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字数 1480 2025-12-17 12:48:52
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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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与立法目的
- 核心概念:这是反垄断法的核心规制内容之一,特指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力量,排除、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其规制的对象是“行为”而非“地位”本身,即法律并不禁止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技术创新等方式合法获得市场支配地位,但严格禁止对这种优势地位进行滥用。
- 立法目的:旨在防止具有市场控制力的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实施不公平的交易行为,扼杀市场竞争的活力,阻碍创新,最终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福祉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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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分析(三要素)
认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常需要按顺序审查以下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步:界定相关市场。这是分析的起点,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其目的是准确认定经营者开展竞争的市场范围和判断其市场力量的实际边界。界定过宽或过窄都会影响后续判断的准确性。
- 第二步: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认定时需综合考量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销售或采购市场的能力、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多种因素。通常,市场份额是初步判断的重要指标。
- 第三步:认定存在“滥用”行为。这是构成违法的关键。所谓“滥用”,是指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反垄断法明确列举的、没有正当理由的、具有反竞争效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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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行为类型(滥用形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不公平价格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 低于成本销售(掠夺性定价):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旨在排挤竞争对手。
- 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 限定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 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搭售商品。
- 差别待遇: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 其他滥用行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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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理由”抗辩
在认定行为是否构成“滥用”时,法律为经营者提供了“正当理由”的抗辩空间。例如,低于成本销售可能是为了推广新产品、处理鲜活或积压商品;拒绝交易可能是因为交易相对人存在严重信用问题等。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其行为具有合理性和正当的商业逻辑,并未实质性排除、限制竞争。 -
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
经营者一旦被认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面临严厉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民事责任:因滥用行为受到损害的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信用惩戒:相关违法信息可能被计入信用记录,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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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垄断法体系中的定位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禁止垄断协议”、“控制经营者集中”共同构成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它与“垄断协议”规制的经营者之间的横向/纵向联合行为不同,主要规制单个或多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单方排他性行为,是规制“结构性”或“准结构性”垄断力量滥用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