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的审查判断与心证公开
字数 1617 2025-12-17 14:08:47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的审查判断与心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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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基本定位
这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庭审中,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或仲裁庭自行收集的全部证据材料,依据法定规则和经验法则,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以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其中,“心证公开”是指仲裁庭将其审查判断证据、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理由和结果,在仲裁裁决书中予以公开说明。此过程是连接“证据调查、质证”与“最终裁决”的核心环节,直接决定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与裁决的可接受性。 -
审查判断的具体步骤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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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单一证据的审查判断
仲裁庭需对每一个证据的“三性”进行独立审查:- 关联性审查:判断该证据与待证事实(如劳动关系存续、工资数额、加班事实、解除原因等)是否存在内在联系,能否证明或反证案件争议点。无关联的证据应排除。
- 合法性审查:审查证据的来源、形式及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胁迫、偷拍私密场所等)取得的证据。
- 真实性审查:判断证据本身是否真实,有无伪造、变造可能。包括审查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环境,提供者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以及证据内容是否符合逻辑或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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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
在单一审查基础上,仲裁庭需将所有证据视为一个整体,进行比对、印证和分析:- 证据比对:将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进行对照,审查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例如,将考勤记录、工资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关于加班时数的陈述进行比对。
- 证据链条构建:审查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能否相互衔接、相互支持,形成完整的、合乎逻辑的证明体系(证据链),共同指向待证事实。例如,用录用通知、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工作安排的电子邮件等证据链证明劳动关系成立。
- 矛盾证据的取舍:当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时,需依据证据规则(如原始证据优先、公文证书证明力一般优于其他书证、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优先等)和逻辑推理,判断哪一方的证据更具优势,更能反映客观事实。
- 证明标准判断:结合全案证据,判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是否已使其主张的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该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远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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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证”的形成与“心证公开”的要求
- 心证形成:仲裁庭通过以上审查判断,在思维中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这种确信并非简单的“证据数量”对比,而是基于对证据质量、证明力及逻辑关系的综合评估。
- 心证公开的内涵:
- 过程公开:在裁决书中,应详细阐述仲裁庭采信或不采信某项证据的理由。例如,为何采信A证据而不采信B证据,是基于合法性瑕疵、关联性不足,还是与在案其他证据矛盾。
- 推理公开:公开仲裁庭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定的过程。例如,根据已查明的“用人单位掌握考勤记录但拒不提供”的事实,推定劳动者关于加班的主张成立。
- 结果公开:最终认定的法律事实(经证据证明的事实)必须清晰、明确地写入裁决书,并说明该认定事实是如何由证据推导而来。
- 不公开的后果:如果裁决书仅列明证据,而不说明审查判断的理由和心证形成过程(即“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将导致当事人无从知晓其证据为何不被采纳,裁决结果缺乏说服力,也易引发当事人对仲裁公正性的质疑,并在后续可能的诉讼程序中成为被法院审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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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意义与注意事项
- 对仲裁庭的意义:促使仲裁员审慎、理性地对待每一份证据,提升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裁决文书的质量,是仲裁程序公正的最终体现。
- 对当事人的意义:心证公开保障了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使其能了解败诉或胜诉的证据理由,有助于服判息诉,也为其决定是否寻求司法救济提供了明确依据。
- 注意事项:心证公开必须建立在庭审充分调查、质证的基础上。仲裁庭不得将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也不得在裁决书中引入未经当事人辩论的理由作为心证基础。公开的心证理由必须与仲裁庭在庭审中表现出的审查焦点和释明内容大体一致,避免“裁判突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