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仲裁
-
基本定义与核心特征
国际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根据协议,将争端提交给它们自行选任的仲裁员进行审理,并承诺服从其裁决的一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其核心特征在于“合意性”(需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和“裁断性”(仲裁庭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终局裁决)。它不同于政治方法(如谈判、斡旋),也区别于司法方法(如国际法院诉讼),其程序更具灵活性,仲裁员可由当事国选任特定领域的专家担任。 -
历史发展与国际法律基础
仲裁历史悠久,现代国际仲裁制度的确立常以1794年英美《杰伊条约》及1872年“阿拉巴马号仲裁案”为重要标志。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首次对国际仲裁制度进行了系统编纂。其现代法律基础主要体现于《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三条(将仲裁列为和平解决争端方法之一)及195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仲裁程序示范规则》。许多双边或多边条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也常将仲裁规定为争端解决选项。 -
仲裁协议:管辖权的前提
仲裁庭的管辖权完全来源于当事国的共同同意,该同意通常以“仲裁协议”形式表现。仲裁协议主要分为三类:(1)“仲裁条款”:在争端发生前,于条约中约定未来可能发生的争端提交仲裁;(2)“仲裁协定”:在争端发生后,专门为提交该具体争端而达成的协议;(3)“ compromissory clause”:在条约中约定,因该条约解释或适用而产生的争端提交仲裁。协议需明确仲裁庭的组成、程序规则、适用的法律及争端范围。 -
仲裁庭的组成与程序
仲裁庭通常由单数仲裁员(常为1、3或5名)组成,由当事国各自任命等额人数,并由双方共同任命或已任命仲裁员共同推选一名首席仲裁员。程序规则可由当事国在协议中约定,或选择适用常设仲裁法院等机构的规则。程序一般包括书面诉状与辩状交换、口头听证、法庭评议等阶段。程序相对诉讼更为灵活,当事国对仲裁员人选和程序有较大控制权。 -
仲裁所适用的法律
仲裁庭适用的法律首先取决于当事国在仲裁协议中的约定。若未约定,通常适用国际法。根据《仲裁程序示范规则》,在无特别约定时,仲裁庭应适用:(1)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确承认之规则的国际公约;(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 -
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执行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提交仲裁的争端的当事国具有法律约束力。裁决一经作出,即构成对该争端的确定性解决,当事国有诚实遵守的义务。这源于“约定必须遵守”原则及仲裁协议本身。裁决通常由当事国自愿执行。虽然《联合国宪章》第九十四条规定了会员国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义务,但未直接规定仲裁裁决的执行,实践中多依靠政治与外交压力、国际社会的监督以及条约机制(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来保障执行。 -
当代实践与主要仲裁机构
当代国际仲裁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特别是在海洋划界、领土边界、投资保护、国际贸易等领域。主要的常设仲裁服务提供机构包括:(1)常设仲裁法院:成立于1899年,并非真正的“法院”,而是提供仲裁员名单、规则和行政服务的机构;(2)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设立的特设仲裁庭;(3)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专门解决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这些机构为仲裁提供了制度框架支持,但仲裁庭本身仍为处理特定争端而特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