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的具体承诺表
好的,我将为你讲解《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的“具体承诺表”这一核心概念。理解它是掌握GATS下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的关键。
步骤一:基本定义与法律地位
“具体承诺表”是GATS的核心组成部分。它不是一个标准化的示范文本,而是由世界贸易组织(WTO)每一个成员自行提交的一份具有国际条约法律约束力的清单。这份清单以表格形式,逐一、分部门地列明了该成员在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方面承担的具体义务和条件。简言之,GATS的普遍义务(如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所有服务部门,而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这两项核心义务,仅适用于成员在其具体承诺表中明确列入的服务部门,且必须遵守表中列明的任何限制条件。没有列入,则无此义务。因此,承诺表是每个成员服务贸易开放范围和程度的“定制品”和“法律边界图”。
步骤二:结构与核心要素
一份具体承诺表通常按照统一的格式编制,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其核心围绕两种义务(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四种服务提供模式。
- 部门或分部门:列表的第一栏。成员根据GATS的“服务部门分类表”来指明其做出承诺的具体服务行业,例如“银行业”、“电信服务”、“旅游服务”等。承诺可以覆盖整个部门,也可以是部门下的特定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列表的第二栏。根据GATS第16条,除非承诺表中明确列出,否则成员不得在已做出承诺的部门维持或采取以下六种限制措施:(a) 服务提供者数量限制;(b) 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限制;(c) 服务业务总量或产出总量限制;(d) 自然人雇佣数量限制;(e) 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如必须设立合资企业);(f) 外资持股比例上限限制。成员在此栏中需清晰列明其保留的所有限制,若写“无”,则意味着在该部门对该种提供模式完全不采取这六类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列表的第三栏。根据GATS第17条,对于承诺表中列明的部门,成员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但成员可以在此栏中列出任何对国民待遇的例外和限制条件。若写“无”,则意味着给予完全国民待遇。
- 附加承诺:列表的第四栏。成员可以在此栏列入不属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范畴的其他承诺,例如关于资格、标准或许可事宜的承诺。此栏通常使用较少。
步骤三:服务提供模式的维度
承诺表中的所有限制都必须按照四种服务提供模式分别列明,这是GATS框架的独创性设计:
- 模式一:跨境交付 - 服务从一成员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提供(如国际电话、跨境软件开发)。
- 模式二:境外消费 - 在一成员领土内向另一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出国旅游、留学)。
- 模式三:商业存在 - 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成员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提供服务(如在外国设立银行分行、律师事务所)。
- 模式四:自然人流动 - 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内提供服务(如外籍工程师、经理入境工作)。
这意味着,一个成员可以承诺在“银行业”对模式一(跨境电子银行)完全开放(写“无限制”),但对模式三(设立分行)限制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这种细分使得开放承诺极为精确和灵活。
步骤四:列表技术与“限制”的含义
理解具体承诺表的关键是掌握其“列表技术”的逻辑:列入即约束,未列即自由,限制需明确。
- “绑定”作用:表中列明的开放水平(包括限制条件)构成了该成员的最低义务标准,未来只能朝着更自由化的方向修改(即“只进不退”原则),这为服务贸易提供了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 “无”的含义:在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栏下对某种模式写“无”,意味着该成员承诺在该部门、该模式下,完全没有GATS第16条或第17条所定义的限制,即完全开放。
- “限制”的列明:如果成员希望保留某些限制,它必须将这些限制明确、具体地写入相应栏目。未写入的限制,今后不得采用。例如,若未在“市场准入-模式三”栏中写入“外资股权上限50%”,则意味着未来不能实施此类股权限制。
步骤五:解释与修改规则
由于承诺表是条约的一部分,对其条款的解释遵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解释规则。在发生争端时,WTO争端解决机构会依据承诺表的文字、上下文并结合GATS的目的与宗旨进行解释。修改承诺表的程序由GATS第21条规定,程序严格,通常需要与受影响的成员进行补偿谈判,以确保总体承诺水平不降低。
总结:GATS的具体承诺表是一个以服务部门为横轴、以四种提供模式为纵轴、以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项核心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开放式矩阵。它通过“正面列表”(选择哪些部门开放)和“负面列表”(在开放部门中列明保留的限制)相结合的方式,确立了每个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法律义务边界,是多边服务贸易体制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