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审查判断方法
字数 1593 2025-12-17 09:27:04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审查判断方法

步骤一:概念界定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审查判断方法,是指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类证据,按照法定的规则、逻辑和经验,进行分析、鉴别、比较和综合,以确定其证据能力(资格)和证明力(价值),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系列思维活动和操作方式的总称。它不是单一规则,而是一套综合的方法体系,旨在从“证据材料”中提炼出“可采信的案件事实”。

步骤二:核心目标与基本原则

  1. 核心目标:去伪存真,形成内心确信。即通过审查判断,排除不具备证据资格或证明力极低的材料,采纳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并对所有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综合评判,使仲裁庭对事实的认定达到高度可能性(仲裁证明标准)。
  2. 基本原则
    • 依法独立判断原则:仲裁员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独立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不受非法干涉。
    • 全面、客观、公正原则:必须审查所有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不得偏听偏信。
    • 公开判断理由原则:对证据是否采纳及证明力大小的判断结论和理由,应在裁决书中予以阐明。

步骤三:审查判断的两个层次
证据审查判断通常分两个层次进行,逻辑上先后有序:

  1. 第一层次: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能不能用”)

    • 目的:判断某项证据材料是否有资格进入仲裁庭的视野,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 审查要点
      • 合法性:证据的来源、形式、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例如,通过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可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域外形成的证据需履行法定的公证认证手续。
      • 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能够证明或反驳某项仲裁请求或抗辩所依据的事实。无关联的材料应予排除。
    • 结果:通过此层次审查,证据材料“晋级”为本案的“证据”;未通过的,则被排除在考量范围之外。
  2. 第二层次:证明力的审查判断(“有多大用”)

    • 目的:在具备证据能力的基础上,判断该证据能在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事实。
    • 审查要点
      • 真实性:证据本身是否为原件、原物,或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所记载或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有无伪造、变造、篡改。
      • 证明力强弱比较:对不同种类、不同来源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则和一般经验比较其通常的证明力强弱。例如:
        • 原件、原物一般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一般优于其他书证。
        • 鉴定意见、现场笔录、档案材料、经过公证或登记的书证一般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 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其证明力通常较弱。
      • 证据矛盾时的取舍:当不同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内容矛盾时,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紧密程度、证据之间的逻辑一致性、证据来源的可靠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决定采信哪一方证据。

步骤四:综合判断与心证形成
在完成对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审查后,仲裁庭需进入最终的、动态的综合判断阶段:

  1. 整体关联分析:将所有被采纳的证据串联起来,审查它们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逻辑自洽的证据链条,共同指向特定的案件事实。
  2. 矛盾排除与事实认定:对于仍存在的证据矛盾,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判断何种事实版本更具高度可能性。例如,审查证人证言细节是否具体、稳定,是否与其他客观证据矛盾;审查书证形成时间是否合理等。
  3. 内心确信的形成:在全面审查、综合判断的基础上,仲裁庭就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形成内心确信。这种确信需达到法律要求的“高度可能性”标准,并作为裁决的事实基础。

步骤五:在裁决中的体现
仲裁庭应将上述审查判断的过程和结论体现在裁决书中,特别是对争议焦点所涉及的关键证据的采纳与否、证明力大小的评判理由,应进行清晰的说理,使当事人知晓仲裁庭认定事实的依据,增强裁决的公信力和可接受性。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审查判断方法 步骤一:概念界定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审查判断方法,是指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类证据,按照法定的规则、逻辑和经验,进行分析、鉴别、比较和综合,以确定其证据能力(资格)和证明力(价值),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系列思维活动和操作方式的总称。它不是单一规则,而是一套综合的方法体系,旨在从“证据材料”中提炼出“可采信的案件事实”。 步骤二:核心目标与基本原则 核心目标 :去伪存真,形成内心确信。即通过审查判断,排除不具备证据资格或证明力极低的材料,采纳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并对所有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综合评判,使仲裁庭对事实的认定达到高度可能性(仲裁证明标准)。 基本原则 : 依法独立判断原则 :仲裁员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独立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不受非法干涉。 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必须审查所有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不得偏听偏信。 公开判断理由原则 :对证据是否采纳及证明力大小的判断结论和理由,应在裁决书中予以阐明。 步骤三:审查判断的两个层次 证据审查判断通常分两个层次进行,逻辑上先后有序: 第一层次: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能不能用”) 目的 :判断某项证据材料是否有资格进入仲裁庭的视野,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审查要点 : 合法性 :证据的来源、形式、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例如,通过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可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域外形成的证据需履行法定的公证认证手续。 关联性 :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能够证明或反驳某项仲裁请求或抗辩所依据的事实。无关联的材料应予排除。 结果 :通过此层次审查,证据材料“晋级”为本案的“证据”;未通过的,则被排除在考量范围之外。 第二层次:证明力的审查判断(“有多大用”) 目的 :在具备证据能力的基础上,判断该证据能在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事实。 审查要点 : 真实性 :证据本身是否为原件、原物,或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所记载或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有无伪造、变造、篡改。 证明力强弱比较 :对不同种类、不同来源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则和一般经验比较其通常的证明力强弱。例如: 原件、原物一般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一般优于其他书证。 鉴定意见、现场笔录、档案材料、经过公证或登记的书证一般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其证明力通常较弱。 证据矛盾时的取舍 :当不同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内容矛盾时,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紧密程度、证据之间的逻辑一致性、证据来源的可靠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决定采信哪一方证据。 步骤四:综合判断与心证形成 在完成对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审查后,仲裁庭需进入最终的、动态的综合判断阶段: 整体关联分析 :将所有被采纳的证据串联起来,审查它们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逻辑自洽的证据链条,共同指向特定的案件事实。 矛盾排除与事实认定 :对于仍存在的证据矛盾,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判断何种事实版本更具高度可能性。例如,审查证人证言细节是否具体、稳定,是否与其他客观证据矛盾;审查书证形成时间是否合理等。 内心确信的形成 :在全面审查、综合判断的基础上,仲裁庭就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形成内心确信。这种确信需达到法律要求的“高度可能性”标准,并作为裁决的事实基础。 步骤五:在裁决中的体现 仲裁庭应将上述审查判断的过程和结论体现在裁决书中,特别是对争议焦点所涉及的关键证据的采纳与否、证明力大小的评判理由,应进行清晰的说理,使当事人知晓仲裁庭认定事实的依据,增强裁决的公信力和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