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的认定标准
字数 1167 2025-12-17 09:05:57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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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明确“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的基本概念
- 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后,对其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保密信息,负有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且不得自行非法利用的义务。它不是基于合同的明确约定才产生,而是一种基于劳动者忠实义务的法定义务,即使合同未写明,劳动者也需遵守。其核心在于保护用人单位不愿公开、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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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解析保密义务的构成要素与认定标准
- 并非所有用人单位的信息都属于保密范围。认定一项信息是否属于保密义务的客体,需满足以下标准(即“三性”):
- 秘密性: 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这是保密信息与非保密信息的根本区别。
- 价值性: 该信息能为权利人(用人单位)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例如,客户名单、技术诀窍、产品配方、营销策略等。
- 保密性: 权利人(用人单位)对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这是法律上认定信息属于“保密”状态的关键证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订保密协议、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对信息进行分级管理、设置物理或技术访问限制等。如果用人单位自身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则难以主张该信息属于保密信息。
- 并非所有用人单位的信息都属于保密范围。认定一项信息是否属于保密义务的客体,需满足以下标准(即“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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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区分保密义务与相关概念(竞业限制)
-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 容易混淆,但存在本质区别,这是准确理解保密义务的关键:
- 义务来源不同: 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无论是否约定都存在;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必须由双方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
- 核心内容不同: 保密义务的核心是“不说、不用”,即不泄露、不使用保密信息;竞业限制的核心是“不去、不做”,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或自己开业经营。
- 期限不同: 保密义务的期限通常持续到保密信息进入公知领域为止,可能长于劳动关系存续期;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二年。
- 经济补偿不同: 履行保密义务,用人单位无需额外支付经济补偿;而约定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必须在限制期限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可要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 容易混淆,但存在本质区别,这是准确理解保密义务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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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分析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将根据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偿额可参照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如果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依法约定了违约金(注:仅限违反服务期和违反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可约定违约金,但违反保密义务造成损失本身可索赔),也可能需要支付。
- 行政责任: 如果违反保密义务同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监督检查部门可责令停止,并可处以罚款。
- 刑事责任: 如果情节严重,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将根据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