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程序问题
字数 1784 2025-12-17 06:37:36
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程序问题
第一步:界定“程序问题”在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核心含义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一国法院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另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时,除了需要审查判决的终局性、管辖权、公共政策等实体性或根本性条件外,还必须处理一系列纯粹的程序性事项。此处的“程序问题”特指在承认与执行阶段,被请求国法院需要遵循的国内法律程序,它不涉及对外国判决实体内容或外国法院诉讼程序的实质审查,而是关注承认与执行行为本身在被请求国如何具体操作。其核心原则是: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性问题,通常适用被请求国(即法院地国)的法律,这是“程序问题依法庭地法”一般原则在此环节的具体体现。
第二步:详细阐述主要程序性环节及其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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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与申请主体:
- 管辖法院:由被请求国法律明确规定。通常为债务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其他有联系地的一审法院。例如,在中国,根据《民事诉讼法》,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申请主体:原则上由外国判决的胜诉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权是否可以转让,也依被请求国法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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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限(时效):
- 债权人应在多长时间内向被请求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申请,完全由被请求国法律(通常是其民法典或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时效的规定)决定,而不适用判决作出国关于判决执行期限的规定。例如,被请求国可能规定申请执行外国判决的时效为2年或更长,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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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与证明要求:
- 申请人需要提交哪些文件(如经认证的判决书副本、证明判决已生效和具有执行力的文件、诉讼程序已适当通知被告的证明、必要的翻译件等),其具体格式、认证或公证的要求(如是否需要经过领事认证或海牙认证),均由被请求国法律或该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如《海牙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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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程序的形式:
- 被请求国法院采用何种程序进行审查?是仅作书面审查(形式审查),还是可以开庭听取双方辩论?审查程序是简易的,还是等同于普通诉讼程序?这些程序性规则同样依法院地法。大多数国家为平衡效率与公正,采用一种相对简易的特别程序,侧重于书面审查,并可能举行有限的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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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措施与保全:
- 在承认与执行程序进行期间,申请人能否请求被请求国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临时保全措施,以防止其转移财产?这完全取决于被请求国关于诉讼保全或临时措施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
第三步:分析程序问题中的特殊规则与关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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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问题”与“实质问题”的区分:
- 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例如,判决的“终局性”是承认的实质条件,适用判决作出国法律或国际条约标准来判断;而申请承认的“时限”是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混淆二者会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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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的优先适用:
- 如果两国之间存在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多边公约(如《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海牙判决公约》),条约中对于承认与执行的程序(如申请文件清单、认证的简化、审查期限等)有明确规定的,应优先适用条约规定。条约规定本质上是对各国国内程序法的统一或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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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原则的程序性体现:
- 互惠原则是承认外国判决的一个实质条件。在程序上,如何证明互惠关系的存在?是由申请人举证,还是由法院依职权查明?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也属于被请求国程序法调整的范围。
第四步:总结程序问题的实践意义与挑战
- 意义:清晰、高效、可预测的承认与执行程序,是跨境判决得以流动的生命线。它决定了债权人实现权利的效率和成本,直接影响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确定性和当事人的预期。
- 挑战:
- 程序差异大:各国程序法差异显著,给申请人带来了解与适应的负担。
- 程序被滥用为拖延手段:被申请人可能利用被请求国复杂的程序规则(如反复提出形式异议、要求补充材料等)来拖延时间。
- 与实体审查的边界模糊:有时,程序问题可能“侵蚀”实质审查的边界。例如,以“文件形式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受理,可能变相否定了一个实质上符合条件的判决。
- 临时措施的协调:能否及如何快速获得财产保全,对判决执行的最终效果至关重要,但各国在此程序上的标准宽严不一。
总之,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程序问题”是连接实体权利的最终实现与国内司法系统的桥梁。虽然原则上适用法院地法,但现代国际私法的趋势是通过国际条约不断协调和简化这些程序,减少程序壁垒,促进判决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