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生态产品经营权”制度
字数 1675 2025-12-17 15:50:51
资源保护法中的“生态产品经营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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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基本概念与核心内涵
“生态产品经营权”制度,是指在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基础上,将特定区域内(如森林、草原、湿地、水流等自然生态系统)所蕴含的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可供交易的生态服务功能,通过法定程序授权给符合条件的主体进行保护性经营、市场化运营,并由经营者获取相应经济收益的法律制度安排。其核心是将抽象的“生态价值”转化为具体的、可量化交易、可带来经济回报的“经营权利”。 -
第二步:制度建立的法律与政策基础
该制度的确立,主要基于以下法律政策框架:- 法律原则:遵循《宪法》关于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规定,以及《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基本原则,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资源保护法领域的具体制度化体现。
- 政策指引: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明确要求探索“生态产品经营权”等产权运行机制,为制度构建提供了顶层设计。
- 相关法律衔接:与《森林法》、《草原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资源单行法中关于资源利用和保护的规定相衔接,并在实践中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具体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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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权利主体、客体与设立程序
- 权利主体:通常为依法取得授权的企业、合作社、村集体、农户等市场主体。所有权人(通常是国家或集体)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分离出经营权进行让渡。
- 权利客体:并非自然资源实物本身,而是依托于特定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所产生的、可量化的“生态产品”或“生态系统服务”。例如,一片森林的碳汇增量、水源涵养量、空气净化量等。
- 设立程序:一般包括申请、评估、审批/登记、发证等环节。申请者需提交经营方案,对目标区域的生态产品价值进行科学评估与核算,经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或专门的生态产品经营权登记,颁发权利证书,确认权利范围、期限和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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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经营者的核心权利与义务
- 主要权利:
- 经营收益权:通过生态产品交易、生态补偿、生态标签、绿色金融支持等方式,获取市场化收益。
- 保护性利用权:在严格遵守保护规定、不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进行与生态保护目标相协调的、有限度的经营利用活动(如林下经济、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等)。
- 权利流转与融资权:在符合规定条件下,经营权可以依法进行流转、抵押、担保,用于获取发展资金。
- 主要义务:
- 保护性经营义务:必须按照批准的经营方案,履行生态保护修复、提升生态产品质量和数量的主体责任。
- 接受监管义务:接受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经营状况、生态保护效果的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
- 风险防控义务:采取措施防范经营过程中的生态环境风险。
- 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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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运行机制与实现路径
该制度的有效运行依赖于一套市场化的实现机制:- 价值核算与评估:建立科学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和技术规范,为经营权定价和交易提供依据。
- 市场交易体系:培育和发展区域性生态产品交易平台,推动碳汇、水权、排污权、绿色电力证书等各类生态权益的交易。
- 经营模式创新:鼓励发展“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品牌增值+市场溢价”、“资源权益抵押+绿色信贷”等多种经营模式。
- 多元补偿机制:与政府生态补偿、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社会资本生态补偿等机制相结合,拓宽经营权价值实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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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步:监管、法律责任与制度意义
- 监督管理: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态产品经营权的行使进行全过程监管,包括经营方案的执行、生态保护效果、权利流转的合规性等,并定期进行评估。
- 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如破坏生态、弄虚作假、擅自改变经营内容等,将承担包括限期整改、收回经营权、罚款直至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等法律后果。
- 制度意义:此制度是连接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键“桥梁”。它通过赋予生态产品明确的财产权属性,激励社会资本和市场主体主动投入生态保护和修复,将“保护者受益”原则落到实处,是实现生态产品价值、推动绿色发展、保障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法治创新。