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的程序性要求
字数 1514 2025-12-17 08:55:28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的程序性要求
-
定义与核心概念
诉讼上抵销,是指在本案诉讼程序进行中,被告作为防御方法,向受诉法院主张其对于原告的债权,用以抵销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债权,从而在等额范围内消灭原告请求的一种诉讼行为。与实体法上的抵销权行使不同,其核心特征在于“在诉讼中提出”,是诉讼行为与实体权利行使的结合体,属于一种诉讼上的抗辩(抵销抗辩)。 -
提出抵销抗辩的程序阶段与方式
- 提出阶段:抵销抗辩原则上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最迟应在事实审的言词辩论终结前。具体而言,通常是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时,或在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提出。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被告若欲主张抵销,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涉及新的证据或事实的,法院可酌情重新指定举证期。
- 提出方式:必须通过向审理本案的受诉法院作出明确的、正式的、以言词或书面(答辩状、庭审笔录等)记载的意思表示。不能仅在与原告的庭外交涉中提出,其核心是向法院提出。主张时,应明确提出用以抵销的主动债权(被告对原告享有的债权)的存在、数额,并明确表示以此债权抵销原告主张的被动债权。
-
对抵销债权(主动债权)的审理程序
- 审理的合并性:法院对抵销抗辩的审理,是将作为防御方法的抵销债权(主动债权)的成立、有效、可抵销性等问题,与原告主张的本案诉讼请求(被动债权)一并进行审理。这并非诉的合并,而是将抵销主张作为本案诉讼的攻击防御方法加以审查。
- 审理范围:法院需审查:
- 主动债权是否真实存在、数额是否确定或可确定。
- 主动债权与被动债权是否均属适于抵销的同类标的物(通常为金钱或同种类物)。
- 主动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但被告自愿放弃期限利益主张抵销的除外)。
- 是否存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情形。
- 证明责任:对于主动债权的存在、有效、可抵销性等积极事实,由主张抵销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必须就主动债权的发生原因、数额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抵销主张的裁判及其效力
- 裁判方式:法院在判决主文中,应就抵销抗辩成立与否作出判断。如果认定抵销成立,应在判决理由中予以阐明,并在判决主文中直接作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某某数额范围内不予支持”(即抵销范围内的请求不成立)的判决,无需判决被告另行向原告支付经抵销后的差额(除非被告有反请求)。这被称为“抵销的裁判上表示”,其效力与实体法上行使抵销权相同,产生债的消灭效果。
- 既判力问题:就经法院审理并作出判断的抵销抗辩(即主动债权是否成立、抵销是否有效),法院的判断具有既判力。具体而言:
- 若法院认定抵销成立,则该部分主动债权因抵销而消灭的判断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该部分债权另行起诉。
- 若法院认定抵销不成立(如主动债权本身不成立),则该主动债权不成立的判断也具有既判力,被告不能就同一主动债权再行起诉主张。这被称为“抵销抗辩的既判力”,是诉讼上抵销的重要程序法效果,体现了纠纷一次性解决的原则。
-
与相关程序的关系与注意事项
- 与反诉的区别:抵销抗辩是防御方法,目的在于吞并或减少原告请求,无需缴纳案件受理费,审理范围限于吞并请求所需部分。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旨在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需缴纳诉讼费,审理范围是独立的诉讼标的。当事人有时可选择以反诉方式主张债权,但选择抵销抗辩通常程序上更便捷,且可避免就主动债权单独预交诉讼费。
- 诉讼费用的影响:抵销主张不成功,通常不影响本案诉讼费用的分担(仍按原告请求被支持的比例分担)。但如果被告的抵销主张明显缺乏依据,或构成滥用程序,法院在决定诉讼费用分担时可酌情考虑。
- 程序保障:原告有权针对被告的抵销主张进行反驳和举证。法院应保障双方的辩论权,就抵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组织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