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案件调查中的“询问”程序”
字数 1707 2025-12-17 09:43:00
行政处罚的“案件调查中的“询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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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界定
“询问”是行政机关在调查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为获取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向当事人、证人或其他了解情况的人员(以下简称“被询问人”)进行提问、听取陈述并制作笔录的一项法定调查措施。它是获取言词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核心环节,不同于“讯问”(主要针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其强制性相对较低,但同样具有程序法定、保障权利的要求。 -
法律依据与基本要求
- 依据: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该条款授权执法人员有权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同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单行法规、规章对询问程序有更具体的规定。
- 基本要求:询问必须由具备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进行,且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询问前,执法人员应向被询问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调查意图。询问应当个别进行,以保证陈述的独立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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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的具体程序步骤
- 第一步:告知权利义务。询问开始时,执法人员应明确告知被询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核心是告知其有如实陈述、提供证据的义务,同时享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核对、补正询问笔录、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等权利。对于当事人,还需告知其可能因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承担不利后果。
- 第二步:进行询问。围绕案件事实,就时间、地点、人员、行为、过程、结果等要素进行提问。提问应客观、明确,不得采用诱导、欺骗、威胁、侮辱等非法方式。应允许被询问人进行连贯陈述,再就关键点或矛盾点进行追问核实。
- 第三步:制作《询问笔录》。询问过程必须制作笔录。笔录应客观、全面、准确地记录问答内容,包括询问的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
- 第四步:核对与签章。询问结束后,应将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修改。确认无误后,被询问人应在笔录逐页签名、盖章或捺指印,并在未页注明“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与我所陈述的一致”等字样和日期。如拒绝签章,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名证明。
- 第五步:特殊主体的询问。询问未成年人,应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询问聋哑人,应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协助。这些特殊程序旨在保障被询问人充分理解和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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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的证据属性与审查要点
- 证据属性:询问笔录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是重要的言词证据。
- 审查要点:
- 程序合法性审查:是否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是否出示证件、告知权利;是否个别询问;笔录制作是否规范。
- 内容真实性审查:陈述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是否符合常理和逻辑;与其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或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
- 自愿性审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陈述的情形。以非法方法获取的陈述,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 完整性审查:笔录是否全面记录了问答的核心内容,有无选择性记录或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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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询问”程序的法律后果
违反法定询问程序,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直接影响:- 证据排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如单人询问、未告知权利、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询问笔录,其证据能力可能被否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程序违法:询问程序中的重大瑕疵,可能构成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的违法,导致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确认违法、撤销或责令重作。
- 责任追究:执法人员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询问,侵犯被询问人合法权益的,可能面临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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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与“调查询问”的延伸理解
“询问”是“调查询问”的核心组成部分。广义的“调查询问”可能还包括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的简单问询,但作为正式证据固定载体的“询问”,必须严格遵循上述法定程序制作《询问笔录》。行政机关在调查中,应重视询问程序的规范性,确保证据收集的合法有效,同时充分保障被询问人的程序权利,这是实现公正执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