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
字数 1486 2025-12-17 09:58:58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步: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概念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它融合了“融资”与“融物”双重功能,通常涉及三方主体(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和两份合同(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其核心法律特征是:承租人选定设备和供应商,出租人出资购买,所有权归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租金覆盖购买成本及合理利润。

第二步: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特征

  1. 主体三方性:涉及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出卖人三方。
  2. 两份合同相互交织: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二者紧密联系、互为条件。买卖合同的履行是租赁合同成立和履行的前提。
  3. 租金构成的特殊性:租金并非单纯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主要涵盖了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
  4. 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在整个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则由承租人享有。
  5. 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的灵活性: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约定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也可以约定返还给出租人。实践中,约定留购(承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取得所有权)的情况较为常见。

第三步:融资租赁合同中各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与权利
    • 义务:按照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并交付给承租人使用;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平静占有和使用,不受包括出租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权利主张的干扰。
    • 权利:收取租金;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期满,若合同约定返还租赁物,则有权收回租赁物。
  •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与权利
    • 义务: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租赁期满,若合同未约定留购,则返还租赁物。
    • 权利:享有依赖出租人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干预选择供应商时,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使用目的而直接向出卖人索赔的权利;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 出卖人的义务:主要基于其与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向承租人(作为交付接收方)交付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并对标的物承担质量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第四步: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风险与责任承担

  1. 租赁物瑕疵的风险承担:原则上,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责任。但是,如果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承租人可以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出租人应当提供必要协助。
  2. 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这意味着承租人不能因此免除支付租金的义务,除非租赁物完全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 承租人违约的后果: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加速到期);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此时,若收回的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第五步:融资租赁合同与相似合同的区别

  • 与普通租赁合同的区别:普通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提供的是已有的租赁物,租金是使用收益的对价;租赁物瑕疵由出租人负责;租赁期满承租人须返还原物。
  • 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区别: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支付的价款是取得所有权的对价,其从一开始就享有所有权的期待权;而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在租期内仅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属明确为出租人,租金性质不同。
  • 与借款合同的区别:借款合同是纯粹的金钱融资,不涉及特定物的交付使用;融资租赁则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租赁物是合同的必备要素和履行载体。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步: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概念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它融合了“融资”与“融物”双重功能,通常涉及三方主体(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和两份合同(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其核心法律特征是:承租人选定设备和供应商,出租人出资购买,所有权归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租金覆盖购买成本及合理利润。 第二步: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特征 主体三方性 :涉及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出卖人三方。 两份合同相互交织 :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二者紧密联系、互为条件。买卖合同的履行是租赁合同成立和履行的前提。 租金构成的特殊性 :租金并非单纯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主要涵盖了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 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在整个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则由承租人享有。 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的灵活性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约定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也可以约定返还给出租人。实践中,约定留购(承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取得所有权)的情况较为常见。 第三步:融资租赁合同中各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与权利 : 义务 :按照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并交付给承租人使用;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平静占有和使用,不受包括出租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权利主张的干扰。 权利 :收取租金;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期满,若合同约定返还租赁物,则有权收回租赁物。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与权利 : 义务 :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租赁期满,若合同未约定留购,则返还租赁物。 权利 :享有依赖出租人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干预选择供应商时,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使用目的而直接向出卖人索赔的权利;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出卖人的义务 :主要基于其与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向承租人(作为交付接收方)交付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并对标的物承担质量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第四步: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风险与责任承担 租赁物瑕疵的风险承担 :原则上,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责任。但是,如果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承租人可以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出租人应当提供必要协助。 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这意味着承租人不能因此免除支付租金的义务,除非租赁物完全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承租人违约的后果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加速到期);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此时,若收回的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第五步:融资租赁合同与相似合同的区别 与普通租赁合同的区别 :普通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提供的是已有的租赁物,租金是使用收益的对价;租赁物瑕疵由出租人负责;租赁期满承租人须返还原物。 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区别 :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支付的价款是取得所有权的对价,其从一开始就享有所有权的期待权;而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在租期内仅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属明确为出租人,租金性质不同。 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借款合同是纯粹的金钱融资,不涉及特定物的交付使用;融资租赁则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租赁物是合同的必备要素和履行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