑕疵或实体错误的终局裁决予以废除的司法监督程序,其后果是裁决无效。而补正仅是仲裁庭对轻微技术错误的修正,不改变裁决的实体内容和有效性。
- 与不予执行的区别:不予执行是法院在执行阶段,因特定法定事由拒绝强制执行某一裁决的程序。补正则是在裁决生效后、执行前或执行中,对其文本进行完善,目的是为了使其更准确,便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