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刑事上诉审理方式 xxx
字数 1142 2025-12-17 1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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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基本定位
“刑事上诉审理方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上诉案件时所采用的具体审理形式和方法。它解决的是“二审法院如何开庭、如何审查案件、如何形成裁判”这一程序问题,是连接一审裁判与二审裁判的中间环节,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和二审纠错、监督功能的发挥。 -
核心原则: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这是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根本原则,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开庭审理:指二审法院在合议庭主持下,参照第一审程序,传唤当事人、通知检察院、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最终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这是最完整、最体现程序公正的方式,能最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
- 不开庭审理(又称“调查讯问式审理”):指二审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无需开庭即可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这是一种简化的审理方式,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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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的具体情形与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 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开庭审理的程序,除法律已有特别规定(如可不在开庭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等)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核心环节包括:宣读一审裁判、法庭调查(可侧重围绕上诉、抗诉理由进行)、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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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庭审理的条件与程序
适用不开庭审理,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各方意见;二是在此基础上,认定“事实清楚”,没有开庭的必要。
其具体操作流程是:合议庭成员审阅全部案卷 → 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 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如果是抗诉案件,必须听取检察人员意见) → 经评议后作出裁判。这种方式不进行公开的法庭调查和辩论,主要在书面审查和个别询问的基础上进行。 -
审理方式的选择对裁判结果的影响
审理方式的不同,直接影响二审法院审查的深度和广度,进而可能影响裁判结果。- 开庭审理:因能直接接触证据、听取控辩双方当面交锋,更有利于发现一审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乃至法律适用中的深层问题,尤其适合处理重大、复杂或争议大的案件。
- 不开庭审理:侧重于审查案卷材料的逻辑一致性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对“事实清楚”的前置判断要求高。如果案件本身存在隐蔽的事实或证据问题,此种方式可能难以发现。
最终,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审理,二审法院都必须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裁判理由,并对上诉、抗诉意见是否成立予以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