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价格待定合同
字数 1384 2025-12-17 11:13:28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价格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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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公约的立场
在货物买卖中,有时买卖双方虽然达成了订立合同的合意,但可能尚未明确约定价格,或约定价格留待日后确定。这种合同被称为“价格待定合同”。传统上,一些国家的国内法认为价格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价格不确定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然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采取了更为灵活、支持合同成立的立场。根据CISG第14条第(1)款,一项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这表明,价格本身可以不是固定的,只要合同规定了确定价格的方法,该合同在公约下就可以成立。 -
价格确定的具体方法
CISG第55条对价格待定合同作出了专门规定。该条款的适用,使得在合同已有效订立但价格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价格可以被补充确定。其主要确定了两种方式:- 默示引用惯例价格: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价格,也未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订立合同意愿的前提下,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这里的“通常价格”一般理解为相关市场的现行市价或行业惯例价格。
- 依约定的定价机制:这更常见,也符合第14条的精神。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未来的定价机制,例如“价格按交货时伦敦金属交易所三月期铜官方结算价确定”,或“价格由卖方在交货前30天根据当时市场行情通知买方”。只要这个机制是明确、可操作的,合同即为有效,价格将按此机制在约定时间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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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条与第14条的关系及适用条件
这是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讨论的技术性问题。第55条标题为“价格未规定的合同”,其适用有一个重要前提:即“合同已有效地订立”。然而,如果价格条款完全缺失,根据第14条,合同提议可能因缺乏“十分确定”性而不构成要约,从而导致合同未能有效订立。为协调这一矛盾,主流的学理和判例解释是:- 第55条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有意省略价格条款,但根据其意图、当事人之间已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成立的情形。例如,长期合作的买卖双方基于信任,经常在下订单时不提价格,而按季度根据主要市场指数结算,此时应适用第55条来补充价格。
- 如果双方在价格问题上实际上存在重大分歧,根本未达成合意,则属于合同未成立,不适用第55条。因此,第55条的适用关键在于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判断他们是否愿意在价格空缺的情况下接受合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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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关键问题与风险防范
尽管CISG支持价格待定合同的有效性,但在实践中仍存在风险和争议点:- 确定性争议:当约定的定价机制过于模糊(如“公平的市场价格”)时,可能因缺乏客观标准而被认定为价格未确定,进而导致合同本身是否成立产生争议。
- 举证责任:主张存在“通常价格”的一方(通常是卖方)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在特定时间、特定市场、针对特定商品存在一个公认的通常价格。
- 国内法强制规定的风险:CISG第55条是一项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排除其适用。更重要的是,如果合同适用的国内法(在CISG不适用的部分)强制性要求价格必须确定,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因此,最安全的做法是尽可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价格,或规定一个清晰、客观、可执行的定价公式或参照基准,避免依赖默示的“通常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