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字数 1392 2025-12-17 06:32:21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1. 基本概念与定位

    • 定义:商业秘密,在TRIPS协定中具体表述为“未披露信息”,是指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合法控制的、符合特定三要件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与专利、商标、版权等需公开以获得保护的权利不同,其核心特征在于“秘密性”。
    • 在TRIPS协定中的位置:商业秘密保护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二部分“关于知识产权效力、范围和使用的标准”中的第九节内容。其特殊性在于,它保护的是一种“事实上的专有权”,而非通过注册获得、具有排他性的“法定的垄断权”,这体现了TRIPS协定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广泛涵盖。
  2. 受保护的法定要件
    根据TRIPS协定第39条第2款,一项信息构成受保护的“未披露信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严格要件:

    • 秘密性:该信息作为一个整体或在其组成部分的精确配置与组合上,不为通常涉及该类信息的领域内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这是最核心的要件,强调信息客观上处于非公知状态。
    • 商业价值性: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即信息的秘密状态为其控制人带来了现实或潜在的竞争优势或经济利益。
    • 合理保密措施: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了合理的步骤以保持其秘密性。此要件强调权利人必须通过保密协议、技术手段、管理制度等主动行为来维系信息的秘密状态,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3. 侵权行为构成
    TRIPS协定第39条第2款规定,未经许可披露、获取或使用他人合法控制的、符合上述三要件的未披露信息,构成侵权,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 行为方式:包括“披露”(向公众或特定第三方泄露秘密)、“获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使用”(为自身商业目的利用该秘密信息)。
    • 行为的不正当性:这些行为必须“违反诚信商业行为的方式”。协定脚注对“违反诚信商业行为的方式”进行了解释,至少包括违约、泄密、诱使他人泄密,以及通过第三方获取信息且该第三方知道(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该获取行为涉及此类做法。
    • 损害后果:此类行为可能对信息控制者的竞争地位或商业利益造成损害。
  4. 保护范围与特点

    • 保护客体广泛:通常包括技术信息(如配方、工艺、设计)和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采购计划、定价策略)。
    • 无期限限制:只要信息持续满足上述三要件,保护就可以无限期持续,不同于专利、版权等有固定保护期限。
    • 无登记要求:保护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行政登记或审批程序。
    • 相对性权利:商业秘密权不能阻止他人通过独立研发、反向工程等合法手段获得相同或类似信息并进行使用。其对抗的是“不正当”获取和使用行为,而非“相同”信息本身。
  5. 与药品和农化产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关系
    TRIPS协定第39条第3款规定了另一类特殊的未披露信息保护,主要针对药品和农化产品:

    • 保护对象:为获得市场销售许可而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的、含有巨大努力的、尚未披露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
    • 保护义务:成员方政府有义务保护该类数据,防止其被不正当的商业使用。同时,除非为保护公众所必需,或已采取措施确保该数据不被不正当商业使用,否则应保护其不被披露。
    • 意义:此款规定旨在保护研发者为获得上市批准而投入巨资产生的数据,防止竞争对手不正当地依赖这些数据为自己的类似产品申请上市(即“搭便车”),是对传统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补充和具体化,在医药和农业领域影响深远。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基本概念与定位 定义 :商业秘密,在TRIPS协定中具体表述为“未披露信息”,是指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合法控制的、符合特定三要件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与专利、商标、版权等需公开以获得保护的权利不同,其核心特征在于“秘密性”。 在TRIPS协定中的位置 :商业秘密保护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二部分“关于知识产权效力、范围和使用的标准”中的第九节内容。其特殊性在于,它保护的是一种“事实上的专有权”,而非通过注册获得、具有排他性的“法定的垄断权”,这体现了TRIPS协定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广泛涵盖。 受保护的法定要件 根据TRIPS协定第39条第2款,一项信息构成受保护的“未披露信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严格要件: 秘密性 :该信息作为一个整体或在其组成部分的精确配置与组合上,不为通常涉及该类信息的领域内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这是最核心的要件,强调信息客观上处于非公知状态。 商业价值性 :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即信息的秘密状态为其控制人带来了现实或潜在的竞争优势或经济利益。 合理保密措施 :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了合理的步骤以保持其秘密性。此要件强调权利人必须通过保密协议、技术手段、管理制度等主动行为来维系信息的秘密状态,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侵权行为构成 TRIPS协定第39条第2款规定,未经许可披露、获取或使用他人合法控制的、符合上述三要件的未披露信息,构成侵权,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行为方式 :包括“披露”(向公众或特定第三方泄露秘密)、“获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使用”(为自身商业目的利用该秘密信息)。 行为的不正当性 :这些行为必须“违反诚信商业行为的方式”。协定脚注对“违反诚信商业行为的方式”进行了解释,至少包括违约、泄密、诱使他人泄密,以及通过第三方获取信息且该第三方知道(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该获取行为涉及此类做法。 损害后果 :此类行为可能对信息控制者的竞争地位或商业利益造成损害。 保护范围与特点 保护客体广泛 :通常包括技术信息(如配方、工艺、设计)和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采购计划、定价策略)。 无期限限制 :只要信息持续满足上述三要件,保护就可以无限期持续,不同于专利、版权等有固定保护期限。 无登记要求 :保护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行政登记或审批程序。 相对性权利 :商业秘密权不能阻止他人通过独立研发、反向工程等合法手段获得相同或类似信息并进行使用。其对抗的是“不正当”获取和使用行为,而非“相同”信息本身。 与药品和农化产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关系 TRIPS协定第39条第3款规定了另一类特殊的未披露信息保护,主要针对药品和农化产品: 保护对象 :为获得市场销售许可而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的、含有巨大努力的、尚未披露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 保护义务 :成员方政府有义务保护该类数据,防止其被不正当的商业使用。同时,除非为保护公众所必需,或已采取措施确保该数据不被不正当商业使用,否则应保护其不被披露。 意义 :此款规定旨在保护研发者为获得上市批准而投入巨资产生的数据,防止竞争对手不正当地依赖这些数据为自己的类似产品申请上市(即“搭便车”),是对传统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补充和具体化,在医药和农业领域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