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形式瑕疵补正
字数 1587 2025-12-17 11:35:05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形式瑕疵补正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基本特征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证据形式瑕疵补正,是指仲裁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存在形式要件缺陷的证据(即“瑕疵证据”),允许提交方在指定期限内通过补充、说明、重新提供等方式予以弥补,使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从而获得被采纳资格的程序性制度。其核心特征在于,它针对的是证据的“形式”问题(如欠缺签名、盖章、日期,或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等),而非证据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或关联性问题。其制度目的在于追求实体公正,避免因纯粹的形式缺陷而排除可能对查明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证据。
第二步:常见瑕疵类型与具体表现
证据形式瑕疵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
- 书证瑕疵:提交的合同、通知书、工资条等文件为复印件或扫描件,但未提供原件供核对,或无法说明原件所在;文件缺少必要的当事人签章或签署日期;外文文件未附有经认证的中文翻译件。
- 证人证言瑕疵:书面证人证言仅有证人签名,但未附证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复印件),或未记载证人的联系方式、住址,导致仲裁庭无法核实证人身份及通知其到庭。
-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瑕疵:提供的录音、录像未附文字整理稿;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未以截图、录屏等固定形式提交,或未清晰展示数据的完整上下文、发送接收方身份信息(如微信号、头像、昵称与实人对应关系)。
- 其他证据瑕疵:证据清单记载的证据名称、页码、证明目的等信息与实际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符或不完整。
第三步:补正程序的启动与进行
补正程序通常按以下步骤展开:
- 瑕疵发现:仲裁庭在受理案件后的证据交换阶段、庭前会议或庭审质证过程中发现证据存在形式瑕疵。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在质证时对此提出异议。
- 释明与指定:仲裁庭会向提交瑕疵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释明,明确指出瑕疵所在及不符合规定之处,并指定一个合理的补正期限(通常在开庭前或当庭给予一定时间)。释明是仲裁庭行使释明权的重要体现,旨在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 当事人补正:收到补正指示的当事人应在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例如:提供书证原件以供核对;对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提供方签字确认;补充证人身份信息;对视听资料制作文字说明;对电子数据进行公证或通过时间戳等方式固定。
- 补正结果处理: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有效补正的,该证据形式瑕疵消除,转入对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实质审查阶段。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或补正后仍无法弥补根本性形式缺陷(如根本无法提供原件且无合理解释),则仲裁庭可能依据证据规则,认定该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不予采纳或降低其证明力。
第四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及实践要点
- 与“非法证据排除”的区别:非法证据排除主要针对取证手段严重违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证据(如暴力胁迫取得的证言、窃听的录音),其后果是直接排除,一般无补正可能。形式瑕疵补正则针对“技术性”缺陷,允许补救。
- 与“证据补强”的区别:证据补强是指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需要其他证据予以增强,使其足以证明待证事实。它关注的是证明力的“量”与“度”。而形式瑕疵补正关注的是证据资格的“入门”问题。
- 实践要点:
- 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是否给予补正机会、补正期限多长、补正后是否采纳,仲裁庭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会综合考量瑕疵的性质、严重程度、补正的可行性、是否故意拖延诉讼、对方当事人权益影响等因素。
- 当事人的主动性: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尽到审慎义务,尽可能提交形式完备的证据。即使仲裁庭未当庭指出,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提出异议,故主动避免和及时补救瑕疵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 补正不能的后果: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补正的核心证据(如唯一原件灭失),当事人应尽力提供其他证据(如公证证明、其他佐证)以证明该瑕疵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