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中的“相对优势地位”
字数 1773 2025-12-17 05:50:27
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中的“相对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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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从“市场支配地位”到“相对优势地位”
- 在反垄断法中,最为人熟知的概念是 “市场支配地位” 。它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市场,并考察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市场进入壁垒等多重因素,标准较为严格。
- “相对优势地位” 是一个与之相关但标准更低、适用范围更特定的概念。它并非指经营者在整个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力,而是指在特定的交易关系中,一方当事人相对于另一方当事人,在交易上具有明显的、且对方难以转向其他交易对象的优势地位。其核心特征是 “交易相对方依赖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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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特征与认定标准:依赖性与交易锁定
- 依赖性:这是认定相对优势地位的关键。依赖意味着交易相对方(通常是中小企业、依赖特定资源的经营者或消费者)除了与该优势地位经营者交易外,没有足够且合理的可能性转向其他交易对象。这种依赖性可能源于:
- 供需依赖:例如,供应商严重依赖某个大型零售商的销售渠道,或者零售商严重依赖某个品牌供应商的畅销商品。
- 基础设施依赖:必须使用特定经营者控制的关键设施(如港口、网络平台、关键设备)才能开展业务。
- 长期商业关系:基于长期投资(如专用设备、培训、信息系统对接)形成了事实上的锁定效应。
- 优势地位:具有依赖性的一方,在谈判能力、合同条款设定等方面处于明显弱势,优势方能够施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 依赖性:这是认定相对优势地位的关键。依赖意味着交易相对方(通常是中小企业、依赖特定资源的经营者或消费者)除了与该优势地位经营者交易外,没有足够且合理的可能性转向其他交易对象。这种依赖性可能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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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制目的与典型滥用行为
- 规制目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侧重于维护市场竞争结构。而对“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制,则更侧重于保护特定交易中的公平性,防止优势方滥用其地位剥削、压迫处于依赖状态的交易相对方,弥补支配地位规制在特定情境下的不足。
- 典型滥用行为(通常被法律所禁止)包括:
- 不公平定价:以不合理的低价采购,或以不合理的高价销售。
- 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强迫购买不需要的商品或服务(搭售)、强迫接受与合同无关的义务。
- 差别待遇: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对依赖其的不同交易相对方给予显著不同的待遇,且无正当理由。
- 限制交易:不合理地限制交易相对方与第三方进行交易。
- 不当中断交易: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突然、不公平地终止与依赖其的当事人的交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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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实践与国际比较
- 中国大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未直接使用“相对优势地位”这一术语,但其部分条款体现了类似精神。例如,第二十二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行为。在执法实践中,特别是针对零售平台与商户、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等纵向关系时,监管机构有时会运用相关市场界定较为灵活或强调依赖关系的分析思路,来规制某些不公平交易行为。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明确禁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施加不合理限制或收取不合理费用,这被认为是规制“平台相对优势地位”的专门条款。
- 其他法域:
- 德国:《反限制竞争法》明确规定了“禁止滥用相对市场优势地位”,是其特色制度之一,主要适用于中小企业保护。
- 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中的“滥用优势地位”条款(第2条第9款第5项)也旨在规制在特定交易中利用优势地位设定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 韩国:《垄断规制与公平交易法》也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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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概念的辨析及实践意义
- 与“市场支配地位”:两者都可能产生滥用行为,但规制逻辑起点不同。市场支配地位关注整体市场结构的竞争损害;相对优势地位更关注具体交易关系中的公平性。一个经营者可能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在特定交易中却拥有相对优势地位。
- 与“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如转售价格维持)是上下游经营者之间的合意或协调。而滥用相对优势地位通常是优势方的单方行为,依赖方往往是被动接受。
- 实践意义:这一概念在数字经济时代尤为重要。大型平台相对于平台内经营者、大型制造商相对于小型经销商,常常形成显著的依赖关系。明确“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制逻辑,有助于更精准地打击“二选一”、不合理收费、数据封锁等新型不公平交易行为,在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的同时,保障产业链中弱势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